【案例探讨】A肥业科技有限公司生产颗粒碳酸氢铵掺杂掺假案
一、案情介绍
2009年2月23日,农资执法打假专项行动中,甲县质监局执法人员到A肥业科技有限公司检查,A公司系县里新上企业,元月份开始试生产,该厂主要产品是长效碳酸氢铵和颗粒碳酸氢铵。A公司主要生产工艺是购买其他大型化肥企业的碳酸氢铵,送入造粒设备,从设备里出来的就是颗粒状的物品,企业工人就将这些物品装入化肥袋中,称重、封口、入库。产品标注为长效(或颗粒)碳酸氢铵,执行标准GB 3559-2001,N≥17.1,还有替代尿素等字样。
执法人员对该产品的生产成本存在疑问,对A公司产生了怀疑。该公司购入的原料碳酸氢铵价格为500元/吨,经加工后,生产的产品(其中一种)售价520元/吨,每吨仅有20元差价,企业还要支出工人工资、设备厂房折旧、电费、包装袋、运费等,根本不可能盈利。因此,执法人员初步怀疑A公司向化肥中添加了其他更加便宜的物质。在现场执法人员看到,厂区内确实还堆放有装在编织袋里的白色粉末状物质。经企业负责人刘某确认,这些白色粉末是碳酸钙(石灰石),这些东西与化肥有什么联系吗?刘某称:该公司为高科技企业,其生产的颗粒碳酸氢铵是经过专家新研制的高科技产品,产品外形呈颗粒状,可以使化肥中的养分缓慢释放,克服了传统碳酸氢铵肥效时间短的缺点,已经可以替代尿素。并且,为了养分更加全面,特别在化肥中添加了10%的碳酸钙,钙也是农作物生长必备的中量元素,对植物抗倒伏起着重要作用。但是,既然化肥中添加有10%的碳酸钙,那么碳酸氢铵中的含氮量怎么并不降低,还能保持17.1%呢?刘某称,这是“绝密配方”的关键,这一配方里添加有一些“高科技物质”,能够保证含氮量不降低。对于添加了什么“高科技物质”,刘某称该配方是企业最高机密,绝对不能泄露。质监局执法人员可以拿些颗粒碳酸氢铵样品进行化验,如果不合格,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为准确了解A公司产品质量,执法人员取了两份样品,分别交甲县质监局检测中心和甲县最大的化肥企业进行化验,最终两个结论相同,含氮量均是17.4%,检验确实合格。凭着职业敏感,执法人员心中的疑团反而越来越重。带着疑点,执法人员继续深入调查分析。经研读碳酸氢铵GB 3559-2001标准,执法人员发现标准5.1条规定检测采用“氮含量测定 酸量法”,酸量法、碳酸氢铵、碳酸钙,都有一个“酸”字!问题一定可以在试验方法里找到答案!
经检验人员详细介绍检验过程和结果判定原则,并对标准中检验方法和企业使用原料的深入分析,终于发现问题所在。 国家标准GB 3559-2001《农业用碳酸氢铵》中,规定碳酸氢铵的氮含量检测方法是“酸量法”,即让碳酸氢铵与过量硫酸发生化学反应,在指示剂存在下,用氢氧化钠标准滴定溶液滴定剩余硫酸,根据空白消耗的氢氧化钠的量减去剩余硫酸消耗的氢氧化钠的量来计算碳铵的氮含量。而碳酸钙也可以与硫酸发生化学反应,因此就发生了碳酸氢铵中即便是掺入了碳酸钙,检测出的含氮量依旧不会影响碳酸氢铵含氮量的现象。即碳酸氢铵在检验氮含量时,按GB 3559-2001的检验方法,并不是直接检验氮,而是让碳酸氢铵与硫酸发生化学反应,化学反应中所消耗的硫酸量越多,那么含氮量越大。
执法人员请检验员进行验证,结果发现,即使一块石灰石,不含任何氮,只要能与硫酸发生反应,用GB 3559-2001中的这一检验方法依然能检验出含“氮”!
这个情况如同奶粉中掺入三聚氰胺一样,都是钻了标准检测方法的空子进行掺杂掺假的。碳酸氢铵的检验中利用“酸量法”漏洞,凭空在检验后出现了根本不存在的“氮”;奶粉的检验中利用“凯式定氮法”的漏洞,放过了人体不能消化吸收的“氮”。
A公司负责人刘某对其违法行为供认不讳,交出了生产销售记录,主动配合了调查工作。经调查,A肥业科技有限公司在2009年1月13日至2月24日,生产的颗粒碳酸氢铵,在其中掺入了碳酸钙,属于在产品中掺杂掺假,并经抽样检验(检验采用蒸馏后滴定法),含氮量分别为14.0%和8.5%,不符合外包装标注的含氮量(外包装标注含氮量为≥17.1%)。涉案违法产品共计53.12吨,已向乙地售出40吨,总货值金额29507.20元,违法所得1600元。
因为在查处过程中该企业有重大立功表现,经案审会讨论决定,给予从轻处罚。案审会后,甲县质监局依据程序向A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A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未提出听证申请。
2009年3月24日,甲县质监局向A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对A公司做出了如下处罚:1.责令停止生产、销售;2.没收掺杂、掺假颗粒碳酸氢铵328袋计13.12吨;3.处罚款16000元;4.没收违法所得1600元。
处罚决定下达后,该公司按期履行了处罚决定,缴清了罚款和违法所得,劣质化肥全部没收入库,该企业自行拆除了生产设备,不再生产化肥产品。其销售到丙地的产品,已向当地工商部门发函追查。
二、案件分析
这是一个类似奶粉中三聚氰胺的造假行为,该行为利用了检验方法的漏洞,尽管在产品中大肆掺杂掺假,但却无法通过常规检验判定,隐蔽性非常强。该案对于执法人员来说,思维定式的突破至关重要。本案的成功技巧可以概括为:强烈的责任意识、敏锐的打假感觉、有效的成本分析、深入的研究标准。
(文中观点供理论探讨,不代表官方意见,不代替现行管理制度。)
一、案情介绍
2009年2月23日,农资执法打假专项行动中,甲县质监局执法人员到A肥业科技有限公司检查,A公司系县里新上企业,元月份开始试生产,该厂主要产品是长效碳酸氢铵和颗粒碳酸氢铵。A公司主要生产工艺是购买其他大型化肥企业的碳酸氢铵,送入造粒设备,从设备里出来的就是颗粒状的物品,企业工人就将这些物品装入化肥袋中,称重、封口、入库。产品标注为长效(或颗粒)碳酸氢铵,执行标准GB 3559-2001,N≥17.1,还有替代尿素等字样。
执法人员对该产品的生产成本存在疑问,对A公司产生了怀疑。该公司购入的原料碳酸氢铵价格为500元/吨,经加工后,生产的产品(其中一种)售价520元/吨,每吨仅有20元差价,企业还要支出工人工资、设备厂房折旧、电费、包装袋、运费等,根本不可能盈利。因此,执法人员初步怀疑A公司向化肥中添加了其他更加便宜的物质。在现场执法人员看到,厂区内确实还堆放有装在编织袋里的白色粉末状物质。经企业负责人刘某确认,这些白色粉末是碳酸钙(石灰石),这些东西与化肥有什么联系吗?刘某称:该公司为高科技企业,其生产的颗粒碳酸氢铵是经过专家新研制的高科技产品,产品外形呈颗粒状,可以使化肥中的养分缓慢释放,克服了传统碳酸氢铵肥效时间短的缺点,已经可以替代尿素。并且,为了养分更加全面,特别在化肥中添加了10%的碳酸钙,钙也是农作物生长必备的中量元素,对植物抗倒伏起着重要作用。但是,既然化肥中添加有10%的碳酸钙,那么碳酸氢铵中的含氮量怎么并不降低,还能保持17.1%呢?刘某称,这是“绝密配方”的关键,这一配方里添加有一些“高科技物质”,能够保证含氮量不降低。对于添加了什么“高科技物质”,刘某称该配方是企业最高机密,绝对不能泄露。质监局执法人员可以拿些颗粒碳酸氢铵样品进行化验,如果不合格,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为准确了解A公司产品质量,执法人员取了两份样品,分别交甲县质监局检测中心和甲县最大的化肥企业进行化验,最终两个结论相同,含氮量均是17.4%,检验确实合格。凭着职业敏感,执法人员心中的疑团反而越来越重。带着疑点,执法人员继续深入调查分析。经研读碳酸氢铵GB 3559-2001标准,执法人员发现标准5.1条规定检测采用“氮含量测定 酸量法”,酸量法、碳酸氢铵、碳酸钙,都有一个“酸”字!问题一定可以在试验方法里找到答案!
经检验人员详细介绍检验过程和结果判定原则,并对标准中检验方法和企业使用原料的深入分析,终于发现问题所在。 国家标准GB 3559-2001《农业用碳酸氢铵》中,规定碳酸氢铵的氮含量检测方法是“酸量法”,即让碳酸氢铵与过量硫酸发生化学反应,在指示剂存在下,用氢氧化钠标准滴定溶液滴定剩余硫酸,根据空白消耗的氢氧化钠的量减去剩余硫酸消耗的氢氧化钠的量来计算碳铵的氮含量。而碳酸钙也可以与硫酸发生化学反应,因此就发生了碳酸氢铵中即便是掺入了碳酸钙,检测出的含氮量依旧不会影响碳酸氢铵含氮量的现象。即碳酸氢铵在检验氮含量时,按GB 3559-2001的检验方法,并不是直接检验氮,而是让碳酸氢铵与硫酸发生化学反应,化学反应中所消耗的硫酸量越多,那么含氮量越大。
执法人员请检验员进行验证,结果发现,即使一块石灰石,不含任何氮,只要能与硫酸发生反应,用GB 3559-2001中的这一检验方法依然能检验出含“氮”!
这个情况如同奶粉中掺入三聚氰胺一样,都是钻了标准检测方法的空子进行掺杂掺假的。碳酸氢铵的检验中利用“酸量法”漏洞,凭空在检验后出现了根本不存在的“氮”;奶粉的检验中利用“凯式定氮法”的漏洞,放过了人体不能消化吸收的“氮”。
A公司负责人刘某对其违法行为供认不讳,交出了生产销售记录,主动配合了调查工作。经调查,A肥业科技有限公司在2009年1月13日至2月24日,生产的颗粒碳酸氢铵,在其中掺入了碳酸钙,属于在产品中掺杂掺假,并经抽样检验(检验采用蒸馏后滴定法),含氮量分别为14.0%和8.5%,不符合外包装标注的含氮量(外包装标注含氮量为≥17.1%)。涉案违法产品共计53.12吨,已向乙地售出40吨,总货值金额29507.20元,违法所得1600元。
因为在查处过程中该企业有重大立功表现,经案审会讨论决定,给予从轻处罚。案审会后,甲县质监局依据程序向A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A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未提出听证申请。
2009年3月24日,甲县质监局向A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对A公司做出了如下处罚:1.责令停止生产、销售;2.没收掺杂、掺假颗粒碳酸氢铵328袋计13.12吨;3.处罚款16000元;4.没收违法所得1600元。
处罚决定下达后,该公司按期履行了处罚决定,缴清了罚款和违法所得,劣质化肥全部没收入库,该企业自行拆除了生产设备,不再生产化肥产品。其销售到丙地的产品,已向当地工商部门发函追查。
二、案件分析
这是一个类似奶粉中三聚氰胺的造假行为,该行为利用了检验方法的漏洞,尽管在产品中大肆掺杂掺假,但却无法通过常规检验判定,隐蔽性非常强。该案对于执法人员来说,思维定式的突破至关重要。本案的成功技巧可以概括为:强烈的责任意识、敏锐的打假感觉、有效的成本分析、深入的研究标准。
(文中观点供理论探讨,不代表官方意见,不代替现行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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