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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打假偏航为牟利变“假打” 法律收紧迎拐点

2016年11月21日 09:48 信息来源:http://www.zj315.org/detail/2016-11-21/141053.html

“双十一”是电商的促销节,是“剁手党”的购物狂欢节,也是职业打假人的“打假节”。

有“中国打假第一人”之称的王海表示,今年“双十一”期间,他的打假团队将主要目标锁定在肉类、保健品和服装,预计索赔额达1000余万元。

而一些单兵作战的职业打假人也盯上了“双十一”这个难得的机会。职业打假人于凤星表示,他的购假索赔额预计有60余万元。

而有关职业打假的法律界定还在持续引发争议。11月16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送审稿)》在国务院法制办网站上全文公布,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条例保护。但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牟利为目的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不适用本条例。”

在很多职业打假人看来,此条规定意味着消保法对职业打假行为不再支持。

“双十一”里,有人专盯“假猎物”

今年“双十一”,王海注册了多个ID号“备战”。他购买了50多万元的某款他认为有问题的保健品。如果顺利的话,王海可以获得500万元的赔偿。

而之所以聚焦服装类打假,是因为王海认为“双十一”主要就是清库存,一些正品厂家用库存里旧的款式冒充新款,把老货装成新货,通过虚标原价、虚假打折进行销售;同时,还有一些冒牌厂家利用“双十一”打折的名义卖假货,特别是服装类。

对于为何聚焦肉类、保健品等领域的打假,王海并没有明说。但有业内人士指出,这是因为新《食品安全法》有“假一赔十”的规定,打这个领域的假,可以获得更多的赔偿。

多年来,王海靠打假盈利的行为持续引发着争议,但他并不掩饰自己这种利用索赔来赚钱的形式,也不在乎外界的评价,“打假这件事情,本身就能实现正义,跟动机无关。”

事实上,商家虚假宣传和产品质量问题长期存在,也一直困扰着消费者。

据消费者网在线投诉平台统计,去年“双十一”商家虚假宣传、延迟送货、产品质量三大问题成为投诉的焦点。如有的商家不告知优惠限制条件,消费者购买后却不兑现优惠承诺;有个别商家趁着促销高峰销售以旧翻新、以次充好以及假冒伪劣的产品。

行为“偏航”,为了牟利变“假打”

中国法学会消法研究会副秘书长陈音江告诉《工人日报》记者,早在上世纪90年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刚颁布时,我国市场经济还不是很规范,很容易买到假冒伪劣产品。老百姓对这些假货深恶痛绝,也很支持职业打假人的打假行为。

2013年10月25日,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通过后,第55条改“双倍赔偿”为“假一赔三”,并以500元为兜底赔偿,加重了对经营者欺诈情形的惩罚力度。2015年10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食品安全法》则规定“假一赔十”,为消费者主张10倍赔偿提供了法律依据。

“新《食品安全法》规定可以10倍索赔后,北京市食品药品系统接到的举报投诉、行政复议数量大大增加。”为北京市以及多个区县食药监局部门常年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毛伟旗说。  上海市工商局12315中心公布的一组数据也显示,3年间,共接到职业打假人投诉举报14375件,今年前5个月的数量已经是2014年全年的9.9倍,职业打假人的投诉举报量的年平均增速高达364%。其中大多涉及商品标识等瑕疵,真正涉及商品质量安全的很少。

“对消费者来说,职业打假人通过打假索赔,可以督促商家减少或不敢销售假货,有利于净化市场环境。对守法商家来说,除了起到提醒和督促其加强质量管理和风险防范意识,不会有太大影响,而对不法商家来说却具有直接的震慑作用,一旦被职业打假人盯上,他们就会付出巨额的赔偿代价,会明显地增大其违法成本。”陈音江对记者说。

不过,在陈音江看来,职业打假也有问题。“职业打假人一旦打假成功,收获的利益就十分可观。在这种情况下,部分职业打假人开始出现了偏离初衷的倾向——原本是通过打假获得惩罚赔偿,逐渐演变成以追求索赔为目的来进行牟利。”陈音江说。

“有的职业打假人为了牟利,事先藏匿商品,等过期了再去购买索赔;有的职业打假人故意制造虚假信息,通过媒体曝光等手段影响企业正常经营,误导消费者的选购;有的职业打假人只要自己拿到赔偿,根本不管商家的假冒伪劣产品继续销售,甚至会默认问题继续存在,客观上起到纵容假货销售的作用。”陈音江说。

法律收紧,引导走向良性发展

“假打”的问题已经出现。中国连锁经营协会副秘书长楚东曾向记者透露,据该协会调查,有一家企业2012年支付给职业打假人的调解费高达1000万元,严重影响了企业的正常经营。

有关部门也已经注意到这些问题。11月16日,国务院法制办在其网站上公布了工商总局起草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送审稿)》,该送审稿目前已经上报国务院。记者注意到,送审稿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条例保护。但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牟利为目的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不适用本条例。”

在不少职业打假人看来,此条规定意味着法律对于职业打假行为的收紧。

陈音江则认为,把“以牟利为目的”排除在消保法的保护之外,对引导职业打假群体朝着“以惩罚为目的”而非“以牟利为目的”的正确方向发展具有积极意义。但在实践中,如何界定是不是“牟利目的”是一大难题,还需要有关部门作出相应的解释。

在陈音江看来,就市场实际来看,消费者对于假货的痛恨越来越强烈。因此,当前最紧要的不是如何排除职业打假这股社会力量,而是要引导其回归到正确方向,发挥社会共治的应有作用。虽然消费者不需要“以牟利为目的”的“假打”,但需要“以惩罚为目的”的“真打”。

“什么时候,职业打假人觉得‘猎物’越来越少了,‘生意’越来越难做了,打假越来越无利可图了,这才是消费者和社会所乐见的。”陈音江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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