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探讨】N有机产品认证中心违法认证案
一、案情介绍
2010年3月5日,甲县质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M农作物种植有限公司涉嫌无生产许可证生产有机大米进行立案查处。在案件查办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现该公司生产的大米标注了有机产品认证,其认证机构为N有机产品认证中心。据执法人员了解,该农作物种植有限公司成立不满一年,根据有关规定,此时不能取得有机产品认证证书。N有机产品认证中心可能涉嫌违规认证,执法人员决定深入进行调查。经查,M农作物种植有限公司于2009年10月份向N有机产品认证中心提出有机水稻的认证申请,该中心于2009年10月16日受理并与M农作物种植有限公司签定认证合同。在对申请人的文件评审后,N有机产品认证中心于10月21日对申请人实施现场检查,并于12月31日向该公司颁发了有机转换产品认证证书(水稻)。而M农作物种植有限公司在其生产的大米上标注了有机产品认证是该公司的擅自行为。经核查,M农作物种植有限公司在申请有机产品认证时未向N有机产品认证中心提供产地环境质量状况有效的监测报告(证明)。2010年3月23日,N有机产品认证中心委托代理人到甲县质监局接受调查,称:“认证检查人员在实施现场审核时,只是去看一看周围的环境状况,而没有采取其它的手段,这并不能判定基地环境质量状况是否符合标准要求。考虑到有些被认证单位规模小,经济能力弱,所以放宽条件对其认证。”
根据《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有机产品生产、加工单位和个人或者其代理人(以下统称申请人),可以自愿向有机产品认证机构提出有机产品认证申请。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书面材料:(四)产地(基地)、加工或者销售场所的环境说明”、《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4.3.6.2“当申请人不能提供对于产地环境质量状况有效的监测报告(证明),认证机构无法确定产地环境质量是否符合GB/T19630-2005《有机产品》规定的要求时,认证机构应要求申请人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对产地环境质量进行监测并提供有效的监测报告(证明)”、GB/T19630.1-2005《有机产品》4.1.2“产地环境要求:有机产品需要在适宜的环境条件下进行。有机生产基地应远离城区、工矿区、交通主干线、工业污染源、生活垃圾场等。基地的环境质量应符合以下要求:a)土壤环境质量符合GB15618-1995中的二级标准。b)农田灌溉用水水质符合GB5084的规定。c)环境空气质量符合GB3095-1996中二级标准和GB9137”的规定,甲县质监局认定N有机产品认证中心在认证过程中减少了认证程序。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经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认定,N有机产品认证中心在认证过程中减少认证程序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认证机构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从事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活动,应当完成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确保认证、检查、检测的完整、客观、真实,不得增加、减少、遗漏程序”的规定。根据该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撤销批准文件,并予公布:(二)增加、减少、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的规定,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改正;2、处罚款5万元。
二、评析
该案件是典型的认证机构在认证活动中减少认证程序的行为,是认证监督管理中行政执法的新领域。如果执法人员不能掌握一定的认证知识,就不能通过对M农作物种植有限公司违法生产有机大米案件进行调查时,发现N有机产品认证中心的违法认证行为。在对N有机产品认证中心违法认证案件的调查过程中,针对相对人专业知识丰富、违法手段隐蔽、对抗能力强等特点,执法人员认真钻研认证标准和认证程序,查阅大量文献资料,成功办理了案件。
一、案情介绍
2010年3月5日,甲县质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M农作物种植有限公司涉嫌无生产许可证生产有机大米进行立案查处。在案件查办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现该公司生产的大米标注了有机产品认证,其认证机构为N有机产品认证中心。据执法人员了解,该农作物种植有限公司成立不满一年,根据有关规定,此时不能取得有机产品认证证书。N有机产品认证中心可能涉嫌违规认证,执法人员决定深入进行调查。经查,M农作物种植有限公司于2009年10月份向N有机产品认证中心提出有机水稻的认证申请,该中心于2009年10月16日受理并与M农作物种植有限公司签定认证合同。在对申请人的文件评审后,N有机产品认证中心于10月21日对申请人实施现场检查,并于12月31日向该公司颁发了有机转换产品认证证书(水稻)。而M农作物种植有限公司在其生产的大米上标注了有机产品认证是该公司的擅自行为。经核查,M农作物种植有限公司在申请有机产品认证时未向N有机产品认证中心提供产地环境质量状况有效的监测报告(证明)。2010年3月23日,N有机产品认证中心委托代理人到甲县质监局接受调查,称:“认证检查人员在实施现场审核时,只是去看一看周围的环境状况,而没有采取其它的手段,这并不能判定基地环境质量状况是否符合标准要求。考虑到有些被认证单位规模小,经济能力弱,所以放宽条件对其认证。”
根据《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有机产品生产、加工单位和个人或者其代理人(以下统称申请人),可以自愿向有机产品认证机构提出有机产品认证申请。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书面材料:(四)产地(基地)、加工或者销售场所的环境说明”、《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4.3.6.2“当申请人不能提供对于产地环境质量状况有效的监测报告(证明),认证机构无法确定产地环境质量是否符合GB/T19630-2005《有机产品》规定的要求时,认证机构应要求申请人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对产地环境质量进行监测并提供有效的监测报告(证明)”、GB/T19630.1-2005《有机产品》4.1.2“产地环境要求:有机产品需要在适宜的环境条件下进行。有机生产基地应远离城区、工矿区、交通主干线、工业污染源、生活垃圾场等。基地的环境质量应符合以下要求:a)土壤环境质量符合GB15618-1995中的二级标准。b)农田灌溉用水水质符合GB5084的规定。c)环境空气质量符合GB3095-1996中二级标准和GB9137”的规定,甲县质监局认定N有机产品认证中心在认证过程中减少了认证程序。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经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认定,N有机产品认证中心在认证过程中减少认证程序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认证机构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从事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活动,应当完成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确保认证、检查、检测的完整、客观、真实,不得增加、减少、遗漏程序”的规定。根据该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撤销批准文件,并予公布:(二)增加、减少、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的规定,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改正;2、处罚款5万元。
二、评析
该案件是典型的认证机构在认证活动中减少认证程序的行为,是认证监督管理中行政执法的新领域。如果执法人员不能掌握一定的认证知识,就不能通过对M农作物种植有限公司违法生产有机大米案件进行调查时,发现N有机产品认证中心的违法认证行为。在对N有机产品认证中心违法认证案件的调查过程中,针对相对人专业知识丰富、违法手段隐蔽、对抗能力强等特点,执法人员认真钻研认证标准和认证程序,查阅大量文献资料,成功办理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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