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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法草案进行第四次审议 调整“打假条款”加大惩戒力度

2018年08月30日 09:18 信息来源:http://epaper.cqn.com.cn/article/468105.html

8月27日,备受关注的电子商务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自2016年12月初次提请审议以来,草案已历四审。

对比此前的三审稿,草案四审稿再次调整“打假条款”,明确提出消费者权益损害如果是因为电商平台经营者未尽到审核义务造成的,那么电商平台承担“补充责任”,而非“连带责任”。同时,四审稿加大了对网购侵权假冒行为的惩戒力度,明确规定,如果电商平台经营者未采取必要措施制止商家的侵权假冒行为,罚款上限拟提至200万元。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徐辉在当日说明时称,草案三次审议稿关于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与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被认为给平台经营者施加的责任过重,建议将“承担连带责任”改为“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与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相一致。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这样修改更为合理,也能够为消费者提供充分保障,建议采纳这一意见。

对于上述改变,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汉盛所高级合伙人李旻表示,这一修改更为合理,一方面,避免对电商平台施加过重的赔偿责任而影响其发展;另一方面,这也与我国现行的侵权责任法保持一致。

但上海亿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董毅智却对此表达了不同观点。他认为,草案四审稿就此否定“连带责任”,退而求其次选择“补充责任”陷入了“非黑即白”的逻辑错误。

董毅智表示,网络平台审核义务之重要性不言而喻,近年来“阿里巴巴”再次进入国外恶名市场名单、拼多多售假,都在显示国内假货还大量存在,若希望行业走向更为规制的方向,建立完善的信用体系,获取国际社会对待中国企业的尊重,必须将售假行为的严重性从监管、治理上进行整改。

据徐辉介绍,草案三审稿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合理限制平台内经营者的交易,以及对平台内经营者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依法采取必要措施的处罚作了规定。根据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这两条中的罚款数额由“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和“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分别修改为“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和“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

李旻认为,这一修改将有助于电商平台经营者改进自己的管理体制,更好地维护和促进竞争。

“罚款范围扩大不如将起点提高。罚款范围的扩大给予了执法部门以更大的权力,然而这样的权力待实施之时却面临如何确定具体金额的问题。”董毅智对于此处调整同样表达了不同意见。他指出,限制交易、侵犯知识产权获取的利润轻松就能突破5万元、50万元的起点,此时将注意力集中在如何与执法机构斡旋、沟通,对企业而言成了稳赚不赔的交易。将起点提高、范围缩小,从条文上明确处罚的严厉性将更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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