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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制定《网络交易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

2017年03月29日 08:46 信息来源:http://www.saic.gov.cn/jgzf/spzljg/201703/t20170328_176035.html

网上购物商品质量如何保证,消费者合法权益怎样维护?甘肃省工商局日前制定《网络交易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对网络商品质量抽检工作作了统一规范。《办法》共35条,自今年3月15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甘肃省工商局负责统筹管理本省网络商品质量抽检工作,也可委托市州级工商部门实施抽检。抽检范围包括本省内依法登记的网络商品经营者经营的商品;本省内依法登记注册的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自营的商品,或通过该平台经营的非自营商品。

工商部门根据消费者投诉举报以及日常监管执法情况,针对消费者、有关组织、大众传播媒介反映和行政执法中质量问题集中的商品组织开展网络商品抽检,确定抽检范围和抽检重点,制定抽检实施方案,并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承担。

《办法》对样品抽取、样品检验、结果处理等程序作出规定。检验用样品通过网络交易方式购买,采用电子视频录像设备全程监控抽样过程,使用屏幕录像软件不间断摄录网络交易全过程,并完整记录商品样品信息。工商执法人员在抽样工作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填写网络商品质量抽查检验通知书,与网络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工作单一并送达经营者。

工商部门在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被抽样的网络商品经营者。检验不合格的还应当通知样品标称生产者和平台经营者。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商品经营者或者标称生产者应当自收到检验结果通知书或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向实施抽检的工商部门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并办理复检手续。逾期未提出书面复检申请的视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初检结果即为最终结果。

据甘肃省工商局网监处处长张衡山介绍,网络商品质量抽检结果由省工商局通过其官方网站统一公示后,还可作为工商部门对线下销售同一商标的同一规格型号的商品经营者做出行政处罚的依据。被抽检认定为不合格商品的,工商部门将依法对经营者进行查处。行政处罚结果同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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