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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鼓励少用或不用食品添加剂

2019年11月27日 14:37 信息来源:http://www.cqn.com.cn/zgzlb/content/2019-11/27/content_7830455.htm

11月21日,市场监管总局印发《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拟要求食品包装在标签醒目位置清晰标注“食品添加剂”字样,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清洁标签”行动,尽可能少用或者不用食品添加剂。同时,对于保质期不超过72小时的食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应当标注到小时,并采用24小时制标注。

值得注意的是,征求意见稿重点对食品添加剂加强了监管,明确要求食品包装的食品添加剂的标识、说明书应当按照本办法标注添加剂的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保质期、产品标准代号、贮存条件、所使用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生产许可证编号,还应当标注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用量、使用方法,并在标签主要展示版面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标注“食品添加剂”字样。

征求意见稿也将餐饮食品中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情况纳入管辖,规定该类餐饮食品应当在菜单上标注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的名称、适用范围及使用量。如果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

在控制食品添加剂方面,征求意见稿还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清洁标签”行动,尽可能少用或者不用食品添加剂。据了解,“清洁标签”(Clean Label)源于欧盟,欧盟将每种食品添加剂列入E编码,如果食品标签中越少出现E编码,意味着该食品更多保持天然属性,“清洁标签”已成为国际消费者选购产品的趋势。

征求意见稿还要求,食品标识标注字体和标志颜色与背景颜色应对比明显,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警示标志、警示语或者注意事项等,应当标注在食品标识的显著位置,并使用较大的字体或者用特别的符号、颜色进行标示。食品标识应当直接标注在最小销售单元的食品或者其包装上。

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食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均应当按照年月日的顺序标注,食品保质期不超过72小时的,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应当标注到小时,并采用24小时制标注。食品标识应当标注企业生产食品所执行的产品标准代号。食品标识应当标注贮存条件,贮存条件应当标注“常温储存”“冷藏储存”“冷冻储存”。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应当按照该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项目和顺序标注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按照规定显著标示。经辐照处理的食品,应当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进行标注。

保健食品标识应包括功效成分/标志性成分及含量,保健食品注册或者备案标志,食用方法及食用量,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等内容,营养素补充剂产品应当标示“营养素补充剂”字样,并在保健功能项中标示“补充XX营养素”,应包括但不限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的声明、备案产品“本品未经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的声明。

食品标识不得标注下列内容:明示、暗示以及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非保健食品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的;以欺骗或者误导的方式描述或者介绍食品的;附加的产品说明无法证实其依据的;文字或者图案不尊重民族习俗,带有歧视性描述的;使用国旗、国徽或者人民币等进行标注的;使用有违道德伦理或者公序良俗的名称作为食品名称;使用已经注册的药品名称作为食品名称;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禁止标注的内容。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了相关法律责任,对于食品生产经营者伪造、变造食品标签、说明书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有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从事食品标识监督管理的工作人员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违法行为的,由有权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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