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法草案提请审议 骚扰买家删差评最高罚50万
虚构价格、炒作信用、假冒商品、快递纠纷……蓬勃发展的电商和网购中出现的种种问题,亟须规范。昨天,电子商务法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提出,电商经营主体应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但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以个人技能提供劳务、家庭手工业、农产品自产自销的,不需要工商登记;电子支付服务不符合安全管理要求,造成电子支付服务接受者损失的应当赔偿;电商经营主体不得骚扰或者威胁交易对方,迫使其违背意愿作出、修改、删除商品或者服务评价,违反规定最高可罚50万。
□现状
电商交易安全亟待加强
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吕祖善作草案说明时表示,“十二五”期间,电子商务年均增长速度超过30%。2015年,我国电子商务交易额超过20万亿元;网络零售额3.88亿元,其中实物商品网上零售额3.23万亿元,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比重达到10.8%;电子商务交易市场规模跃居全球第一;电子商务就业人员达2690万人;互联网对中国经济增长的贡献率达到7%。
当前,电子商务发展也面临一些突出矛盾和问题:一是法律体系和商业规则有待完善;二是市场秩序有待规范,交易环境需要健全完善;三是管理体制有待理顺,交易安全保障亟待加强。近年来,许多全国人大代表也提出议案和建议,希望加快电子商务立法。2013年12月,全国人大财经委牵头开展电子商务立法工作。
吕祖善表示,电子商务法立法,旨在解决电子商务发展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建立开放、共享、诚信、安全的电子商务发展环境。草案着力解决电子商务发展中的突出问题,将近年来一些成熟的经验做法上升到法律作为制度确定下来。
草案分总则、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电子商务交易与服务、电子商务交易保障、跨境电子商务、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共八个章节九十四条。
■禁止五类不正当经营行为
★擅自使用与他人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知名商业标识相同或者近似的商业标识,误导公众,导致市场混淆;
★假冒链接、混淆链接等不正当链接;
★攻击或入侵其他经营者的网络系统、恶意访问、拦截、篡改其他经营者的网络店铺,影响正常经营活动;
★擅自使用政府部门或者社会组织电子标识,引人误解;
★利用服务协议等手段,限制交易、滥收费用或者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
□草案
1电子支付
造成损失应返还资金并赔偿
时下,电子支付已经在网购中广泛使用。电子商务法草案中规定,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应当提供安全的支付服务。
草案规定,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国家有关金融信息安全管理要求,造成电子支付服务接受者损失的,应当承担返还资金、补充差额、赔偿应偿利息损失的责任。同时,应对账户实行实名制管理,不得开立匿名、假名账户。
草案规定,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发现支付指令未经授权,或者收到用户相关通知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未及时采取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对损失扩大部分承担责任。未经授权的支付造成的损失,由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承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信息泄露
采取补救措施及时告知用户
近年来,个人信息泄露成为越来越受关注的问题。就此,电商法草案专设一节予以规范。
草案明确,“个人信息”是指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在电子商务活动中收集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联系方式、位置信息、银行卡信息、交易记录、支付记录、快递物流记录等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用户的信息。
草案提出,电商经营主体不得以拒绝为用户提供服务为由强迫用户同意收集、处理、利用个人信息。禁止采用非法交易、非法入侵、欺诈、胁迫或者其他未经用户授权的手段收集个人信息。电商经营主体对个人信息的处理和利用应当符合用户同意的处理利用规则。
草案要求,电商经营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和技术管理措施,防止信息泄露、丢失、损毁,确保电子商务数据信息安全。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用户个人信息泄露、丢失、毁损时,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针对电子商务经营主体未履行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义务的,草案明确,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可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信用评价
禁止电商威胁用户删除差评
草案规定,从事电子商务活动,不得实施损害电子商务信用评价的行为。
草案还具体列出了六类损害电子商务信用评价的行为,包括:以虚构交易、删除不利评价、有偿或者以其他条件换取有利评价等形式,为自己或者他人提升商业信誉;违背事实的恶意评价损害他人商业信誉;骚扰或者威胁交易对方,迫使其违背意愿作出、修改、删除商品或者服务评价;篡改或者选择性披露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的信用评价记录;发布不实信用评价信息等。
草案规定,电商经营主体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4权益保障
消费者可要求平台先行赔偿
草案提出,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对其提供的商品质量负责,服务提供者应当对其提供的服务质量负责。消费者通过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商品生产者、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要求赔偿。
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不能向消费者提供平台内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其他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要求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先行赔偿;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向消费者赔偿后,有权向平台内经营者追偿。
此外,草案还规定:“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在服务过程中,电子商务交易物品发生延误、丢失、损毁或者短少的,应当依法赔偿。以加盟方式提供快递物流服务的,加盟方与被加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草案还提出,电商经营主体应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但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以个人技能提供劳务、家庭手工业、农产品自产自销的,不需要工商登记。
虚构价格、炒作信用、假冒商品、快递纠纷……蓬勃发展的电商和网购中出现的种种问题,亟须规范。昨天,电子商务法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提出,电商经营主体应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但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以个人技能提供劳务、家庭手工业、农产品自产自销的,不需要工商登记;电子支付服务不符合安全管理要求,造成电子支付服务接受者损失的应当赔偿;电商经营主体不得骚扰或者威胁交易对方,迫使其违背意愿作出、修改、删除商品或者服务评价,违反规定最高可罚50万。
□现状
电商交易安全亟待加强
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吕祖善作草案说明时表示,“十二五”期间,电子商务年均增长速度超过30%。2015年,我国电子商务交易额超过20万亿元;网络零售额3.88亿元,其中实物商品网上零售额3.23万亿元,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比重达到10.8%;电子商务交易市场规模跃居全球第一;电子商务就业人员达2690万人;互联网对中国经济增长的贡献率达到7%。
当前,电子商务发展也面临一些突出矛盾和问题:一是法律体系和商业规则有待完善;二是市场秩序有待规范,交易环境需要健全完善;三是管理体制有待理顺,交易安全保障亟待加强。近年来,许多全国人大代表也提出议案和建议,希望加快电子商务立法。2013年12月,全国人大财经委牵头开展电子商务立法工作。
吕祖善表示,电子商务法立法,旨在解决电子商务发展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建立开放、共享、诚信、安全的电子商务发展环境。草案着力解决电子商务发展中的突出问题,将近年来一些成熟的经验做法上升到法律作为制度确定下来。
草案分总则、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电子商务交易与服务、电子商务交易保障、跨境电子商务、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共八个章节九十四条。
■禁止五类不正当经营行为
★擅自使用与他人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知名商业标识相同或者近似的商业标识,误导公众,导致市场混淆;
★假冒链接、混淆链接等不正当链接;
★攻击或入侵其他经营者的网络系统、恶意访问、拦截、篡改其他经营者的网络店铺,影响正常经营活动;
★擅自使用政府部门或者社会组织电子标识,引人误解;
★利用服务协议等手段,限制交易、滥收费用或者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
□草案
1电子支付
造成损失应返还资金并赔偿
时下,电子支付已经在网购中广泛使用。电子商务法草案中规定,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应当提供安全的支付服务。
草案规定,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国家有关金融信息安全管理要求,造成电子支付服务接受者损失的,应当承担返还资金、补充差额、赔偿应偿利息损失的责任。同时,应对账户实行实名制管理,不得开立匿名、假名账户。
草案规定,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发现支付指令未经授权,或者收到用户相关通知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未及时采取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对损失扩大部分承担责任。未经授权的支付造成的损失,由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承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信息泄露
采取补救措施及时告知用户
近年来,个人信息泄露成为越来越受关注的问题。就此,电商法草案专设一节予以规范。
草案明确,“个人信息”是指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在电子商务活动中收集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联系方式、位置信息、银行卡信息、交易记录、支付记录、快递物流记录等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用户的信息。
草案提出,电商经营主体不得以拒绝为用户提供服务为由强迫用户同意收集、处理、利用个人信息。禁止采用非法交易、非法入侵、欺诈、胁迫或者其他未经用户授权的手段收集个人信息。电商经营主体对个人信息的处理和利用应当符合用户同意的处理利用规则。
草案要求,电商经营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和技术管理措施,防止信息泄露、丢失、损毁,确保电子商务数据信息安全。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用户个人信息泄露、丢失、毁损时,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针对电子商务经营主体未履行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义务的,草案明确,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可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信用评价
禁止电商威胁用户删除差评
草案规定,从事电子商务活动,不得实施损害电子商务信用评价的行为。
草案还具体列出了六类损害电子商务信用评价的行为,包括:以虚构交易、删除不利评价、有偿或者以其他条件换取有利评价等形式,为自己或者他人提升商业信誉;违背事实的恶意评价损害他人商业信誉;骚扰或者威胁交易对方,迫使其违背意愿作出、修改、删除商品或者服务评价;篡改或者选择性披露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的信用评价记录;发布不实信用评价信息等。
草案规定,电商经营主体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4权益保障
消费者可要求平台先行赔偿
草案提出,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对其提供的商品质量负责,服务提供者应当对其提供的服务质量负责。消费者通过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商品生产者、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要求赔偿。
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不能向消费者提供平台内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其他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要求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先行赔偿;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向消费者赔偿后,有权向平台内经营者追偿。
此外,草案还规定:“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在服务过程中,电子商务交易物品发生延误、丢失、损毁或者短少的,应当依法赔偿。以加盟方式提供快递物流服务的,加盟方与被加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草案还提出,电商经营主体应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但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以个人技能提供劳务、家庭手工业、农产品自产自销的,不需要工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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