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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施行20周年座谈会上的讲话

2013年11月01日 15:25 信息来源:http://fgs.aqsiq.gov.cn/llyj/201311/t20131101_385036.htm

各位领导,各位专家,同志们:

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标志着我国产品质量工作步入了法制化、规范化的发展轨道,是质量法制建设史上极其重要的里程碑。今天,我们召开座谈会,隆重纪念产品质量法施行20周年,就是要回顾这部法律的施行历程,总结经验,研究问题,进一步把产品质量法贯彻好、实施好。全国人大法工委信春鹰副主任、国务院法制办工交商事司张建华司长和各位专家亲临会议并将讲话,体现了对质量工作的高度重视和支持。在此,我代表国家质检总局向大家表示最诚挚的感谢!

国家强必须质量强。质量是一个国家经济、科技、文化和整体实力的综合反映,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战略问题。党和国家领导历来重视产品质量工作。邓小平同志曾指出:“一定要坚持质量第一”、“要想在国际市场上有竞争力,必须在产品质量上狠下功夫”。江泽民同志提出了“产品质量的好坏,在一个重要方面反映了民族的素质”的著名论断。朱镕基同志曾指示我们:“当前面临经济结构调整的关键时期,质量工作是主攻方向”。正是在党和国家领导的大力支持下,经过各界人士的通力合作,产品质量法得以顺利出台,开启了中国产品质量飞速发展的辉煌历程。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要把推动发展的立足点转到提高质量和效益上来,质量的战略地位更加凸显。

20年来,产品质量法为质量工作的持续发展,为培育高质量的“中国制造”,提供了可靠的制度保障。作为新中国产品质量领域的第一部法律,也是在改革开放进程中旨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则的法律。产品质量法施行的20年,是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理念不断深化的20年,是以市场经济为基础、产品质量大力提升的20年,是“中国制造”大步进军国际市场的20年。

经过20年的努力,产品质量监管法规体系基本建立。围绕产品质量法,推动制定了涉及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认证认可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等4件行政法规,发布了18件相关部门规章、64件地方性法规规章,构建起了以质量安全监管为核心,以生产许可、监督抽查、产品防伪、设备监理、能效标识、地理标志、缺陷召回、质量“三包”、申诉处理、仲裁检验、质量鉴定、执法打假等重要制度为支撑的制度体系。国务院还先后出台了《质量振兴纲要(1996年—2010年)》、《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等纲领性文件,从国家战略规划层面全面部署质量工作,进一步完善了产品质量监管制度体系。

经过20年的努力,产品质量总体水平稳步提高。20年来,国家监督抽查累计抽查覆盖了日用消费品、家用电器、工业生产资料、农业生产资料、建筑及装饰装修材料等约500多种产品。通过“查点带面、抽一儆百”,将监督抽查与服务企业有机结合,在依法对不合格产品及企业进行处理的同时,积极帮扶企业查找问题,取得了“抽查一类产品、整顿一批企业、提高一个行业”的效果。国家监督抽查平均合格率从1993年的70.4%提高到去年的89.8%,提升了近20个百分点。一大批具有较强竞争力的自主品牌迅速崛起,部分产品质量达到世界先进水平,大大提高了中国产品的知名度和竞争力。2012年,以国际标准化组织发布品牌评价国际标准为契机,组织成立“全国品牌价值及价值测算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建立起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品牌建设国家标准体系,推动中国品牌走向世界。

经过20年的努力,产品质量工作能力有效加强。通过大力开展“质量提升”、“质量和安全年”等一系列活动,“大质量、一盘棋”的理念进一步增强,“企业负责、政府推动、社会参与”、协调有序、齐抓共管的质量工作机制初步形成。探索完善了以市场准入和产品管理相结合的监管手段,严格实施对涉及人身安全、财产安全、金融安全、通信安全、劳动安全、生产安全、公共安全等“七类安全”的产品的生产许可,开展强制性和自愿性相结合的认证工作,强化准入监管。坚持“扶优”与“治劣”并举,在找准重点产品、重点区域、重点市场的基础上,狠抓大案要案,开展了絮用纤维制品、农资、建材、汽配产品等多项专项打假,整治了一批在全国造成恶劣影响的区域性制假售假违法行为和假冒伪劣商品集散市场。仅2012年,质监系统就查处了产品质量违法案件17万起,涉案货值高达68亿元,有力维护了消费者权益、规范了市场秩序。

经过20年的努力,产品质量工作基础不断夯实。及时跟踪国外先进标准,加快采用国际标准和发达国家先进标准,标准总水平明显提高。截至2013年6月,已发布国家标准29658项,其中强制性标准3625项;累计备案行业标准53356项、地方标准26846项,我国标准体系对产业发展的引导作用明显增强。2008年,我国正式成为国际标准化组织常任理事国,标志着我国标准化工作实现历史性的重大突破。计量科学技术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建立了铯原子喷泉钟等具有世界领先地位的计量基准,为国防、航空航天等高科技工程和产品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撑。作为保障质量管理的重要手段,在认证认可工作方面,建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认证认可制度体系,形成统一管理的工作格局,截至2012年底,累计颁发有效的认证证书总量突破100万张,获证组织60多万家,认证证书和获证组织数量连续10年排名世界第一。加强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建设和管理。截至2012年底,质监系统共建立技术机构5011个,其中国家质检中心434个;对全社会共2.8万家技术机构实施资质认定,基本能够满足产品质量检验检测工作需要。

经过20年的努力,产品质量意识明显提升。通过深入开展“12.4”、“3.15”、“质量月”等宣传活动,产品质量已经得到全社会的广泛关注。企业质量意识进一步强化,在加强内部质量管理的同时,对存在质量问题的产品,通过履行“三包”、召回义务,维护消费者权益。以缺陷汽车召回为例。自2004年汽车召回制度实施以来,截至目前,共累计实施汽车召回615次,召回车辆共计1140多万辆,为消费者挽回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00亿元。各地政府高度重视质量工作,共有28个省(区、市)开展了质量兴(强)省活动,全国实施质量兴(强)市的(县)市达2600多个,共有25个省(区、市)设立了政府质量奖,加大对优秀企业、优质产品的表彰力度。质量诚信体系建设加快,启动了企业质量档案数据库、产品质量信用信息平台建设试点,10余个省(区、市)将质量诚信纳入全省社会信用征信体系。消费者维权意识、社会舆论监督意识也明显增强,各方主体共同关心质量、维护质量、发展质量的社会氛围正在形成。

在产品质量法施行20年的历史实践中,我们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也累积了宝贵经验。20年的历程启示我们,坚持法治是提升产品质量的根本保障。产品质量工作每一个监管举措来源于法治,每一项监管工作的效果得益于法治。产品质量法及其配套规章制度的施行,使产品质量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推动了依法行政、依法监管的进程。可以说,产品质量工作的每一点进步、每一个成果,都离不开法治的有力保障。20年的历程启示我们,维护市场竞争秩序是提升产品质量的有效途径。产品质量法本身就是一部保障市场充分竞争的法律。它蕴含了市场经济理念,将维护市场竞争秩序、提升产品竞争力作为产品质量工作的鲜明主题。通过在制度设计上破除地方保护主义、强化公平竞争,将优胜劣汰作为企业的生存法则,鼓励企业革新理念、优化管理、提升质量,最终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脱颖而出。20年的历程启示我们,保护消费者权益是提升产品质量的内在动力。企业的目标是追求利润最大化,趋利避害是其本能。产品质量工作就是要保护消费者权益,消费者的满意度是产品质量的风向标。产品质量法突出保障消费者权益,规定了企业在侵害消费者权益方面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有利于督促企业自觉提高产品质量。20年的历程启示我们,实施适度行政监管是提升产品质量的必要条件。提升产品质量,既需要发挥市场作用,鼓励公平竞争,也需要政府宏观管理,应对市场失灵。产品质量法赋予了政府部门对产品实施行政监管的职能,旨在打击质量违法行为,保障市场竞争秩序。要提高产品质量,就必须重视发挥政府的宏观管理作用,实施适度行政监管。20年的历程启示我们,实行产品质量社会共治是提升产品质量的必然选择。实行产品质量社会共治,就是要从过去单纯依靠政府监管的工作模式逐步转变为各方主体共同参与、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在政府及其监管部门继续依法履职的基础上,不仅突出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加强行业自律,督促其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和社会责任,还要鼓励消费者争当产品质量监督员,优化舆论监督的外部氛围。只有整合企业、政府、行业、消费者、媒体等社会各界的力量,才能从根本上不断推动提升产品质量整体水平。

产品质量工作虽然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但我们也要清醒地认识到,面对新的形势和新的任务,产品质量工作与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相比,与人民群众的期盼相比,还有许多不适应的地方。比如,产品质量法制还需要进一步健全,产品质量安全事件时有发生,一些生产经营者质量诚信缺失,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损坏国家信誉和形象。我们必须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深刻认识产品质量工作的重大意义,深刻认识产品质量法对推动产品质量工作的重要作用,奋发有为,积极进取,更好地担负起建设质量强国的历史重任。在今后一个时期,我们要重点抓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第一,进一步抓好产品质量法制建设,完善产品责任规定和质量监督规定。我们要对产品质量规章制度进行清理、提炼、整合。对于需要以行政法规确立的制度,提请国务院法制办启动立法程序;对于不完全符合新形势需求的制度,将及时修订;对于不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不再适应依法行政要求的制度,果断废止。在健全产品质量民事法律制度方面,适时提请全国人大完善相关规定,引入精神损害赔偿和惩罚性赔偿制度,加大对消费者的保护力度。进一步完善举报、投诉、调解和公益诉讼、小额诉讼等制度,畅通民事纠纷解决渠道。在完善行政监管法律制度方面,通过制度建设,逐步从过分强调行政许可过渡到主要依靠行政指导和后市场监管,探索风险研判、预警以及信息发布制度,推进分类监管,进一步加快国内产品和进出口产品质量监管的制度融合,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质量工作体系。

第二,进一步突出产品质量监管重心,强化消费品监管和安全性能监管。我们要在现行法律制度的基础上,学习借鉴发达国家的有益经验,对产品质量法调整的产品进行分类,进一步突出消费品在产品质量法和产品质量工作中的地位,将其作为产品质量监管工作的重中之重,并围绕消费品的特性,设计和细化监管制度,把保护消费者作为政府监管的核心任务。同时,把保障安全作为人民群众最普遍、最基本的要求,合理分配行政资源,将政府部门的监管重心从质量的一般特性转移到安全性能上来,加大对产品安全性能的监管力度。

第三,进一步监督法律执行到位,做到严格执法、规范执法。我们要按照产品质量法的要求,进一步强化对法律执行情况的监督,严格依照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督促企业落实产品质量责任规定。加大执法监管力度,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敢于碰硬,不徇私情,做到“法律面前无特权、违法惩戒无例外”。通过严格的执法,使守法企业一路绿灯、违法企业处处受阻,扭转企业“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现状。要进一步加强对行政监管人员行使职权和履行法定义务的评议考核,对不作为、乱作为行为要严肃追究,严厉惩处。要及时总结质监部门执行产品质量法的情况,组织开展自查、互查,解决法律执行中的问题,及时改进监管工作。

第四,进一步加大与各级政府、部门的沟通配合,增强工作合力,实现有效衔接。产品质量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单靠质监部门不可能监管到位,需要得到各级政府的大力支持和其他部门的密切配合。我们要主动向各级政府汇报产品质量工作情况,提请各级政府将质量发展目标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加大质量政策引导,将质量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各地质监部门要积极争取在地方立法、人员编制、工作经费、执法装备等方面的支持,切实提高质量发展的组织保障水平。要进一步加强与工商、工信、食药、消防、交通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加强信息通报和资源共享;进一步做好与司法部门的工作衔接,依法打击违法行为。

第五,进一步加大产品质量法宣传教育力度,构建社会共治、齐抓共管的良好氛围。我们要通过继续深入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产品质量法律知识宣传教育活动,深入企业、社区、学校普及质量法制和基础知识,进一步强化企业的质量意识、法治意识、诚信意识,努力将诚实守信、追求卓越的质量精神转化为企业的行为准则。进一步强化行业自律,使行业组织既能维护行业健康发展,引导企业依法经营,又能利用自身在技术、信息方面的优势,推动企业诚信经营。鼓励新闻媒体单位积极开展质量文化的公益宣传和质量诚信的舆论监督,在全社会推进质量文化建设,提升全民质量意识,增强质量文化软实力,努力形成政府重视质量、企业追求质量、社会崇尚质量、人人关心质量的良好氛围。

同志们,贯彻实施产品质量法,意义深远,责任重大。让我们承前启后,扎实进取,按照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深入贯彻实施产品质量法,努力推动法治质检建设再上新台阶,不断完善中国特色质检工作制度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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