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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恶意差评”何时休

2018年08月17日 11:05 信息来源:http://it.people.com.cn/n1/2018/0817/c1009-30233778.html

近日,阿里巴巴以侵权为由将3名利用“恶意差评”敲诈商家的“差评师”诉至法院,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已正式受理此案。这一案件引发舆论热议。从长远看,杜绝网络“恶意差评”还需多方努力。

恶意差评成产业

“网络恶意差评是一个老问题,与刷好评是一个问题的两面。”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副研究员黄浩分析说,因为网购买家的点评对商家很重要,一开始商家是雇人刷好评,比如商家组织自己的“托儿”刷,或者通过提供一些优惠措施向消费者要好评,逐渐形成了刷好评的产业链。同时,也有人发现了差评的作用,比如同行竞争者采用恶意差评进行不正当竞争,或者一些消费者通过恶意差评来敲诈勒索。

在电子商务中,信用评价系统是消费者的主要决策参考之一。而所谓的网络恶意差评,一般是指评价人以本人或他人之名,为了损害被评价店铺利益或谋求个人不正当利益,通过夸大或捏造事实,对被评价店铺做出不当评价的行为。

由于网络信息传播快且极易发生连锁反应,商家在收到恶意差评后,一般会在第一时间联系评价人删除差评消除影响,而一些商家花钱息事宁人的做法,更是助长了这些人的气焰。

据某电商平台人士介绍,经过多年发展,恶意差评已经形成了完整的产业链条,还出现了互联网众包的趋势。即在差评师QQ群或微信群中,由群里某一人发起对某一商家的差评攻击活动,并以众包方式临时招募差评师,如学生和家庭妇女等,对该商家群起攻之,后由该人负责出面敲诈,事成之后再分红。这种恶意差评具有明显的社会危害性。

法律手段有难点

目前针对网络恶意差评所采取的法律手段,主要是民法和刑法两种。

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副院长赵鹏指出,从民法上看,商家能否获得赔偿至少取决于几个要件:第一,评价内容是否与事实相符;第二,评价者是否存在主观过错;第三,商家能否证明存在损失且恶意评价与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此次阿里巴巴以侵权为由提请民事诉讼,是电商平台首次通过民事诉讼方式对“差评师”进行反击,以图通过提高其违法成本来达到警示和心理震慑的作用。

从刑法上看,赵鹏认为,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恶意差评可能涉及到敲诈勒索罪和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损害商誉罪)等罪名。例如,全国首例“差评师”案件——2013年7月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对杨某等12名“淘宝差评师”敲诈勒索案作出一审判决,就是以前一种罪名定罪。根据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2000元以上,或者2年内敲诈勒索3次以上的,都构成敲诈勒索罪。

但一些法律专家也认为,目前在法律诉讼方面还存在一些难点。比如对商家来说,证明恶意评价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可能需要花费很大精力甚至财力,获得的赔偿又比较有限,反而会因为差评不及时处理受到较大损失。一位法院人士也指出,很多商家还没有形成保留证据的意识和习惯,加之网络交易的隐蔽性强,往往导致诉讼时举证困难。

多措并举治顽疾

对于恶意差评,很多商家不堪其扰,除了向电商平台投诉,也总结了一些应对之策。不过在黄浩看来,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首先需要完善、创新电商平台的评价机制。

黄浩认为,在评价机制上,最好的方法是实行实名制,即消费者以实名进行评价;其次,电商平台可以作为仲裁方,对商家的投诉进行判断;另外,电商平台作为第一责任人,应该制定惩罚规则,对“差评师”采取处罚性措施。

据悉,当前多家电商平台均建立了相应的恶意差评投诉举报机制。比如阿里巴巴于2015年就建立了“消费者诚信数据模型”,对识别出来“差评师”,采取账号限制、永久封号等方式处理。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副教授高艳东则认为,除了刑法,行政法也应跟进,即达不到敲诈勒索定罪数额或次数,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行政处罚。但这需要行政部门更新观念,对恶意差评行为的危害性给予重视。此外,人们也寄望于正在修订的电子商务法能有创新性的规定。

从预防角度出发,黄浩和高艳东都认为需要加大法律宣传和舆论引导,让商家和消费者明白哪些行为是违法的,并对“差评师”案件曝光。同时,还应加快建立诚信制度。恶意差评属于互联网空间的失信行为,应该将其纳入失信者名单,对其交易行为和网络活动予以限制,提高其违法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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