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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调整信息安全产品认证强制实施范围和日期

2009年05月05日 00:00 信息来源:国家质检总局

日前,国家质检总局、财政部、国家认监委联合发布公告,将信息安全产品认证的强制实施范围调整为《政府采购法》规定的范围内,原定今年5月1日强制实施日期推迟到2010年5月1日。

为保障国家信息安全,完善信息安全产品的评价制度,2008年1月,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联合发布公告,对部分信息安全产品实施强制性认证,要求自2009年5月1日起,未获得强制性认证的产品不得出厂、进口和销售。公告发布后,中外各有关方面对认证的实施提出了一些意见和建议,在广泛听取国内外企业、相关行业机构及政府等各方面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我国政府决定对认证制度的实施范围和实施时间作出调整。

今年4月29日,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就以上调整召开了“信息安全产品强制性认证工作说明会”,并将此情况向美、日、欧、韩政府及业界代表作了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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