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药监总局开展婴幼儿配方乳粉标签标识规范和监督检查工作
记者从食药监总局获悉,日前该局发布《关于开展婴幼儿配方乳粉标签标识规范和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婴幼儿配方乳粉的标签标识应真实、准确,不得使用“进口奶源”“源自国外牧场”“生态牧场”等模糊信息;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益智、增加抵抗力或者免疫力、保护肠道等功能性表述等。 食药监总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标签标识是区别不同商品提供者的标志,是消费者选购商品的重要参考内容。近期,各地食药监部门在食品安全日常监管中发现婴幼儿配方乳粉标签标识在产品名称、标示内容、含量和功能声称等方面违反法律法规及不规范现象仍十分突出。标签标识夸大宣传、声称等乱象造成了婴幼儿配方乳粉市场的混乱,也给消费者选购婴幼儿配方乳粉造成困难。为进一步规范婴幼儿配方乳粉标签标识,为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工作奠定良好基础,更好地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食药监总局决定近期开展婴幼儿配方乳粉标签标识规范和监督检查工作。
《通知》要求,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要对照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本企业的婴幼儿配方乳粉标签标识开展自查。主要检查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产品名称方面,婴幼儿配方乳粉的标签标识应真实、准确,不得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二是原辅料来源方面,不得使用“进口奶源”“源自国外牧场”“生态牧场”等模糊信息;三是配料表和营养成分表方面,其标注方式应按照《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及其他有关要求进行标示;四是标示内容方面,婴幼儿配方乳粉的标签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等应当载明的事项;五是含量声称方面,对按照食品安全标准不应在产品配方中含有的物质,不得以“零添加”“不含有”等字样强调;六是功能声称方面,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益智、增加抵抗力或者免疫力、保护肠道等功能性表述;七是标签中存在的夸大、误导或未经证实的其他方面问题,以及标签上不得使用“人乳化”“母乳化”或近似术语表达。
《通知》明确,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3个月内,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经营者要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开展自查自纠,自查过程中发现生产经营的婴幼儿配方乳粉标签标识明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要立即停止生产经营,做好相关记录,并及时向生产经营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对于婴幼儿配方乳粉标签标识不符合《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提出整改计划和方案。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经营者要在自查整改结束后15日内将相关情况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向中国出口婴幼儿配方乳粉的境外生产企业亦应遵照上述有关规定,通过在中国的销售代理商将自查整改情况报告代理商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另外,企业在开展自查整改的同时,应按照《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申请材料项目与要求(试行)》等相关文件进行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按照《关于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过渡期的公告》要求,2018年1月1日后,企业组织生产的婴幼儿配方乳粉标签标识应符合《食品安全法》《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申请材料项目与要求(试行)》等法律法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上述负责人表示,此次开展规范和监督检查工作,一方面强化了企业主体责任。目前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工作已开始,其中标签和说明书样稿及其声称是注册审评的重要内容。企业做好标签标识自查整改也是为顺利开展产品配方注册申请打好基础。一方面是突出社会共治。在企业自查整改、地方监管部门监督检查的基础上,联合行业协会“清洁标签”行动共同开展。另一方面是强调从严。本次规范和监督检查是在《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基础上,参照《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申请材料项目与要求(试行)》有关要求严格进行的。
记者从食药监总局获悉,日前该局发布《关于开展婴幼儿配方乳粉标签标识规范和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婴幼儿配方乳粉的标签标识应真实、准确,不得使用“进口奶源”“源自国外牧场”“生态牧场”等模糊信息;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益智、增加抵抗力或者免疫力、保护肠道等功能性表述等。 食药监总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标签标识是区别不同商品提供者的标志,是消费者选购商品的重要参考内容。近期,各地食药监部门在食品安全日常监管中发现婴幼儿配方乳粉标签标识在产品名称、标示内容、含量和功能声称等方面违反法律法规及不规范现象仍十分突出。标签标识夸大宣传、声称等乱象造成了婴幼儿配方乳粉市场的混乱,也给消费者选购婴幼儿配方乳粉造成困难。为进一步规范婴幼儿配方乳粉标签标识,为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工作奠定良好基础,更好地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食药监总局决定近期开展婴幼儿配方乳粉标签标识规范和监督检查工作。
《通知》要求,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要对照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本企业的婴幼儿配方乳粉标签标识开展自查。主要检查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产品名称方面,婴幼儿配方乳粉的标签标识应真实、准确,不得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二是原辅料来源方面,不得使用“进口奶源”“源自国外牧场”“生态牧场”等模糊信息;三是配料表和营养成分表方面,其标注方式应按照《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及其他有关要求进行标示;四是标示内容方面,婴幼儿配方乳粉的标签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等应当载明的事项;五是含量声称方面,对按照食品安全标准不应在产品配方中含有的物质,不得以“零添加”“不含有”等字样强调;六是功能声称方面,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益智、增加抵抗力或者免疫力、保护肠道等功能性表述;七是标签中存在的夸大、误导或未经证实的其他方面问题,以及标签上不得使用“人乳化”“母乳化”或近似术语表达。
《通知》明确,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3个月内,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经营者要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开展自查自纠,自查过程中发现生产经营的婴幼儿配方乳粉标签标识明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要立即停止生产经营,做好相关记录,并及时向生产经营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对于婴幼儿配方乳粉标签标识不符合《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提出整改计划和方案。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经营者要在自查整改结束后15日内将相关情况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向中国出口婴幼儿配方乳粉的境外生产企业亦应遵照上述有关规定,通过在中国的销售代理商将自查整改情况报告代理商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另外,企业在开展自查整改的同时,应按照《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申请材料项目与要求(试行)》等相关文件进行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按照《关于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过渡期的公告》要求,2018年1月1日后,企业组织生产的婴幼儿配方乳粉标签标识应符合《食品安全法》《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申请材料项目与要求(试行)》等法律法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上述负责人表示,此次开展规范和监督检查工作,一方面强化了企业主体责任。目前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工作已开始,其中标签和说明书样稿及其声称是注册审评的重要内容。企业做好标签标识自查整改也是为顺利开展产品配方注册申请打好基础。一方面是突出社会共治。在企业自查整改、地方监管部门监督检查的基础上,联合行业协会“清洁标签”行动共同开展。另一方面是强调从严。本次规范和监督检查是在《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基础上,参照《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申请材料项目与要求(试行)》有关要求严格进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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