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产品质量法制建设 促进消费者权益保护
各位领导,朋友们:大家下午好!
很高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产品质量法》)实施20周年之际,与各位共同总结《产品质量法》实行以来的成功经验,加强产品质量法律制度研究,这对促进消费者权益保护有着重要意义。下面,我结合消费维权实践谈几点看法,与大家交流。
一、加强产品质量法制建设意义深远
产品质量事关国家经济发展,事关社会和谐,事关我国国际形象,特别事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长期以来,消费者涉及产品质量的投诉一直占总投诉量的一半以上。加强产品质量法制建设,努力提升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对提高消费者消费满意度,增强人民生活的幸福感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产品质量法》实施20年来,在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在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方面:由于《产品质量法》对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和责任做了一系列规定,加强了政府权力的介入,制定了一整套监督制度并对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做了一系列规定,加大了打击制假售假的力度,很大程度上促进了我国产品质量水平的提升。
(二)在明确产品质量责任方面:《产品质量法》对违反产品质量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均做了明确规定。在民事责任方面,规定了责任种类、责任形式、赔偿范围、求偿途径以及发生纠纷的解决途径等。在行政责任方面,进行了补充、修改,使其规范更加系统。在刑事责任方面,对生产者、销售者,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有关人员有违反《产品质量法》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作了追究刑事责任的原则规定。责任的明确,有助于促进经营者自律,有助于发挥政府监管、发挥社会和消费者监督作用。
(三)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方面:《产品质量法》第22条规定:消费者有权就产品质量问题,向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查询;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申诉,接受申诉的部门应当负责处理。第23规定: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组织可以就消费者反映的产品质量问题建议有关部门负责处理,支持消费者对因产品质量造成的损害向人民法院起诉。第 40条规定:销售者的修理、更换、退货、赔偿责任。第41条规定:生产者应当承担产品缺陷损害赔偿责任。第43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要求赔偿,相关方赔偿后有权向责任方追偿。这些规定在解决有关质量问题投诉中发挥了基础性作用,对于保护消费者权益发挥了积极作用。
(四)在加强产品质量监督方面:《产品质量法》规定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监督检查制度,对涉嫌违法的行为,有关行政机关可以实施现场检查、调查、查封、扣押等职权,有效加强了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加大了监督力度,保障了监督效果,维护了社会经济秩序。
二、 现行产品质量法律制度存在问题
近年来,在《产品质量法》的实施过程中,特别是在消费领域和消费纠纷中,也发生了不少引人深思的产品质量案件,反映出现行法律制度中尚需改进的问题。
(一)举证、鉴定问题
在举证方面,消费者面临较大困难。如在一般民事诉讼中,适用的是谁主张谁举证。消费者遇到的问题有:一是经营者动辄要求鉴定,有时对于一些明显问题也要求提供鉴定报告;二是对于一些科技含量高、复杂精密的产品,其鉴定费用比较高昂,有的甚至超过产品自身,因此阻碍了消费者主张权利的积极性;三是一些产品没有相应的检测、鉴定标准;四是对于有些产品能够做鉴定的机构过少,出厂检测和问题鉴定由同一机构承担,公正性受到质疑。
(二)批量瑕疵问题
柯达相机因设计问题导致批量产品出现相同瑕疵,近百名消费者投诉,但因不涉及安全问题,企业拒绝召回,要求消费者付费维修,引起消费者强烈不满。
(三)差别待遇问题
某些跨国公司对中国消费者采取与对本国或其他地区消费者的差别待遇,涉嫌对中国消费者实行歧视政策。如耐克公司同款篮球鞋,在中国内地市场和美国市场,除价格存在差异(中国内地售价1299元,美国售价约合人民币780元)外,卖给美国市场的有两个气垫,卖给中国内地市场的只有一个气垫。2012年10月,北京市工商局对耐克公司侵害中国消费者权益行为开出了487万元的罚单。此外,苹果产品维修、东芝笔记本电脑事件等也揭示了同样的问题。
(四)原料提供者责任问题
近年来发生了很多类似苏丹红事件的欺诈消费者问题,生产者、销售者、服务者往往以自己不知情为由推卸责任,导致消费者受到欺诈,责任主体却未获得应有的惩罚。
(五)企业破产消费者保护问题
近年来,企业破产带来的消费者保护问题引人关注,如三鹿奶粉事件等。按照《破产法》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按照这一清偿顺位,对消费者的赔偿只能算普通债权,进行清偿时,企业资产可能所剩无几,难以对消费者的损害进行有效赔偿,消费者难以得到有效救济。
三、完善产品质量法制建设的相关建议
为完善我国产品质量法制建设,我会提出如下建议:
(一)确立保护公共利益的立法理念
《产品质量法》是一部与保护消费者权益密切相关的重要法律。从个体角度看,是保护消费者个体的私权,属于私益范畴,但当这一个个消费者集聚起来形成群体的时候,就属于公益范畴,就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传统的民法理念主张的是有损害才有赔偿。但是,对消费者的损害实际上包含三个层面,一是对消费者个人的损害,二是对公共利益的损害,三是对社会经济秩序的损害。相比个人的损失,后两方面的损害所造成的消费者整体和社会危害更大,付出的社会成本更高。按照目前的制度设计,消费者在遭受损害想要挽回损失时,往往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精力和物力,即使耗尽心力,维权成功,常会感到得不偿失,不少人因此放弃维权,使违法者的违法成本十分低廉,对提高产品质量和国家整体发展不利。为此,有必要转变立法观念,确立保护消费者权益优先立法原则,从保护消费者集体利益的角度出发,让质量法制更加贴近消费者,更加有利于维护消费者利益,更加严格生产经营者的质量责任,在一般的民法原则之外,坚持有利于消费者保护的特殊原则和制度设计,如产品质量担保责任制度、产品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举证责任分配、惩罚性赔偿规定等。
(二)健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制度规则
1、完善产品质量担保责任制度
售后服务作为商品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决定着消费者权利能否得到有效实现和充分保护,它是产品质量优劣的重要延伸,必须将其作为经营者提供商品不可分割的义务加以规定,逐步克服在产品质量担保责任方面存在的问题。例如:目前我国实行的三包责任规定存在一些问题,有必要重新考量,构建能够涵盖、规制各领域、各行业产品质量担保责任的制度,以更好地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2、建立产品责任强制保险制度
针对企业破产消费者权益得不到保护的问题,建议:一是对于容易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领域,建立产品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由国家法律规定,不管经营者愿意与否,只要从事相关经营活动,必须投保规定的险种,出现产品责任事故由保险机构进行赔偿。目前,投保产品责任险的以家电、药品及食品等产品为多。企业投保产品责任险后,可以把相关的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而且,这种来自保险公司第三方的监督力量,可以帮助企业提高产品质量,为消费者维权也提供了一种辅助保障。因此,建议考虑对易出现产品质量责任事故、对消费者人身和财产损害危险性大的产品实行强制性保险,对一般产品提倡自愿保险,帮助消费者解决维权难的问题。二是将消费者损害赔偿列在破产程序之前,为消费者预留足够的赔偿资金。
(三)着重解决消费者关注的问题
1、举证鉴定问题
面对消费者质量投诉和抱怨,监督者和经营者要树立消费者有道理、经营者有责任、解决问题有办法的“三有”意识,强化生产者和经营者的质量责任和动力。一是增加对经营者的约束性条款,对于明显可以判断的问题,故意刁难消费者的做出惩罚性规定;二是借鉴地方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消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对于难于检测、鉴定的由经营者承担举证责任;三是对检测机构和鉴定机构分别管理,禁止同时开展两项业务,保证鉴定结论的公正性;四是采取措施培育鉴定机构,提高其质量,拓展其数量,满足消费者的维权需求。
2、批量瑕疵问题
建议明确规定因制造、设计、指示等问题造成批量瑕疵,影响消费者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无偿承担修理、更换、退货责任。造成消费者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3、差别待遇问题
对于经营者在多地经营的,建议增加反歧视条款,保证消费者获得公平对待。
4、惩罚性赔偿问题
建议借鉴我国台湾地区《消费者保护法》的规定,对经营者故意所致损害,消费者得请求损害额三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金,对于过失所致的损失,得请求损害额一倍以下之惩罚性赔偿金。以此约束经营者行为,防止生产者、销售者、服务者以原料提供者造成为由规避惩罚性赔偿责任。
5、产品标准制定问题
建议在制定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过程中,一是要放眼国家、行业的长远发展,并考虑消费领域的纠纷情况,定向给予消费者及其组织参与标准讨论、标准审定的名额,明确消费者及其组织在标准审定中的相应权利,切实维护消费者的权利;二是按照标准制定的协商一致原则,研究和听取消费者及其组织的有关意见,包括是否采纳及其理由,并向社会公示,使相关产品标准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对于已经实施的消费者意见较大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应当暂停执行,尽快启动复审程序,保证相关内容的公平、公正。
近年来,我会配合质监部门开展了不少工作,一是在有关立法方面,参与缺陷产品召回、有关产品三包规定、产品质量担保制度研究、制定等,二是开展相关普法工作,如315活动时的宣传,重要法律法规宣传,今年组织了四期汽车三包规定培训,三是参与相关标准制定,四是配合提供消费品安全案例信息,供风险预警研究等。我会工作也得到质监部门的大力支持,特别是我会点评苹果产品维修存在问题,在质监部门的重视督促下,得到妥善解决。行政部门是消费者维权的坚强后盾,我们期待质监部门能够在立法推进、市场监管、行政查处等方面更加有为,更好地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我会愿积极配合,为进一步提高产品质量,更好地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做出努力!
完善法律制度,提高产品质量,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基础,是实现扩大消费战略目标、提升产品国际竞争力的重要保障,是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我们相信,在社会各有关方面的共同努力下,产品质量法律体系必定能进一步健全,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必定能进一步提高,消费者的消费生活必定能更加美好!
谢谢大家!
各位领导,朋友们:大家下午好!
很高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产品质量法》)实施20周年之际,与各位共同总结《产品质量法》实行以来的成功经验,加强产品质量法律制度研究,这对促进消费者权益保护有着重要意义。下面,我结合消费维权实践谈几点看法,与大家交流。
一、加强产品质量法制建设意义深远
产品质量事关国家经济发展,事关社会和谐,事关我国国际形象,特别事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长期以来,消费者涉及产品质量的投诉一直占总投诉量的一半以上。加强产品质量法制建设,努力提升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对提高消费者消费满意度,增强人民生活的幸福感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产品质量法》实施20年来,在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在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方面:由于《产品质量法》对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和责任做了一系列规定,加强了政府权力的介入,制定了一整套监督制度并对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做了一系列规定,加大了打击制假售假的力度,很大程度上促进了我国产品质量水平的提升。
(二)在明确产品质量责任方面:《产品质量法》对违反产品质量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均做了明确规定。在民事责任方面,规定了责任种类、责任形式、赔偿范围、求偿途径以及发生纠纷的解决途径等。在行政责任方面,进行了补充、修改,使其规范更加系统。在刑事责任方面,对生产者、销售者,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有关人员有违反《产品质量法》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作了追究刑事责任的原则规定。责任的明确,有助于促进经营者自律,有助于发挥政府监管、发挥社会和消费者监督作用。
(三)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方面:《产品质量法》第22条规定:消费者有权就产品质量问题,向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查询;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申诉,接受申诉的部门应当负责处理。第23规定: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组织可以就消费者反映的产品质量问题建议有关部门负责处理,支持消费者对因产品质量造成的损害向人民法院起诉。第 40条规定:销售者的修理、更换、退货、赔偿责任。第41条规定:生产者应当承担产品缺陷损害赔偿责任。第43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要求赔偿,相关方赔偿后有权向责任方追偿。这些规定在解决有关质量问题投诉中发挥了基础性作用,对于保护消费者权益发挥了积极作用。
(四)在加强产品质量监督方面:《产品质量法》规定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监督检查制度,对涉嫌违法的行为,有关行政机关可以实施现场检查、调查、查封、扣押等职权,有效加强了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加大了监督力度,保障了监督效果,维护了社会经济秩序。
二、 现行产品质量法律制度存在问题
近年来,在《产品质量法》的实施过程中,特别是在消费领域和消费纠纷中,也发生了不少引人深思的产品质量案件,反映出现行法律制度中尚需改进的问题。
(一)举证、鉴定问题
在举证方面,消费者面临较大困难。如在一般民事诉讼中,适用的是谁主张谁举证。消费者遇到的问题有:一是经营者动辄要求鉴定,有时对于一些明显问题也要求提供鉴定报告;二是对于一些科技含量高、复杂精密的产品,其鉴定费用比较高昂,有的甚至超过产品自身,因此阻碍了消费者主张权利的积极性;三是一些产品没有相应的检测、鉴定标准;四是对于有些产品能够做鉴定的机构过少,出厂检测和问题鉴定由同一机构承担,公正性受到质疑。
(二)批量瑕疵问题
柯达相机因设计问题导致批量产品出现相同瑕疵,近百名消费者投诉,但因不涉及安全问题,企业拒绝召回,要求消费者付费维修,引起消费者强烈不满。
(三)差别待遇问题
某些跨国公司对中国消费者采取与对本国或其他地区消费者的差别待遇,涉嫌对中国消费者实行歧视政策。如耐克公司同款篮球鞋,在中国内地市场和美国市场,除价格存在差异(中国内地售价1299元,美国售价约合人民币780元)外,卖给美国市场的有两个气垫,卖给中国内地市场的只有一个气垫。2012年10月,北京市工商局对耐克公司侵害中国消费者权益行为开出了487万元的罚单。此外,苹果产品维修、东芝笔记本电脑事件等也揭示了同样的问题。
(四)原料提供者责任问题
近年来发生了很多类似苏丹红事件的欺诈消费者问题,生产者、销售者、服务者往往以自己不知情为由推卸责任,导致消费者受到欺诈,责任主体却未获得应有的惩罚。
(五)企业破产消费者保护问题
近年来,企业破产带来的消费者保护问题引人关注,如三鹿奶粉事件等。按照《破产法》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按照这一清偿顺位,对消费者的赔偿只能算普通债权,进行清偿时,企业资产可能所剩无几,难以对消费者的损害进行有效赔偿,消费者难以得到有效救济。
三、完善产品质量法制建设的相关建议
为完善我国产品质量法制建设,我会提出如下建议:
(一)确立保护公共利益的立法理念
《产品质量法》是一部与保护消费者权益密切相关的重要法律。从个体角度看,是保护消费者个体的私权,属于私益范畴,但当这一个个消费者集聚起来形成群体的时候,就属于公益范畴,就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传统的民法理念主张的是有损害才有赔偿。但是,对消费者的损害实际上包含三个层面,一是对消费者个人的损害,二是对公共利益的损害,三是对社会经济秩序的损害。相比个人的损失,后两方面的损害所造成的消费者整体和社会危害更大,付出的社会成本更高。按照目前的制度设计,消费者在遭受损害想要挽回损失时,往往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精力和物力,即使耗尽心力,维权成功,常会感到得不偿失,不少人因此放弃维权,使违法者的违法成本十分低廉,对提高产品质量和国家整体发展不利。为此,有必要转变立法观念,确立保护消费者权益优先立法原则,从保护消费者集体利益的角度出发,让质量法制更加贴近消费者,更加有利于维护消费者利益,更加严格生产经营者的质量责任,在一般的民法原则之外,坚持有利于消费者保护的特殊原则和制度设计,如产品质量担保责任制度、产品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举证责任分配、惩罚性赔偿规定等。
(二)健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制度规则
1、完善产品质量担保责任制度
售后服务作为商品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决定着消费者权利能否得到有效实现和充分保护,它是产品质量优劣的重要延伸,必须将其作为经营者提供商品不可分割的义务加以规定,逐步克服在产品质量担保责任方面存在的问题。例如:目前我国实行的三包责任规定存在一些问题,有必要重新考量,构建能够涵盖、规制各领域、各行业产品质量担保责任的制度,以更好地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2、建立产品责任强制保险制度
针对企业破产消费者权益得不到保护的问题,建议:一是对于容易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领域,建立产品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由国家法律规定,不管经营者愿意与否,只要从事相关经营活动,必须投保规定的险种,出现产品责任事故由保险机构进行赔偿。目前,投保产品责任险的以家电、药品及食品等产品为多。企业投保产品责任险后,可以把相关的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而且,这种来自保险公司第三方的监督力量,可以帮助企业提高产品质量,为消费者维权也提供了一种辅助保障。因此,建议考虑对易出现产品质量责任事故、对消费者人身和财产损害危险性大的产品实行强制性保险,对一般产品提倡自愿保险,帮助消费者解决维权难的问题。二是将消费者损害赔偿列在破产程序之前,为消费者预留足够的赔偿资金。
(三)着重解决消费者关注的问题
1、举证鉴定问题
面对消费者质量投诉和抱怨,监督者和经营者要树立消费者有道理、经营者有责任、解决问题有办法的“三有”意识,强化生产者和经营者的质量责任和动力。一是增加对经营者的约束性条款,对于明显可以判断的问题,故意刁难消费者的做出惩罚性规定;二是借鉴地方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消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对于难于检测、鉴定的由经营者承担举证责任;三是对检测机构和鉴定机构分别管理,禁止同时开展两项业务,保证鉴定结论的公正性;四是采取措施培育鉴定机构,提高其质量,拓展其数量,满足消费者的维权需求。
2、批量瑕疵问题
建议明确规定因制造、设计、指示等问题造成批量瑕疵,影响消费者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无偿承担修理、更换、退货责任。造成消费者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3、差别待遇问题
对于经营者在多地经营的,建议增加反歧视条款,保证消费者获得公平对待。
4、惩罚性赔偿问题
建议借鉴我国台湾地区《消费者保护法》的规定,对经营者故意所致损害,消费者得请求损害额三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金,对于过失所致的损失,得请求损害额一倍以下之惩罚性赔偿金。以此约束经营者行为,防止生产者、销售者、服务者以原料提供者造成为由规避惩罚性赔偿责任。
5、产品标准制定问题
建议在制定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过程中,一是要放眼国家、行业的长远发展,并考虑消费领域的纠纷情况,定向给予消费者及其组织参与标准讨论、标准审定的名额,明确消费者及其组织在标准审定中的相应权利,切实维护消费者的权利;二是按照标准制定的协商一致原则,研究和听取消费者及其组织的有关意见,包括是否采纳及其理由,并向社会公示,使相关产品标准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对于已经实施的消费者意见较大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应当暂停执行,尽快启动复审程序,保证相关内容的公平、公正。
近年来,我会配合质监部门开展了不少工作,一是在有关立法方面,参与缺陷产品召回、有关产品三包规定、产品质量担保制度研究、制定等,二是开展相关普法工作,如315活动时的宣传,重要法律法规宣传,今年组织了四期汽车三包规定培训,三是参与相关标准制定,四是配合提供消费品安全案例信息,供风险预警研究等。我会工作也得到质监部门的大力支持,特别是我会点评苹果产品维修存在问题,在质监部门的重视督促下,得到妥善解决。行政部门是消费者维权的坚强后盾,我们期待质监部门能够在立法推进、市场监管、行政查处等方面更加有为,更好地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我会愿积极配合,为进一步提高产品质量,更好地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做出努力!
完善法律制度,提高产品质量,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基础,是实现扩大消费战略目标、提升产品国际竞争力的重要保障,是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我们相信,在社会各有关方面的共同努力下,产品质量法律体系必定能进一步健全,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必定能进一步提高,消费者的消费生活必定能更加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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