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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检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做好进出境旅客携带病原微生物检疫查验工作的通知

2007年04月10日 00:00 信息来源:国家质检总局

国质检动联[2006]663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

当前正值高致病性禽流感等疫病的高发期,为进一步做好进出境旅客携带病原微生物(包括菌种、毒种、病料等)的查验、检疫工作,严厉打击非法偷运病料出境的行为,降低禽流感等疫情疫病的传播风险,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旅客携带病原微生物入境,应事先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办理特许进境审批并获得许可证明,进境时按照规定填写海关进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主动向海关申报,并依法接受检验检疫机构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

二、旅客携带病原微生物出境,应事先获得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出境时按照规定填写海关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主动向海关申报,并依法接受检验检疫机构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

三、海关查获未经批准携带的病原微生物,应及时交由检验检疫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等有关法规进行处理;未向海关申报,构成走私或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海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各地海关、检验检疫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沟通与协作,密切配合,并进一步完善应急处置工作预案。海关和检验检疫部门应有针对性地加强对来自或者前往特殊地区人员携带物的查验工作,要通过现场多种手段,强化查验措施,严防疫情疫病传入传出。

以上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有重大情况,请及时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和海关总署。

国家质检总局 海关总署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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