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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出台 5类家电可享受补贴

2009年07月06日 00:00 信息来源:国家质检总局

近日,由财政部、商务部、国家发改委、国家质检总局等部门制定的《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出台。家电以旧换新的补贴办法、操作流程及组织实施等内容再次成为业界焦点。

据悉,家电以旧换新工作采取先地方试点再全国推广的方式。2009年6月1日至2010年5月31日,先在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山东、广东、福州和长沙9省、直辖市试点。此次列入补贴产品范围的家电品种包括电视机、电冰箱(含冰柜)、洗衣机、空调、电脑共5类。按新家电销售价格的10%给予补贴,补贴上限为:电视机400元/台,冰箱(含冰柜)300元/台,洗衣机250元/台,空调350元/台,电脑400元/台。回收企业运费补贴,则按回收企业交售旧家电的数量定额补助。

据了解,凡在试点省、直辖市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或具有试点省、直辖市当地户口,并在规定时间内交售旧家电并购买新家电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购买人),在购买新家电时可享受家电补贴。需要强调的是,交售旧家电与购买新家电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一致,已享受“家电下乡”补贴政策的新家电不得重复享受以旧换新补贴。

为方便购买人交售旧家电,旧家电回收采取多元化回收的方式。购买人可选择中标回收企业,通过网络、电话及其他方式提出交售旧家电申请。回收企业应及时上门收购旧家电,向购买人开具国家统一印制的家电以旧换新凭证。同时,回收企业要及时准确地将家电以旧换新凭证的所有信息,包括回收旧家电的类别、品牌、产品制造商、型号、机身序列号、购买人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旧家电回收价格、以旧换新凭证序列号等录入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之后,购买人可选择中标销售企业,凭有效身份证件、家电以旧换新凭证,到家电销售企业购买新家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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