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呼吁对平台经济中的商标抢注和恶意投诉行为加大打击力度 严惩“商业水军” 维护市场秩序
抢注商品通用词、热搜词甚至网红的名字,然后发起商标侵权投诉,索要高额授权费、撤诉费,甚至以“通知-删除”规则相要挟,对商家进行敲诈勒索。近年来,平台经济中不断涌现的商标领域乱象,引起学界高度关注。
1月22日,清华大学法学院组织邀请10余名专家、学者及字节跳动、快手、阿里巴巴等互联网平台代表,研讨商标抢注和恶意投诉现象的治理与规制。
例如,有公司抢注商家通用的描述女装风格的“超仙”(超级仙女)作为商标后,批量投诉了电商平台销售的8000多个商品;抢注“水桶”商标,却用来投诉商家售卖的水桶包。还有人抢注“破洞”“呼啦圈”等,投诉大量破洞牛仔裤、呼啦圈的电商卖家,试图勒索高额授权费、撤诉费。对于这样的恶意行为,不仅电商平台头疼不已,快手、B站等社交和视频平台也深受其害。
快手高级商标顾问招阳介绍了一个案例:山东某公司抢注快手拥有1000余万粉丝用户的“刘妈妈”作为商标后,索要200万元赔偿。快手帮助“刘妈妈”搜集大量在先使用证据,并支持“刘妈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起商标无效宣告请求。2020年9月,国家知识产权局裁定该公司无正当理由囤积商标,损害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对其抢注的“刘妈妈”商标宣告无效。
“抢注者往往是批量抢注、批量投诉,并借此谋取高额利益。”研讨会上,与会专家认为,商标的抢注、囤积以及随之而来的恶意投诉,并非全新的社会现象,但在平台经济的语境下呈现出新的样态,即通过抢注各平台上被用于描述商品的关键字、网络热词、网红店铺名及网红的名字(姓名、花名、艺名),然后向平台进行商标侵权投诉,索要高额授权费、撤诉费。
阿里巴巴平台治理部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童驰表示,对于此类严重影响网络营商环境的“商业水军”行为,阿里已经建立起一套监控和识别的规则,同时配合司法机关、联合权利人及商家进行打击。
研讨会上,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申卫星教授表示,恶意抢注、囤积商标的行为,是一种“以法治的名义破坏法治”的法律异化现象,应当通过一批典型案例的判罚,消除这种法律异化现象。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崔国斌也认为,除了从源头上通过规制恶意抢注来规制恶意投诉,在商标法意义上强化使用目的,也可在刑法上设立规制措施。
“抢注网络用户、平台商家普遍使用的商品描述通用词,然后投诉平台数千商品侵权,此种情形可能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网络法研究所讲师郭旨龙认为,商品关键字、网络热词、网红店铺名及网红的名字,是网络平台经济中经营活动的重要要素。网络平台具有一定的管理和裁判职能,当这种职能被欺骗、滥用,导致网络平台上的某一经营活动无法顺利进行时,应当认为网络平台经济中的特定经营要素已经被破坏。此外,行为人以电商平台“通知-删除”规则相要挟,对商家进行敲诈勒索,则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
抢注商品通用词、热搜词甚至网红的名字,然后发起商标侵权投诉,索要高额授权费、撤诉费,甚至以“通知-删除”规则相要挟,对商家进行敲诈勒索。近年来,平台经济中不断涌现的商标领域乱象,引起学界高度关注。
1月22日,清华大学法学院组织邀请10余名专家、学者及字节跳动、快手、阿里巴巴等互联网平台代表,研讨商标抢注和恶意投诉现象的治理与规制。
例如,有公司抢注商家通用的描述女装风格的“超仙”(超级仙女)作为商标后,批量投诉了电商平台销售的8000多个商品;抢注“水桶”商标,却用来投诉商家售卖的水桶包。还有人抢注“破洞”“呼啦圈”等,投诉大量破洞牛仔裤、呼啦圈的电商卖家,试图勒索高额授权费、撤诉费。对于这样的恶意行为,不仅电商平台头疼不已,快手、B站等社交和视频平台也深受其害。
快手高级商标顾问招阳介绍了一个案例:山东某公司抢注快手拥有1000余万粉丝用户的“刘妈妈”作为商标后,索要200万元赔偿。快手帮助“刘妈妈”搜集大量在先使用证据,并支持“刘妈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起商标无效宣告请求。2020年9月,国家知识产权局裁定该公司无正当理由囤积商标,损害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对其抢注的“刘妈妈”商标宣告无效。
“抢注者往往是批量抢注、批量投诉,并借此谋取高额利益。”研讨会上,与会专家认为,商标的抢注、囤积以及随之而来的恶意投诉,并非全新的社会现象,但在平台经济的语境下呈现出新的样态,即通过抢注各平台上被用于描述商品的关键字、网络热词、网红店铺名及网红的名字(姓名、花名、艺名),然后向平台进行商标侵权投诉,索要高额授权费、撤诉费。
阿里巴巴平台治理部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童驰表示,对于此类严重影响网络营商环境的“商业水军”行为,阿里已经建立起一套监控和识别的规则,同时配合司法机关、联合权利人及商家进行打击。
研讨会上,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申卫星教授表示,恶意抢注、囤积商标的行为,是一种“以法治的名义破坏法治”的法律异化现象,应当通过一批典型案例的判罚,消除这种法律异化现象。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崔国斌也认为,除了从源头上通过规制恶意抢注来规制恶意投诉,在商标法意义上强化使用目的,也可在刑法上设立规制措施。
“抢注网络用户、平台商家普遍使用的商品描述通用词,然后投诉平台数千商品侵权,此种情形可能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网络法研究所讲师郭旨龙认为,商品关键字、网络热词、网红店铺名及网红的名字,是网络平台经济中经营活动的重要要素。网络平台具有一定的管理和裁判职能,当这种职能被欺骗、滥用,导致网络平台上的某一经营活动无法顺利进行时,应当认为网络平台经济中的特定经营要素已经被破坏。此外,行为人以电商平台“通知-删除”规则相要挟,对商家进行敲诈勒索,则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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