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进一步规范和改革创新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后处理工作
为提高工作有效性和依法行政水平,形成市局统筹管理、区县局实地监管的监督抽查后处理工作新格局,上海市质量技监局日前正式发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后处理工作规范》(沪质技监[2007]66号),积极探索建立权责明确、程序明细、时限明晰的监督抽查工作闭环新机制。
监督抽查是产品质量监管的重要手段。随着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发展,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完善工作流程、强化后处理力度,切实解决监督抽查中发现的产品质量问题和消除行业质量管理隐患,成为提高监督抽查工作有效性的突出问题。上海市局发布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后处理工作规范》,其特点是形成工作闭环、细化工作程序、监管措施到位,通过一套切实可行的工作规范,使后处理工作有章可循、有序操作。
形成工作闭环该规范将监督抽查后处理工作划分为“职责分工”、“上报”、“登记造册”、“督促整改”、“复查”等12个环节,不仅根据实际需要增加了后处理工作月报制度、登记造册、建立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不良记录、考核考查等内容和要求,而且对重要的时间节点都明确了时限要求,确保环环相扣,全过程有序受控。
细化工作程序在每个环节,该规范都明确了操作性很强的程序和步骤,如在督促整改环节,规定“对于国家和市监督抽查不合格的生产、销售企业,处理部门应当在接到《不合格产品移送处理通知单》后5个工作日内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明确整改要求”;而对于外省市监督抽查不合格的生产企业,处理部门应当先在“5个工作日内发出《外省市监督抽查不合格通知书》”,生产企业无异议的,才“在5个工作日内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明确整改要求”。在复查环节,规定“处理部门在接到企业复查申请报告后,经审查核实,在3个工作日内向检验机构下达《复查委托书》。检验机构在接到该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安排抽样,在检验工作完毕后3个工作日内向下达部门上报复查结果。”
监管措施到位为了防止监管缺位和扯皮,该规范规定当“生产企业注册地与实际生产地不一致且实际生产地在本市其他区县”时,注册地的区县局要与“实际生产地所在的区县局进行协商,共同开展后处理工作,有关数据信息由企业注册地区县局负责上报”;还规定在监督抽查后处理中,不合格产品的生产企业涉及其他区县的,“应当及时移送,接受移送的区县局应当认真做好后处理工作,并将后处理情况及时反馈至组织监督抽查的区县局”。针对有些企业“因以销定产、季节性生产等原因短期内不再继续生产”的情况,该规范规定企业“可以向负责后处理的区县局提出延期复查申请”,但处理部门应进行“核实”,“并告知企业相关义务”,同时,要“在延长期内组织跟踪检查,发现继续生产和销售不合格产品的,应当依法处理”。此外,该规范规定,即使在对质量问题严重的不合格产品生产、销售企业开展立案查处时,也“不能停止整改、复查工作”,以防止监督抽查后处理工作中出现以罚代管、罚过放行等问题。
为提高工作有效性和依法行政水平,形成市局统筹管理、区县局实地监管的监督抽查后处理工作新格局,上海市质量技监局日前正式发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后处理工作规范》(沪质技监[2007]66号),积极探索建立权责明确、程序明细、时限明晰的监督抽查工作闭环新机制。
监督抽查是产品质量监管的重要手段。随着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发展,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完善工作流程、强化后处理力度,切实解决监督抽查中发现的产品质量问题和消除行业质量管理隐患,成为提高监督抽查工作有效性的突出问题。上海市局发布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后处理工作规范》,其特点是形成工作闭环、细化工作程序、监管措施到位,通过一套切实可行的工作规范,使后处理工作有章可循、有序操作。
形成工作闭环该规范将监督抽查后处理工作划分为“职责分工”、“上报”、“登记造册”、“督促整改”、“复查”等12个环节,不仅根据实际需要增加了后处理工作月报制度、登记造册、建立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不良记录、考核考查等内容和要求,而且对重要的时间节点都明确了时限要求,确保环环相扣,全过程有序受控。
细化工作程序在每个环节,该规范都明确了操作性很强的程序和步骤,如在督促整改环节,规定“对于国家和市监督抽查不合格的生产、销售企业,处理部门应当在接到《不合格产品移送处理通知单》后5个工作日内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明确整改要求”;而对于外省市监督抽查不合格的生产企业,处理部门应当先在“5个工作日内发出《外省市监督抽查不合格通知书》”,生产企业无异议的,才“在5个工作日内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明确整改要求”。在复查环节,规定“处理部门在接到企业复查申请报告后,经审查核实,在3个工作日内向检验机构下达《复查委托书》。检验机构在接到该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安排抽样,在检验工作完毕后3个工作日内向下达部门上报复查结果。”
监管措施到位为了防止监管缺位和扯皮,该规范规定当“生产企业注册地与实际生产地不一致且实际生产地在本市其他区县”时,注册地的区县局要与“实际生产地所在的区县局进行协商,共同开展后处理工作,有关数据信息由企业注册地区县局负责上报”;还规定在监督抽查后处理中,不合格产品的生产企业涉及其他区县的,“应当及时移送,接受移送的区县局应当认真做好后处理工作,并将后处理情况及时反馈至组织监督抽查的区县局”。针对有些企业“因以销定产、季节性生产等原因短期内不再继续生产”的情况,该规范规定企业“可以向负责后处理的区县局提出延期复查申请”,但处理部门应进行“核实”,“并告知企业相关义务”,同时,要“在延长期内组织跟踪检查,发现继续生产和销售不合格产品的,应当依法处理”。此外,该规范规定,即使在对质量问题严重的不合格产品生产、销售企业开展立案查处时,也“不能停止整改、复查工作”,以防止监督抽查后处理工作中出现以罚代管、罚过放行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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