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特别关注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名称规范原则公开征求意见

2017年07月27日 09:02 信息来源:http://epaper.cqn.com.cn/html/2017-07/27/content_91426.htm?div=-1

为规范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命名,日前,食药监总局对《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名称规范原则(试行)》公开征求意见(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以规范中国境内申请注册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产品名称。

《征求意见稿》明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产品名称由商品名称和通用名称组成,每个产品只能有一个产品名称,且不得与已批准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产品名称相同。产品名称应使用规范的汉字(商标除外),应当清晰、醒目、持久、易于辨认和识读。通用名称各部分内容不得分开标注。

《征求意见稿》特别对“规范的汉字”做出了说明,“规范的汉字”是指《通用规范汉字表》中的汉字,不包括繁体字、字母、图形、符号等。可同时标注英文产品名称,但应与中文名称有对应关系。

《征求意见稿》规定,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商品名称可以采用商标名称、牌号名称等,且不得与已经批准注册的药品商品名或保健食品商标名相同。商标用于商品名称的应符合商品名称命名相关规定。

《征求意见稿》特别强调,商品名称不应包括虚假、夸大、违反科学原则或者绝对化的词语,如“金装”“超级”“升级”“特级”“顶级”“极致”“超凡”“博士”“冠军”“天才”“特效”“全效”“全面”等;不应包括涉及预防、缓解、治疗疾病的词语,如“降糖”“减肥”“减重”“治疗”“消炎”等;不应包括明示或者暗示具有益智、增加抵抗力或者免疫力、保护肠道等功能性表述,如“益智”“益生菌”“易消化”“保护肠道”“增强免疫力”“强体”“强身”等;不应包括庸俗或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词语,如“名门贵族”等;不应包括其他误导消费者的词语,如使用谐音字或形似字可能造成消费者误解的。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通用名称应当反映食品的真实属性,使用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规定的类别名称或者等效名称。根据产品类别,通用名称应按照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的通用名称格式为“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产品类别名称)”,例如: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无乳糖配方);应按照全营养配方食品的通用名称格式为“特殊医学用途+全营养配方食品”,例如:特殊医学用途全营养配方食品;应按照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的通用名称格式为“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产品类别名称)”,例如: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肥胖手术全营养配方);应按照非全营养配方食品的通用名称格式为“特殊医学用途非全营养配方食品+(产品类别名称)”,例如:特殊医学用途非全营养配方食品(碳水化合物组件)。

返回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