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电商领域首部综合性法律终获通过
8月31日,历时多年、备受关注的《电子商务法》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并将于明年9月1日起施行。
这部影响整个电商行业的法律,经历了3次公开征求意见、4次审议,其中最具争议的第38条电商平台责任条款,从一审稿到最终稿,历经5次修改。
作为我国电商领域首部综合性法律,如何看待其出台的重要意义?它在保障电子商务各方主体合法权益、规范电子商务行为中又有哪些亮点和特色呢?对此,本报记者采访有关专家对其进行了解读。
恰逢电商领域多事之“秋”
先是拼多多陷入假货风波,紧接着滴滴顺风车发生命案……电子商务在蓬勃发展的同时,新情况、新问题也层出不穷。
北京市法学会电子商务法学会会长邱宝昌8月30日发文称,乐清滴滴顺风车案发后,外界对滴滴的批评声不绝于耳,但无论是对滴滴进行道义上的谴责,还是滴滴承诺3倍赔偿,事实上,并无明确的法律依据。滴滴这类电子商务平台如何承担责任,只能期待正在审议的电子商务法尽早出台予以明确。
让人欣慰的是,就在该文发出一天后,千呼万唤的《电子商务法》终获表决通过。
“《电子商务法》业内已经呼吁很久了,选在这个时间出台不排除有社会事件因素的影响,但更多的是行业迫切需要一部完善的法律。”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上海亿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董毅智说,电商行业亟需一部法律指导其发展,更好地调整消费者与电商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之间的关系。
董毅智说,我国电商比较显著的就是假货问题,包括国际上也有部分观点认为中国是假货来源国之一,这些都与法律缺失有关。
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尹中卿介绍,因为电子商务属于新兴产业,所以《电子商务法》把支持和促进电子商务持续健康发展摆在首位,推进电子商务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在发展中规范,在规范中发展。
多年的实践证明,在电子商务有关三方主体中,最弱势的是消费者,其次是电商经营者,最强势的是平台经营者,所以《电子商务法》在均衡地保障电子商务这三方主体的合法权益的同时,适当加重了电子商务经营者、特别是第三方平台的责任义务,适当地加大对电子商务消费者的保护力度。
最具争议的“第三十八条”
《电子商务法》中第三十八条中规定: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从“连带责任”到“补充责任”再到“相应责任”,业界对该条款中电商平台经营者所承担的责任界定,有着诸多争论。而该条款从2016年12月初次审议开始,已经先后进行了5次修改。
8月31日,在电商法表决通过的新闻发布会上,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尹中卿指出,“别看就是两个字,但是从连带责任到相应的补充责任,再到相应责任,这中间就体现了博弈。因为开始是平台经营者提出来,他们认为连带责任太严了,但是改成相应的补充责任又太轻了。最后在定稿的时候改为了‘相应的责任’,这就比较平衡了”。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表示,“相应的责任”这一表述,责任更严、更全,超越了民事责任的范畴,既包括民事责任、也包括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
但邱宝昌却认为这一表述将会给消费者维权及司法实践带来困境。他表示,相应责任规定不明确,不仅给平台经营者推诿塞责的借口,也给权利人维权增加成本。相应责任在未确定之前,平台经营者会推脱责任,如果相应的责任要通过诉讼才能确定,势必会增加权利人的索赔难度和维权成本,使其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
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方超强律师则认为,“相应的责任”并非是法律概念。他说,在此处的法条语境中,可以理解为包括连带责任、替代性责任、补充责任等。而这其中,显然连带责任对于电商平台的责任更重,因为消费者可以同时要求平台和经营者任何一方承担全部责任;而补充责任,则是在经营者无法承担责任的前提下,才由平台兜底。
方超强还表示,此处体现了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的衔接与补充,可以有效避免在关系到消费者生命和健康的产品服务中,电商平台利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来肆意规避责任。
罚款数额上限提高
《电子商务法》规定:电商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或者对平台内经营者未尽到资质资格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该条款提高了对电商平台经营者的罚款限额,将有助于电商平台经营者改进自己的管理体制,更好地维护和促进竞争。”据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旻介绍,与此前审议稿相比,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合理限制平台内经营者的罚款上限由20万元改为50万元,对平台内经营者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依法采取必要措施的,罚款上限由50万元改为200万元。
对于《电子商务法》的罚则变得更加严厉,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主任高兴发表示,不仅要加大对电商平台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还应加大对商家违法行为的惩戒力度。鉴于网上售假问责及消费者维权的困难,并为净化市场信用、规范电商行业发展考量,应规定并提高网上售假之惩罚性赔偿金,比如提高至网购交易额的5倍。
不可否认,《电子商务法》的出台对整个行业具有积极意义。“它的出台标志着电子商务平台从原来的自由生长逐渐过渡演化为合法合规治理。”李旻表示,《电子商务法》对平台商户准入提出了更高要求。董毅智也表示,制定《电子商务法》的目的在于引领行业更加规范化,无论是我国法律体系还是行业规则,都因此得到了进一步完善。
8月31日,历时多年、备受关注的《电子商务法》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并将于明年9月1日起施行。
这部影响整个电商行业的法律,经历了3次公开征求意见、4次审议,其中最具争议的第38条电商平台责任条款,从一审稿到最终稿,历经5次修改。
作为我国电商领域首部综合性法律,如何看待其出台的重要意义?它在保障电子商务各方主体合法权益、规范电子商务行为中又有哪些亮点和特色呢?对此,本报记者采访有关专家对其进行了解读。
恰逢电商领域多事之“秋”
先是拼多多陷入假货风波,紧接着滴滴顺风车发生命案……电子商务在蓬勃发展的同时,新情况、新问题也层出不穷。
北京市法学会电子商务法学会会长邱宝昌8月30日发文称,乐清滴滴顺风车案发后,外界对滴滴的批评声不绝于耳,但无论是对滴滴进行道义上的谴责,还是滴滴承诺3倍赔偿,事实上,并无明确的法律依据。滴滴这类电子商务平台如何承担责任,只能期待正在审议的电子商务法尽早出台予以明确。
让人欣慰的是,就在该文发出一天后,千呼万唤的《电子商务法》终获表决通过。
“《电子商务法》业内已经呼吁很久了,选在这个时间出台不排除有社会事件因素的影响,但更多的是行业迫切需要一部完善的法律。”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上海亿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董毅智说,电商行业亟需一部法律指导其发展,更好地调整消费者与电商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之间的关系。
董毅智说,我国电商比较显著的就是假货问题,包括国际上也有部分观点认为中国是假货来源国之一,这些都与法律缺失有关。
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尹中卿介绍,因为电子商务属于新兴产业,所以《电子商务法》把支持和促进电子商务持续健康发展摆在首位,推进电子商务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在发展中规范,在规范中发展。
多年的实践证明,在电子商务有关三方主体中,最弱势的是消费者,其次是电商经营者,最强势的是平台经营者,所以《电子商务法》在均衡地保障电子商务这三方主体的合法权益的同时,适当加重了电子商务经营者、特别是第三方平台的责任义务,适当地加大对电子商务消费者的保护力度。
最具争议的“第三十八条”
《电子商务法》中第三十八条中规定: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从“连带责任”到“补充责任”再到“相应责任”,业界对该条款中电商平台经营者所承担的责任界定,有着诸多争论。而该条款从2016年12月初次审议开始,已经先后进行了5次修改。
8月31日,在电商法表决通过的新闻发布会上,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尹中卿指出,“别看就是两个字,但是从连带责任到相应的补充责任,再到相应责任,这中间就体现了博弈。因为开始是平台经营者提出来,他们认为连带责任太严了,但是改成相应的补充责任又太轻了。最后在定稿的时候改为了‘相应的责任’,这就比较平衡了”。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表示,“相应的责任”这一表述,责任更严、更全,超越了民事责任的范畴,既包括民事责任、也包括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
但邱宝昌却认为这一表述将会给消费者维权及司法实践带来困境。他表示,相应责任规定不明确,不仅给平台经营者推诿塞责的借口,也给权利人维权增加成本。相应责任在未确定之前,平台经营者会推脱责任,如果相应的责任要通过诉讼才能确定,势必会增加权利人的索赔难度和维权成本,使其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
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方超强律师则认为,“相应的责任”并非是法律概念。他说,在此处的法条语境中,可以理解为包括连带责任、替代性责任、补充责任等。而这其中,显然连带责任对于电商平台的责任更重,因为消费者可以同时要求平台和经营者任何一方承担全部责任;而补充责任,则是在经营者无法承担责任的前提下,才由平台兜底。
方超强还表示,此处体现了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的衔接与补充,可以有效避免在关系到消费者生命和健康的产品服务中,电商平台利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来肆意规避责任。
罚款数额上限提高
《电子商务法》规定:电商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或者对平台内经营者未尽到资质资格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该条款提高了对电商平台经营者的罚款限额,将有助于电商平台经营者改进自己的管理体制,更好地维护和促进竞争。”据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旻介绍,与此前审议稿相比,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合理限制平台内经营者的罚款上限由20万元改为50万元,对平台内经营者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依法采取必要措施的,罚款上限由50万元改为200万元。
对于《电子商务法》的罚则变得更加严厉,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主任高兴发表示,不仅要加大对电商平台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还应加大对商家违法行为的惩戒力度。鉴于网上售假问责及消费者维权的困难,并为净化市场信用、规范电商行业发展考量,应规定并提高网上售假之惩罚性赔偿金,比如提高至网购交易额的5倍。
不可否认,《电子商务法》的出台对整个行业具有积极意义。“它的出台标志着电子商务平台从原来的自由生长逐渐过渡演化为合法合规治理。”李旻表示,《电子商务法》对平台商户准入提出了更高要求。董毅智也表示,制定《电子商务法》的目的在于引领行业更加规范化,无论是我国法律体系还是行业规则,都因此得到了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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