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成部门合力 严惩质量失信
国家发改委、中国人民银行、质检总局等26部门日前联合签署《关于对严重质量违法失信行为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以下简称《备忘录》),提出通过跨部门合作对严重质量违法失信行为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这是质量治理的一次重大协同创新,对于促进质量提升,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将产生积极且重要的影响。
信用体系就像一只看不见的手,约束着人们的行为,也守护着社会的和谐运行。然而诸多失信行为,却正在破坏着社会的有序运转。调查显示,我国因为信用缺失而导致的直接和间接的经济损失超过6000亿元,其中产品质量低劣及制假售假等质量失信行为造成的各种损失至少达2000亿元。伴随信用缺失而流失的,不仅仅是数据可见的无效成本,更造成市场秩序的混乱,并因此伤及到了我国市场经济的基础。
近年来,各地各部门都在采取措施治理不守信用、不讲诚信的现象,质检部门也不断加大对质量领域失信行为的打击力度,收到了一定效果。然而,失信现象远未得到根治,严重质量违法失信行为时有反弹,且手段不断翻新,打击难度增大。之所以如此,一个重要原因是治理手段单一且力量分散,导致失信成本很低。制假售假者受到质检部门处罚后,往往会换一个地方或领域再起炉灶。显然,依靠质量部门单打独斗,继续沿用没收非法所得、责令停产等传统行政处罚手段已经难以满足实际需求。要改变这种状况,就必须多部门联合起来,补齐短板,建立信用惩戒机制,形成合力,让质量失信者“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真正体会到巨大失信成本带来的切肤之痛。
从法理上讲,质量信用惩戒机制导源于质量失信黑名单制度。黑名单制度通过公开质量失信行为人名单及其失信信息的方式,警示质量失信者的潜在交易对象谨慎交易,降低质量失信者名誉或商誉,促使质量失信者自觉遵守相关质量法律法规。不过,一些质量失信者为追逐物质利益,可能选择放弃维护名誉或商誉,公布质量失信者名单及其失信情形未必能对所有质量失信者奏效。为此,质量失信黑名单制度逐渐与限制发布广告、限制银行贷款及其他资格限制等措施相结合,形成强有力的信用监督、警示、惩戒机制。实践表明,这种惩戒机制效果很好。只有建立起完善而有力的联合信用惩戒机制,才能改变过去失信收益高于守信收益的不正常现象,防止“劣币驱逐良币”和“破窗效应”的出现,才能真正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整个社会的质量提升。
《备忘录》共有31项联合惩戒措施,每一项惩戒措施中又包含一个或多个具体的惩戒措施,涉及的领域非常广泛,涵盖了国家管理和市场经济活动的方方面面,都极具威慑性。信息公开与共享既是实现联合惩戒的手段方法,其本身也是联合惩戒的措施之一,对整个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至关重要。因此,《备忘录》在实施方式部分特别强调,质检总局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定期向签署本《备忘录》的相关部门提供严重质量违法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相关信息,并按照有关规定动态更新。同时在“信用中国”网站、质检总局政府网站、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向社会公布。
需要提醒的是,随着质量失信惩戒机制的加快推进,被纳入质量违法失信行为当事人名单将对个人和单位产生重要影响。越是这样,越需要法治保障,越需要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对质量失信者进行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要严格遵照法律法规实施;相关监管部门和法律机构要建立严格的操作规程和审核纠错机制,确保名单信息的准确规范。
由于《备忘录》涉及部门众多,如何协调各部门间的关系,让联合信用惩戒机制落到实处,需要出台相应的细则,落实各部门的权限和职责,明确对相应机关的惩罚措施,建立明确的责任机制。有了配套措施,责任落实到位,联合信用惩戒机制才能落地生根。
国家发改委、中国人民银行、质检总局等26部门日前联合签署《关于对严重质量违法失信行为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以下简称《备忘录》),提出通过跨部门合作对严重质量违法失信行为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这是质量治理的一次重大协同创新,对于促进质量提升,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将产生积极且重要的影响。
信用体系就像一只看不见的手,约束着人们的行为,也守护着社会的和谐运行。然而诸多失信行为,却正在破坏着社会的有序运转。调查显示,我国因为信用缺失而导致的直接和间接的经济损失超过6000亿元,其中产品质量低劣及制假售假等质量失信行为造成的各种损失至少达2000亿元。伴随信用缺失而流失的,不仅仅是数据可见的无效成本,更造成市场秩序的混乱,并因此伤及到了我国市场经济的基础。
近年来,各地各部门都在采取措施治理不守信用、不讲诚信的现象,质检部门也不断加大对质量领域失信行为的打击力度,收到了一定效果。然而,失信现象远未得到根治,严重质量违法失信行为时有反弹,且手段不断翻新,打击难度增大。之所以如此,一个重要原因是治理手段单一且力量分散,导致失信成本很低。制假售假者受到质检部门处罚后,往往会换一个地方或领域再起炉灶。显然,依靠质量部门单打独斗,继续沿用没收非法所得、责令停产等传统行政处罚手段已经难以满足实际需求。要改变这种状况,就必须多部门联合起来,补齐短板,建立信用惩戒机制,形成合力,让质量失信者“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真正体会到巨大失信成本带来的切肤之痛。
从法理上讲,质量信用惩戒机制导源于质量失信黑名单制度。黑名单制度通过公开质量失信行为人名单及其失信信息的方式,警示质量失信者的潜在交易对象谨慎交易,降低质量失信者名誉或商誉,促使质量失信者自觉遵守相关质量法律法规。不过,一些质量失信者为追逐物质利益,可能选择放弃维护名誉或商誉,公布质量失信者名单及其失信情形未必能对所有质量失信者奏效。为此,质量失信黑名单制度逐渐与限制发布广告、限制银行贷款及其他资格限制等措施相结合,形成强有力的信用监督、警示、惩戒机制。实践表明,这种惩戒机制效果很好。只有建立起完善而有力的联合信用惩戒机制,才能改变过去失信收益高于守信收益的不正常现象,防止“劣币驱逐良币”和“破窗效应”的出现,才能真正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整个社会的质量提升。
《备忘录》共有31项联合惩戒措施,每一项惩戒措施中又包含一个或多个具体的惩戒措施,涉及的领域非常广泛,涵盖了国家管理和市场经济活动的方方面面,都极具威慑性。信息公开与共享既是实现联合惩戒的手段方法,其本身也是联合惩戒的措施之一,对整个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至关重要。因此,《备忘录》在实施方式部分特别强调,质检总局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定期向签署本《备忘录》的相关部门提供严重质量违法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相关信息,并按照有关规定动态更新。同时在“信用中国”网站、质检总局政府网站、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向社会公布。
需要提醒的是,随着质量失信惩戒机制的加快推进,被纳入质量违法失信行为当事人名单将对个人和单位产生重要影响。越是这样,越需要法治保障,越需要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对质量失信者进行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要严格遵照法律法规实施;相关监管部门和法律机构要建立严格的操作规程和审核纠错机制,确保名单信息的准确规范。
由于《备忘录》涉及部门众多,如何协调各部门间的关系,让联合信用惩戒机制落到实处,需要出台相应的细则,落实各部门的权限和职责,明确对相应机关的惩罚措施,建立明确的责任机制。有了配套措施,责任落实到位,联合信用惩戒机制才能落地生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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