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诺加价卖库存一年车被裁“换新”
日前接到投诉,武汉徐女士在不知情之下,以高于当时市场价(29 .28万元)的价格(29 .3万元),购得一辆出厂期超过一年的法国雷诺“库存车”,武汉市仲裁委员会作出“原车换新”的裁决后,经销商却延迟履行超过两个月。
全国乘用车市场信息联席会副秘书长崔东树日前接受《经济参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进口车经销商宁可库存超期也要维持较高销售价 格 , 这 不 仅 会 降 低 消 费 者 满 意度 , 也 会 在 汽 车 行 业 低 景 气 度 之下,导致经销商在转型升级时陷于被动。
国内首例库存车纠纷裁决书出炉
2011年4月9日,徐女士在法国雷诺华中地区经销店———武汉市美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了一辆2010款的“雷诺科雷傲”四驱豪配越野轿车。
直到买车半个多月后的4月23日,在美诚公司向徐女士移交《机动车销售发票》、《海关货物进口证 明 书 》 、 《 车 辆 购 置 纳 税 申 报表》时,徐女士才发现,美诚公司交 付 的 车 辆 库 存 时 间 已 经 高 达 一年。
“我们买的是顶配新车,最终买 到 的 却 是 库 存 一 年 之 久 的 ‘ 老车’;库存车都会打折促销,我们买车时却高于当时市场价。”徐女士的丈夫王先生告诉记者。
王先生说:“我们要求经销商无条件把这辆车更换成2011年4月后出厂的同类型、同款式新车,但 美 诚 公 司 总 经 理 拒 绝 和 我 们 见面,仅让销售主管王经理跟我们接触。”之后,王先生又聘请律师,书面向美诚公司和雷诺公司中国办事处发函,但都无济于事。
随后,徐女士委托律师,向武汉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武汉仲裁委员会在2011年11月11日作出裁决,支持徐女士的换车请求,但驳回徐女士“一次性支付一倍于购车款的惩罚性赔偿29 .3万元”的请求。
记者获得的《裁决书》显示:“根据《合同法》第107条规定:该车于2010年3月生产、2011年4月方交付申请人使用,期间历时过长。仲裁庭认为,应为申请人更换2 0 1 1年8月 以 后 生 产 的 新车。”
湖北盛聚安律师事务所杜亮律师向记者表示:“这是我国首例因购买库存车产生的纠纷案件,本案通过法律文书的形式,将车辆的库存时间等信息作为经销商应当向消费者进行告知的内容,予以确定,将有助于我国汽车消费市场对于库存车管理的进一步规范。”
“我们本以为裁决作出后,美诚公司会顺利给我们换车,但时至今日,美诚公司还没有履行裁决,我们准备向汉阳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王先生日前接受记者采访时说。美诚公司市场部销售经理吴晶告诉记者,该公司已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书》。
库存车知情权未受保障
在本案中,围绕该车是否库存车,买卖双方曾在仲裁庭上存在争议。
杜亮认为,库存车是指制造完成出厂以后超过一定时间仍没有销售出去的汽车。但他表示:“缺乏相应的国家标准,并不影响行业机构形成惯例,将三个月以上没有销售出去的车辆作为库存车。”
“库存车并不是故障车,而仅仅是停放过久的车辆,但是车辆作为复杂的电器、塑料、钢材、橡胶等材料组合成的复杂运输工具,在长期不使用的情况下,极易老化、损 坏 。 ” 杜 亮 强 调 : “ 针 对 库 存车,经销商应有较大的优惠和明确的说明告知义务,即告知车辆的库存时间和可能存在的问题。”
上述《裁决书》还显示:“虽然被申请人(美诚公司)强调在汽车的机仓合门边上的明显位置明确标 示 了 生 产 日 期 , 申 请 人 ( 徐 女士)在购买车辆时应该注意到该重要信息,但这一观点并不能免除被申请人在销售汽车过程中以口头或者书面的形式向消费者告知生产日期等重要信息的义务。被申请人答辩称履行了告知义务,但并未就此向仲裁庭提交相关有效的证据。”
雄志律师事务所民事法律部主任王永灵认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消费者有权了解购买车辆的相 关 信 息 。 如 果 是 经 销 商 未 作 明示,导致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 的 , 经 销 商 要 承 担 相 应 的 责任。”
对于买卖双方上述纠纷,受武汉市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的仲裁员高新桥向记者表示,仲裁不同于司法诉讼,具有一定的隐私性和保密性,不方便对案情做评论。
美诚公司提供的《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书》显示,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不现实、合法的仲裁请求,对合法有效并已经履行完毕的合同,按一方意愿违反《仲裁法》作出仲裁裁决,是扰乱社会经济秩序,违背社会公共利益。
盈科律师事务所胡永鑫律师提醒消费者:“在本案中,库存超过一年的车性能一定受到影响。”中国汽车流通协会常务理事贾新光则提醒,消费者购买库存车时,应注意该车是库存于露天还是室内,库存期内是否对关键零部件进行必要的养护。
胡永鑫认为:“为了避免陷入耗时耗资的仲裁和诉讼,消费者应该敦促经销商在购车合同中标明出厂日期,提车时国产车应查阅车辆合格证,进口车则应查阅入关备案、质检备案的相关证明,如果发现出厂时期与合同所述不符,消费者应该果断拒绝收货。”
崔东树认为,近两年,经销商库存量已经在高位运行,而进口车“海上运输、海关报验、总经销商批发”等环节较国产车长,买卖双方 库 存 车 合 同 纠 纷 风 险 会 越 来 越多,进口车的风险相对更高。
中消协有关人士说,2011年以来,加价销售汽车成为一些畅销品牌汽车惯用的伎俩。一些生产经营者采取“饥渴式”营销手法,通过产量控制甚至囤货惜售等手段,营造出供不应求的假象,为加价销售从而牟取不正当利益创造条件,严重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贾新光则认为,经销商在销售积压一年以上车辆时,应当对密封件、电机系统进行检测,更换老化的橡胶等零部件。
贾新光最后呼吁,在新形势下,国家应该尽快制定《库存车管理办法》,经销商也要“以销定产”避免库存高企。
日前接到投诉,武汉徐女士在不知情之下,以高于当时市场价(29 .28万元)的价格(29 .3万元),购得一辆出厂期超过一年的法国雷诺“库存车”,武汉市仲裁委员会作出“原车换新”的裁决后,经销商却延迟履行超过两个月。
全国乘用车市场信息联席会副秘书长崔东树日前接受《经济参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进口车经销商宁可库存超期也要维持较高销售价 格 , 这 不 仅 会 降 低 消 费 者 满 意度 , 也 会 在 汽 车 行 业 低 景 气 度 之下,导致经销商在转型升级时陷于被动。
国内首例库存车纠纷裁决书出炉
2011年4月9日,徐女士在法国雷诺华中地区经销店———武汉市美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了一辆2010款的“雷诺科雷傲”四驱豪配越野轿车。
直到买车半个多月后的4月23日,在美诚公司向徐女士移交《机动车销售发票》、《海关货物进口证 明 书 》 、 《 车 辆 购 置 纳 税 申 报表》时,徐女士才发现,美诚公司交 付 的 车 辆 库 存 时 间 已 经 高 达 一年。
“我们买的是顶配新车,最终买 到 的 却 是 库 存 一 年 之 久 的 ‘ 老车’;库存车都会打折促销,我们买车时却高于当时市场价。”徐女士的丈夫王先生告诉记者。
王先生说:“我们要求经销商无条件把这辆车更换成2011年4月后出厂的同类型、同款式新车,但 美 诚 公 司 总 经 理 拒 绝 和 我 们 见面,仅让销售主管王经理跟我们接触。”之后,王先生又聘请律师,书面向美诚公司和雷诺公司中国办事处发函,但都无济于事。
随后,徐女士委托律师,向武汉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武汉仲裁委员会在2011年11月11日作出裁决,支持徐女士的换车请求,但驳回徐女士“一次性支付一倍于购车款的惩罚性赔偿29 .3万元”的请求。
记者获得的《裁决书》显示:“根据《合同法》第107条规定:该车于2010年3月生产、2011年4月方交付申请人使用,期间历时过长。仲裁庭认为,应为申请人更换2 0 1 1年8月 以 后 生 产 的 新车。”
湖北盛聚安律师事务所杜亮律师向记者表示:“这是我国首例因购买库存车产生的纠纷案件,本案通过法律文书的形式,将车辆的库存时间等信息作为经销商应当向消费者进行告知的内容,予以确定,将有助于我国汽车消费市场对于库存车管理的进一步规范。”
“我们本以为裁决作出后,美诚公司会顺利给我们换车,但时至今日,美诚公司还没有履行裁决,我们准备向汉阳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王先生日前接受记者采访时说。美诚公司市场部销售经理吴晶告诉记者,该公司已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书》。
库存车知情权未受保障
在本案中,围绕该车是否库存车,买卖双方曾在仲裁庭上存在争议。
杜亮认为,库存车是指制造完成出厂以后超过一定时间仍没有销售出去的汽车。但他表示:“缺乏相应的国家标准,并不影响行业机构形成惯例,将三个月以上没有销售出去的车辆作为库存车。”
“库存车并不是故障车,而仅仅是停放过久的车辆,但是车辆作为复杂的电器、塑料、钢材、橡胶等材料组合成的复杂运输工具,在长期不使用的情况下,极易老化、损 坏 。 ” 杜 亮 强 调 : “ 针 对 库 存车,经销商应有较大的优惠和明确的说明告知义务,即告知车辆的库存时间和可能存在的问题。”
上述《裁决书》还显示:“虽然被申请人(美诚公司)强调在汽车的机仓合门边上的明显位置明确标 示 了 生 产 日 期 , 申 请 人 ( 徐 女士)在购买车辆时应该注意到该重要信息,但这一观点并不能免除被申请人在销售汽车过程中以口头或者书面的形式向消费者告知生产日期等重要信息的义务。被申请人答辩称履行了告知义务,但并未就此向仲裁庭提交相关有效的证据。”
雄志律师事务所民事法律部主任王永灵认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消费者有权了解购买车辆的相 关 信 息 。 如 果 是 经 销 商 未 作 明示,导致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 的 , 经 销 商 要 承 担 相 应 的 责任。”
对于买卖双方上述纠纷,受武汉市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的仲裁员高新桥向记者表示,仲裁不同于司法诉讼,具有一定的隐私性和保密性,不方便对案情做评论。
美诚公司提供的《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书》显示,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不现实、合法的仲裁请求,对合法有效并已经履行完毕的合同,按一方意愿违反《仲裁法》作出仲裁裁决,是扰乱社会经济秩序,违背社会公共利益。
盈科律师事务所胡永鑫律师提醒消费者:“在本案中,库存超过一年的车性能一定受到影响。”中国汽车流通协会常务理事贾新光则提醒,消费者购买库存车时,应注意该车是库存于露天还是室内,库存期内是否对关键零部件进行必要的养护。
胡永鑫认为:“为了避免陷入耗时耗资的仲裁和诉讼,消费者应该敦促经销商在购车合同中标明出厂日期,提车时国产车应查阅车辆合格证,进口车则应查阅入关备案、质检备案的相关证明,如果发现出厂时期与合同所述不符,消费者应该果断拒绝收货。”
崔东树认为,近两年,经销商库存量已经在高位运行,而进口车“海上运输、海关报验、总经销商批发”等环节较国产车长,买卖双方 库 存 车 合 同 纠 纷 风 险 会 越 来 越多,进口车的风险相对更高。
中消协有关人士说,2011年以来,加价销售汽车成为一些畅销品牌汽车惯用的伎俩。一些生产经营者采取“饥渴式”营销手法,通过产量控制甚至囤货惜售等手段,营造出供不应求的假象,为加价销售从而牟取不正当利益创造条件,严重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贾新光则认为,经销商在销售积压一年以上车辆时,应当对密封件、电机系统进行检测,更换老化的橡胶等零部件。
贾新光最后呼吁,在新形势下,国家应该尽快制定《库存车管理办法》,经销商也要“以销定产”避免库存高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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