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家消费维权机构集中点评 通信业三大霸王行为何时休
在近日召开的城市消费维权(深圳)论坛上,北京、天津、上海、重庆、香港、澳门、杭州等城市消协(消委会、消保委)共22家消费者维权机构,对当前通信行业的三大霸王行为进行了集中点评。
霸王行为1:赠送服务到期后未经同意即延续服务并扣费,或擅自开通收费服务项目,涉及移动、联通、电信。
点评:首先,免费体验也应征得消费者同意,消费者没有明确表示接受免费体验的,运营商不得单方面开通,否则无异于垃圾信息,干扰消费者的正常生活。其次,体验期过后,消费者必须明确表示定制,服务合同方才成立,未经确认即擅自扣费涉嫌侵权,甚至欺诈,无异于明抢暗盗。消费者如果没有定制增值服务的意思和意思表示,则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在消费者与通信服务企业和SP服务商之间均不成立任何形式的交易合同。因此不仅扣费行为无效,而且通信服务企业和SP服务商涉嫌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其三,如果SP服务商利用虚假的短信或其他服务界面诱骗消费者上当,违反消费者的意愿提供定制消费服务,则涉嫌欺诈,依《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之惩罚性赔偿规定,消费者可要求经营者“退一赔一”。
“二次确认”是规范程序,通信服务企业必须严格执行。2006年10月10日实施国家信息产业部《关于规范移动信息服务业务资费和收费行为的通知》规定:“用户申请定制包月类、订阅类移动信息服务业务(包括短信、彩信、彩E、WAP等)时,基础电信企业应当事先请求用户确认,未经用户确认反馈的视为定制不成立,且不得向用户收费;给用户发送的请求确认信息中,必须包括移动信息服务企业的名称、具体业务名称、资费标准、退订方式等应告知用户的信息。”
霸王行为2:对预付费手机号码的话费设置有效期,涉嫌强制消费,涉及移动、联通、电信。
点评:使用手机频率较少并受有效期限制的大多是老人、聋哑人等一些弱势群体。《电信服务规范》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应为残疾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用户提供便捷的服务。”《电信条例》第41条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在电信服务中,不得无正当理由拒绝、拖延或者中止对电信用户的电信服务。”在预付费手机卡还有话费尚未消费的情况下,通信运营商即中止服务,迫使消费者继续充值,涉嫌强制消费,而以报废手机号码且不退话费作为强制手段,更是一种强取豪夺的霸道行为,因此,通信运营商必须取消预付费手机号码的话费有效期限。
霸王行为3:余额不退,屡说不改,涉及移动、联通、电信。
点评:第一,用户开户后,就与运营商形成了电信服务合同关系。用户充值给手机里的费用属于预付款性质,在运营商没有提供相应服务前,该费用的支配权归用户所有,“余额不退”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第二,“余额不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根据2007年信产部电信管理局《关于用户手机销户要求余额退现金申诉处理的回复(信电简〔2007〕85号)》规定:“手机账户余额归用户所有,当用户要求对账户内金额进行支配使用时,通信运营企业应切实履行其配合义务,向用户退还账户内余额”。同时,人民银行、监察部、财政部等部门下发的《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意见》(国办发〔2011〕25号)也明确规定:“为防止发卡人无偿占有卡内残值,方便持卡人使用,记名商业预付卡不设有效期,不记名商业预付卡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对于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发卡人应提供激活、换卡等配套服务。”第三,通信运营商占有话费余额属于不当得利。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据此,运营商应将余额返还给消费者。
在近日召开的城市消费维权(深圳)论坛上,北京、天津、上海、重庆、香港、澳门、杭州等城市消协(消委会、消保委)共22家消费者维权机构,对当前通信行业的三大霸王行为进行了集中点评。
霸王行为1:赠送服务到期后未经同意即延续服务并扣费,或擅自开通收费服务项目,涉及移动、联通、电信。
点评:首先,免费体验也应征得消费者同意,消费者没有明确表示接受免费体验的,运营商不得单方面开通,否则无异于垃圾信息,干扰消费者的正常生活。其次,体验期过后,消费者必须明确表示定制,服务合同方才成立,未经确认即擅自扣费涉嫌侵权,甚至欺诈,无异于明抢暗盗。消费者如果没有定制增值服务的意思和意思表示,则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在消费者与通信服务企业和SP服务商之间均不成立任何形式的交易合同。因此不仅扣费行为无效,而且通信服务企业和SP服务商涉嫌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其三,如果SP服务商利用虚假的短信或其他服务界面诱骗消费者上当,违反消费者的意愿提供定制消费服务,则涉嫌欺诈,依《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之惩罚性赔偿规定,消费者可要求经营者“退一赔一”。
“二次确认”是规范程序,通信服务企业必须严格执行。2006年10月10日实施国家信息产业部《关于规范移动信息服务业务资费和收费行为的通知》规定:“用户申请定制包月类、订阅类移动信息服务业务(包括短信、彩信、彩E、WAP等)时,基础电信企业应当事先请求用户确认,未经用户确认反馈的视为定制不成立,且不得向用户收费;给用户发送的请求确认信息中,必须包括移动信息服务企业的名称、具体业务名称、资费标准、退订方式等应告知用户的信息。”
霸王行为2:对预付费手机号码的话费设置有效期,涉嫌强制消费,涉及移动、联通、电信。
点评:使用手机频率较少并受有效期限制的大多是老人、聋哑人等一些弱势群体。《电信服务规范》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应为残疾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用户提供便捷的服务。”《电信条例》第41条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在电信服务中,不得无正当理由拒绝、拖延或者中止对电信用户的电信服务。”在预付费手机卡还有话费尚未消费的情况下,通信运营商即中止服务,迫使消费者继续充值,涉嫌强制消费,而以报废手机号码且不退话费作为强制手段,更是一种强取豪夺的霸道行为,因此,通信运营商必须取消预付费手机号码的话费有效期限。
霸王行为3:余额不退,屡说不改,涉及移动、联通、电信。
点评:第一,用户开户后,就与运营商形成了电信服务合同关系。用户充值给手机里的费用属于预付款性质,在运营商没有提供相应服务前,该费用的支配权归用户所有,“余额不退”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第二,“余额不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根据2007年信产部电信管理局《关于用户手机销户要求余额退现金申诉处理的回复(信电简〔2007〕85号)》规定:“手机账户余额归用户所有,当用户要求对账户内金额进行支配使用时,通信运营企业应切实履行其配合义务,向用户退还账户内余额”。同时,人民银行、监察部、财政部等部门下发的《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意见》(国办发〔2011〕25号)也明确规定:“为防止发卡人无偿占有卡内残值,方便持卡人使用,记名商业预付卡不设有效期,不记名商业预付卡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对于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发卡人应提供激活、换卡等配套服务。”第三,通信运营商占有话费余额属于不当得利。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据此,运营商应将余额返还给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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