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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向社会公告18个工业行业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

2010年08月09日 00:00 信息来源:国家质检总局

落后产能物耗能耗高、环境污染重、安全无保障,是经济发展方式粗放的重要表现,是导致我国发展质量和效益不高、竞争力不强的重要因素之一。加快淘汰落后产能既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经济结构、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的重大举措,也是促进节能减排、积极应对气候变化、走中国特色新型工业化道路的迫切需要。只有加快淘汰落后产能,才能改变高投入、高消耗、高污染、低产出的粗放型发展方式;才能为先进产能腾出市场容量,缓解产能过剩矛盾,促进产业健康发展;才能优化产业结构,提高技术装备水平和国际竞争力,实现工业由大变强。

今年年初,国务院第98次常务会议研究部署了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下发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文件),对这项工作的目标、任务、责任和措施做出了明确要求。2月26日,张德江副总理主持召开了部分省(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座谈会,对做好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5月7日,召开了国务院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部际协调小组成立暨第一次会议,研究确定了2010年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明确了各部门推进淘汰落后产能的具体措施,成立了部际协调小组办公室。5月27-28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在北京召开了全国工业系统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会议,进一步统一了思想,明确了任务,交流了情况,坚定了信心。

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国发[2010]12号)要求,在与各省市沟通协商的基础上,工业和信息化部于2010年5月26日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下达了18个工业行业(炼铁、炼钢、焦炭、铁合金、电石、电解铝、铜冶炼、铅冶炼、锌冶炼、水泥、玻璃、造纸、酒精、味精、柠檬酸、制革、印染、化纤等行业)2010年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要求各省市将目标任务分解到县、市,落实到具体企业,6月底前在当地媒体上公告企业名单,并采取综合措施,确保在三季度前全部关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高度重视,认真担负起本行政区内淘汰落后产能的工作职责,按照国务院要求,对工业和信息化部下达的目标任务进行了分解落实。截至2010年7月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已将18个淘汰落后产能的重点工业行业2010年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企业,并将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在当地媒体上进行了公告。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告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的基础上,工业和信息化部将18个行业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户网站进行了公告。

18个行业2010年淘汰落后产能共涉及企业2087家,其中涉及企业数较多的行业有:水泥762家,造纸279家,印染201家,焦炭192家,炼铁175家,铁合金143家,制革84家。从各省分解落实情况看,淘汰任务较重、涉及企业数量较多的省份有:河南230家,山西226家,浙江180家,河北165家,云南165家,贵州128家。

按照国发[2010]12文件要求,有关方面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列入淘汰落后产能名单企业的落后产能在2010年9月底前关停。按照国发[2010]7号文件要求,对未按规定限期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吊销排污许可证,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投资管理部门不予审批和核准新的投资项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予批准新增用地,相关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生产许可,已颁发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要依法撤回。对未按规定淘汰落后产能、被地方政府责令关闭或撤销的企业,限期办理工商注销登记,或者依法吊销工商营业执照。必要时,政府相关部门可要求电力供应企业依法对落后产能企业停止供电。对按规定期限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仍应按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支持;对淘汰落后产能任务较重且完成较好的企业,在安排技术改造资金、节能减排资金、投资项目核准备案、土地开发利用、融资支持等方面给予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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