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收益承诺玩字眼儿 购买理财产品应看清合同
题记
到银行办理存款,如果存3年期,银行利息无疑是以存款时的3年期利息为准,其间不会随国家利息政策调整而改变。但如果消费者同样到银行购买3年期理财型保险,还会是这样的吗?最近,中国消费者报记者对一起保险投诉的采访中发现,保险3年期并不是消费者通常理解的银行存款3年期,如何计息要看保险条款约定。有关专家提醒消费者,购买保险理财产品应当谨慎。
1.投诉 保险理财收益比预期缩水
11月6日,四川省成都市消费者吴先生向中国消费网四川频道投诉,称他购买的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邦财险公司)双赢3年期理财型家庭财产保险,到期收益与他预想的相差悬殊,缩水近2000元,保险公司人员的解释不能令他信服。
吴先生在投诉中叙述了纠纷的详细过程。2008年8月27日,他在中国工商银行四川分行滨江支行晋阳路分理处购买了5份双赢(3年期)理财型家庭财产保险,合计保费5万元。除了可获得一定的家庭财产保障外,吴先生最看重的是到期可获得高于银行存款的利息收益,即3年期“年收益率始终高于银行同期存款税后收益率0.6%”。
购买保险时银行3年期存款利率为5.13%,吴先生据此认为,3年后应按5.7%计算收益,他可获得8550元左右的收益。可实际结果却大相径庭,最后到账的收益只有6601.14元。
对此,安邦财险公司工作人员对吴先生解释称保险公司是“分段计息”。对于吴先生有关“银行同期存款”中的“同期”、“分段计息”中的“段”如何理解等问题,该工作人员称会找相关负责人给吴先生解释。但吴先生等了很长时间,都没有回音。“我认为保险公司这样做涉嫌商业诈骗,应该向消费者致歉并赔偿损失。”吴先生气愤地说。
2.调查 双方对有关概念理解不一
投诉后,吴先生收到了安邦财险公司寄来的一份分段计息表,其中显示,吴先生购买保险的3年期间,银行3年定期挂牌利率(税后)先后有8次调降,先是从计息起期的5.13%降至4.77%、3.60%、3.33%,后又先后升至4.15%、4.50%、4.75%、5.00%,由此,安邦财险公司上浮0.6%的收益率也相应进行了8次调整。
11月9日,安邦财险四川分公司银保部在给中国消费者报四川记者站的一份书面回复中称:“客户一直单方面认为所谓3年期的利息,就应该按照当初购买时3年期银行存款利息5.13%上浮0.6%以后的5.73%计算,而保险公司的利息计算方式为随息而变,分段计息原则。该原则在保单正本的‘特别约定’,以及客户手中保单信封封面中已有标注。”
采访中,吴先生告诉中国消费者报记者,保险到期前,保险单已被通知交回了安邦财险公司,现在他手里只有保险单信封。中国消费者报记者看到,该信封上写有“双赢(3年期)保障金起始年收益率始终高于银行同期存款税后收益率0.6%,如遇利率或利息税调整,将与银行同期存款税后收益率同步同向浮动,分段计息”等字样。
中国消费者报记者从安邦财险公司返回给吴先生的保险单上看到,在“满期给付金”中约定的是“与同期银行定期储蓄存款税后利率联动”。同时,在保险单尾部“特别约定”中约定了“分段计算”规则,即“本产品收益分段计算,即在保单有效期内,若央行再次调息,则本产品年收益率随之浮动。”
吴先生认为,对上述约定中有关“同期”的理解非常重要,3年期自然与银行定期3年同期,这是大前提,“分段计息”的“段”也应该是“3年”,安邦财险公司的解释是故意混淆概念。如果3年期保险理财收益比3年期银行存款利息收益还低,购买就没有多大的价值了,还谈什么高收益呢?
12月12日,安邦财险四川公司银保部副经理单继军在接受中国消费者报记者采访时称,该理财产品在上柜销售前,该公司对银行服务人员进行了培训,要求对消费者解释清楚主要条款,但因为保险公司销售人员不能直接到银行柜台销售,对银行人员无法把控,所以无法保证银行人员对客户解释清楚。
3.提醒 购买理财产品应看清合同
12月12日,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副秘书长刘乔在接受中国消费者报记者采访时认为,《合同法》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上述纠纷中,消费者与保险公司对“3年期”、“同期”、“分段计息”等概念理解不一致,存在较大争议,消费者对3年期存款有通常理解,就是按3年期固定利率计算利息收益,从这个意义上讲,消费者的质疑不无道理。
刘乔表示,这个案例具有警示意义,消费者在银行购买保险理财产品时,不能完全按过去熟悉的银行存款概念,去理解保险理财产品中的一些术语,应当详细阅读保险单,看清其中的具体约定条款,如发现与自己通常理解的意义不一致,存在歧义,一定要谨慎购买,以免埋下纠纷隐患。保险公司应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在销售产品时详细解释有关术语、概念,确保消费者的知情权。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连续出台多个规范银行保险业务的文件,目前各家银行代理的保险产品以寿险为主。刘乔提醒消费者,要充分认识自我需求,权衡考虑各银保产品的保障和理财功能,综合考虑自身经济条件,选择适合自己的产品。
题记
到银行办理存款,如果存3年期,银行利息无疑是以存款时的3年期利息为准,其间不会随国家利息政策调整而改变。但如果消费者同样到银行购买3年期理财型保险,还会是这样的吗?最近,中国消费者报记者对一起保险投诉的采访中发现,保险3年期并不是消费者通常理解的银行存款3年期,如何计息要看保险条款约定。有关专家提醒消费者,购买保险理财产品应当谨慎。
1.投诉 保险理财收益比预期缩水
11月6日,四川省成都市消费者吴先生向中国消费网四川频道投诉,称他购买的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邦财险公司)双赢3年期理财型家庭财产保险,到期收益与他预想的相差悬殊,缩水近2000元,保险公司人员的解释不能令他信服。
吴先生在投诉中叙述了纠纷的详细过程。2008年8月27日,他在中国工商银行四川分行滨江支行晋阳路分理处购买了5份双赢(3年期)理财型家庭财产保险,合计保费5万元。除了可获得一定的家庭财产保障外,吴先生最看重的是到期可获得高于银行存款的利息收益,即3年期“年收益率始终高于银行同期存款税后收益率0.6%”。
购买保险时银行3年期存款利率为5.13%,吴先生据此认为,3年后应按5.7%计算收益,他可获得8550元左右的收益。可实际结果却大相径庭,最后到账的收益只有6601.14元。
对此,安邦财险公司工作人员对吴先生解释称保险公司是“分段计息”。对于吴先生有关“银行同期存款”中的“同期”、“分段计息”中的“段”如何理解等问题,该工作人员称会找相关负责人给吴先生解释。但吴先生等了很长时间,都没有回音。“我认为保险公司这样做涉嫌商业诈骗,应该向消费者致歉并赔偿损失。”吴先生气愤地说。
2.调查 双方对有关概念理解不一
投诉后,吴先生收到了安邦财险公司寄来的一份分段计息表,其中显示,吴先生购买保险的3年期间,银行3年定期挂牌利率(税后)先后有8次调降,先是从计息起期的5.13%降至4.77%、3.60%、3.33%,后又先后升至4.15%、4.50%、4.75%、5.00%,由此,安邦财险公司上浮0.6%的收益率也相应进行了8次调整。
11月9日,安邦财险四川分公司银保部在给中国消费者报四川记者站的一份书面回复中称:“客户一直单方面认为所谓3年期的利息,就应该按照当初购买时3年期银行存款利息5.13%上浮0.6%以后的5.73%计算,而保险公司的利息计算方式为随息而变,分段计息原则。该原则在保单正本的‘特别约定’,以及客户手中保单信封封面中已有标注。”
采访中,吴先生告诉中国消费者报记者,保险到期前,保险单已被通知交回了安邦财险公司,现在他手里只有保险单信封。中国消费者报记者看到,该信封上写有“双赢(3年期)保障金起始年收益率始终高于银行同期存款税后收益率0.6%,如遇利率或利息税调整,将与银行同期存款税后收益率同步同向浮动,分段计息”等字样。
中国消费者报记者从安邦财险公司返回给吴先生的保险单上看到,在“满期给付金”中约定的是“与同期银行定期储蓄存款税后利率联动”。同时,在保险单尾部“特别约定”中约定了“分段计算”规则,即“本产品收益分段计算,即在保单有效期内,若央行再次调息,则本产品年收益率随之浮动。”
吴先生认为,对上述约定中有关“同期”的理解非常重要,3年期自然与银行定期3年同期,这是大前提,“分段计息”的“段”也应该是“3年”,安邦财险公司的解释是故意混淆概念。如果3年期保险理财收益比3年期银行存款利息收益还低,购买就没有多大的价值了,还谈什么高收益呢?
12月12日,安邦财险四川公司银保部副经理单继军在接受中国消费者报记者采访时称,该理财产品在上柜销售前,该公司对银行服务人员进行了培训,要求对消费者解释清楚主要条款,但因为保险公司销售人员不能直接到银行柜台销售,对银行人员无法把控,所以无法保证银行人员对客户解释清楚。
3.提醒 购买理财产品应看清合同
12月12日,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副秘书长刘乔在接受中国消费者报记者采访时认为,《合同法》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上述纠纷中,消费者与保险公司对“3年期”、“同期”、“分段计息”等概念理解不一致,存在较大争议,消费者对3年期存款有通常理解,就是按3年期固定利率计算利息收益,从这个意义上讲,消费者的质疑不无道理。
刘乔表示,这个案例具有警示意义,消费者在银行购买保险理财产品时,不能完全按过去熟悉的银行存款概念,去理解保险理财产品中的一些术语,应当详细阅读保险单,看清其中的具体约定条款,如发现与自己通常理解的意义不一致,存在歧义,一定要谨慎购买,以免埋下纠纷隐患。保险公司应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在销售产品时详细解释有关术语、概念,确保消费者的知情权。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连续出台多个规范银行保险业务的文件,目前各家银行代理的保险产品以寿险为主。刘乔提醒消费者,要充分认识自我需求,权衡考虑各银保产品的保障和理财功能,综合考虑自身经济条件,选择适合自己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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