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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暂行条例5月1日起正式实施

2018年03月29日 09:55 信息来源:http://epaper.cqn.com.cn/article/462468.html

3月27日,中国政府网发布由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的《快递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是我国第一部专门针对快递业的行政法规,《条例》从促进发展、服务民生、保障安全等方面对快递行业作出了明确要求,从制度层面奠定了快递业高质量发展的基础。

《条例》明确了快件收寄规则、投递规则;细化无法投递、无法退回快件的处理规则和快件损失赔偿规则;专门规定用户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对于出售、泄露或者非法提供快递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用户信息等违法行为,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等消费者和企业关注的众多事项。

《条例》提出,用户的合法权益因快件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而受到损害的,用户可以要求该商标、字号或者快递运单所属企业赔偿,也可以要求实际提供快递服务的企业赔偿。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规范操作,防止造成快件损毁。快件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对保价的快件,应当按照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与寄件人约定的保价规则确定赔偿责任;对未保价的快件,依照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确定赔偿责任。此外,国家鼓励保险公司开发快件损失赔偿责任险种,鼓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投保。

关于快递贵重物品和收寄实名制,《条例》明确,寄件人交寄贵重物品的,应当事先声明;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可以要求寄件人对贵重物品予以保价。除信件和已签订安全协议用户交寄的快件外,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收寄快件,应当对寄件人身份进行查验,并登记身份信息,但不得在快递运单上记录除姓名(名称)、地址、联系电话以外的用户身份信息。寄件人拒绝提供身份信息或者提供身份信息不实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不得收寄。

关于保障用户信息等快递数据安全,《条例》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建立快递运单及电子数据管理制度,妥善保管用户信息等电子数据,定期销毁快递运单,采取有效技术手段保证用户信息安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出售、泄露或者非法提供快递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用户信息。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用户信息泄露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报告。

值得关注的是,《条例》对绿色包装和快递车辆质量等作出了明确要求。《条例》指出,国家鼓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和寄件人使用可降解、可重复利用的环保包装材料,鼓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采取措施回收快件包装材料,实现包装材料的减量化利用和再利用。邮政管理部门会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等部门,依法规范快递服务车辆的管理和使用,对快递专用电动三轮车的行驶时速、装载质量等作出规定,并对快递服务车辆加强统一编号和标识管理。

记者了解到,《条例》将自2018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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