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PP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对我国的影响及应对建议
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PP),是目前重要的国际多边经济谈判组织。其中TPP协定下的卫生和植物卫生措施(TPP/SPS)包含18项内容。与WTO/SPS相比,TPP/SPS在规制方面对国际贸易提出更高要求和更多挑战。一旦TPP谈判取得实质性进展,将不可避免地对中国产生影响。
一、TPP/SPS措施的特点
(一)涵盖并强化WTO/SPS条款。TPP/SPS涵盖了WTO/SPS非歧视、透明度、等效、非疫区和低度流行区、风险评估及磋商和争端解决七项原则性条款内容,并强调WTO/SPS适用性,以及缔约方在WTO/SPS项下的各项权利和义务。二者具有很强的共性,但与WTO/SPS相比,TPP/SPS条款内容更详尽,个别条款甚至高于WTO/SPS要求。除原则性要求外,更多表现为具体和实质性义务承诺,有较强约束力,是对WTO/SPS措施国际规制的深入发展和规则重塑。
(二)规避了WTO/SPS差别化待遇。对于WTO/SPS所涉及的有关对发展中国家的技术援助、特殊和差别待遇等内容,TPP/SPS措施未有提及。这种对于协议内全体成员国一视同仁的做法,一定程度上突显了TPP的覆盖广、高标准及高质量特点,但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无可避免地承受了更多压力。
(三)强化了进口方义务。与WTO/SPS相比,TPP/SPS在条款中增加了更多进口方应履行义务。如“等效”条款,要求进口方说明其实施SPS措施的目的、理由以及拟应对的风险;“风险分析”条款规定进口方需说明其开展风险评估所需信息,制定风险评估进度表并尽可能加快进度。条款详细规定了操作程序、时限要求,透明度要求等,对进口方具有较强约束力。
(四)细化了货物合格评定程序。“审核”“进口检查”“认证”等内容在WTO/SPS中统一归在“控制、检查和批准程序”条款中,并只做了原则性规定。而TPP/SPS措施对上述内容逐条进行规定,形成完整的货物合格评定程序操作指引。例如审核强调以体制审核为基础,有权审核出口方主管机关及其检查体系;实施进口检查方应提供其进口程序的信息及其决定进口检查方式和频率的依据等。规定详尽具体,可操作性强。
二、TPP/SPS措施对我国的影响
(一)高门槛导致出口农食产品成本增加。TPP/SPS措施主要基于以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的SPS措施,一旦付诸实施将显著提升TPP成员国市场准入门槛。我国要向TPP成员国出口食品农产品,不仅需要提高产品质量标准,而且会面临更多环节、更苛刻的检验检疫要求,导致我国农食产品出口成本增加。
(二)TPP内贸易自由使我国面临贸易转移效应。TPP/SPS由于其条款具体详细,尤其在透明度、等效性、风险分析等方面较WTO/SPS阐述更清晰。因而,TPP成员国之间较非成员国认证认可更易操作、检验检疫要求更易达成,成员国企业更能规避贸易风险。在这种前提下,企业会更倾向于与自己处在同一协议的企业开展贸易活动,与中国贸易往来势必受到影响。同时,我们也应看到,在TPP签订前,各TPP成员国的SPS措施标准不一,我国企业基于经济因素的考量可能会选择向低门槛国家输出。而一旦TPP达成,标准统一、门槛提升,也势必直接冲击我国对TPP成员国的产品出口。
(三)TPP将倒逼我国SPS措施转型升级。TPP/SPS措施一旦达成,其协议内容将会变成各成员国之间的通用规则,促进亚太地区SPS措施标准一体化。亚太地区作为我国农产品主要出口市场,要继续保持原有市场优势和市场份额,就必须满足TPP/SPS措施要求。同时,TPP规定的合格评定程序强调农食产品从种植到加工到运输全过程管理,代表了质量管理的高标准和基本发展方向。因而,虽然TPP/SPS给我国带来很大压力,但同时也形成了良性倒逼机制,要求我国通过深化改革、加速SPS措施转型升级,从根本上提升质量管理能力、强化产品核心竞争力,客观上促进我国SPS措施执行水平的整体提高。
三、我国应对TPP/SPS措施的建议
(一)加快标准化体系建设,提升SPS措施水平。系统梳理我国现有标准,不断推进重点领域标准与国际标准对比分析和转化,提高国际标准采标率。不断完善技术法规、技术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及时修订更新并通报SPS,参与国际SPS措施制修订工作,争取话语权。加强SPS措施与检验检疫工作的衔接力度,通过完善制度体系,开展内部培训等方式,使执法人员在宏观、微观层面能够把握工作方向,提升执法水平。引导企业和行业有效采用国际标准,实施高标准的SPS措施,增强企业产品和技术进入国际市场的能力。
(二)建立和完善重点产业SPS措施预警机制,增强风险防范能力。利用质检总局监管平台、公共信息服务平台,调动各方积极性,建立由质检总局主导、行业协助、企业参与的重点产业SPS措施壁垒信息收集分析和互动机制,加强对国外技术法规及出口产品遭受技术性贸易措施的动态追踪,掌握重点领域国际标准态势和发达国家相关措施发展趋势。建立和完善跨领域、多层次国际贸易服务与咨询体系,做好通报咨询及预警服务,帮助企业提高风险应变能力。
(三)加强硬件和软件建设,强化检验检疫部门引路人角色。现阶段我国相关技术性贸易措施水平较低,很大原因是由于实验室检测方法和技术落后、领军人物缺乏。因此,需要在引进或培养实验室管理人才、加强技术沟通、提高实验室检测能力方面下功夫。若短期内无法实现设备和人才“质”的提高,可外挂发达国家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同时,检验检疫部门应切实承担起职责,如针对性制定监测方案,帮扶企业开展质量评价、技术培训等活动,联合合作机构开展技术攻关、新材料实验等活动,当好引路人。
(四)加快推进双边和多边合作,突破TPP壁垒。目前,TPP12个成员国与我国已签订或正在商谈的双边自贸协定(FTA)有大量交集,FTA将这些国家剥离出来,稀释了TPP对中国造成的贸易转移压力;通过推动“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RCEP)谈判,可在战略上形成与TPP谈判平行竞争态势;通过构建自己的外贸体系,加快“一带一路”两走廊战略部署,使我国区域一体化布局更为灵活。通过FTA、RCEP、“一带一路”三驾马车,我国对TPP显示出了强有力的突围之势。同时,对于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双协议国,我国应重视双方的国际贸易与交流,尤其可深化在SPS措施领域的合作,包括风险管理、信息沟通、处罚、透明度、检验检疫标准等,从侧面了解掌握TPP/SPS措施。
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PP),是目前重要的国际多边经济谈判组织。其中TPP协定下的卫生和植物卫生措施(TPP/SPS)包含18项内容。与WTO/SPS相比,TPP/SPS在规制方面对国际贸易提出更高要求和更多挑战。一旦TPP谈判取得实质性进展,将不可避免地对中国产生影响。
一、TPP/SPS措施的特点
(一)涵盖并强化WTO/SPS条款。TPP/SPS涵盖了WTO/SPS非歧视、透明度、等效、非疫区和低度流行区、风险评估及磋商和争端解决七项原则性条款内容,并强调WTO/SPS适用性,以及缔约方在WTO/SPS项下的各项权利和义务。二者具有很强的共性,但与WTO/SPS相比,TPP/SPS条款内容更详尽,个别条款甚至高于WTO/SPS要求。除原则性要求外,更多表现为具体和实质性义务承诺,有较强约束力,是对WTO/SPS措施国际规制的深入发展和规则重塑。
(二)规避了WTO/SPS差别化待遇。对于WTO/SPS所涉及的有关对发展中国家的技术援助、特殊和差别待遇等内容,TPP/SPS措施未有提及。这种对于协议内全体成员国一视同仁的做法,一定程度上突显了TPP的覆盖广、高标准及高质量特点,但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无可避免地承受了更多压力。
(三)强化了进口方义务。与WTO/SPS相比,TPP/SPS在条款中增加了更多进口方应履行义务。如“等效”条款,要求进口方说明其实施SPS措施的目的、理由以及拟应对的风险;“风险分析”条款规定进口方需说明其开展风险评估所需信息,制定风险评估进度表并尽可能加快进度。条款详细规定了操作程序、时限要求,透明度要求等,对进口方具有较强约束力。
(四)细化了货物合格评定程序。“审核”“进口检查”“认证”等内容在WTO/SPS中统一归在“控制、检查和批准程序”条款中,并只做了原则性规定。而TPP/SPS措施对上述内容逐条进行规定,形成完整的货物合格评定程序操作指引。例如审核强调以体制审核为基础,有权审核出口方主管机关及其检查体系;实施进口检查方应提供其进口程序的信息及其决定进口检查方式和频率的依据等。规定详尽具体,可操作性强。
二、TPP/SPS措施对我国的影响
(一)高门槛导致出口农食产品成本增加。TPP/SPS措施主要基于以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的SPS措施,一旦付诸实施将显著提升TPP成员国市场准入门槛。我国要向TPP成员国出口食品农产品,不仅需要提高产品质量标准,而且会面临更多环节、更苛刻的检验检疫要求,导致我国农食产品出口成本增加。
(二)TPP内贸易自由使我国面临贸易转移效应。TPP/SPS由于其条款具体详细,尤其在透明度、等效性、风险分析等方面较WTO/SPS阐述更清晰。因而,TPP成员国之间较非成员国认证认可更易操作、检验检疫要求更易达成,成员国企业更能规避贸易风险。在这种前提下,企业会更倾向于与自己处在同一协议的企业开展贸易活动,与中国贸易往来势必受到影响。同时,我们也应看到,在TPP签订前,各TPP成员国的SPS措施标准不一,我国企业基于经济因素的考量可能会选择向低门槛国家输出。而一旦TPP达成,标准统一、门槛提升,也势必直接冲击我国对TPP成员国的产品出口。
(三)TPP将倒逼我国SPS措施转型升级。TPP/SPS措施一旦达成,其协议内容将会变成各成员国之间的通用规则,促进亚太地区SPS措施标准一体化。亚太地区作为我国农产品主要出口市场,要继续保持原有市场优势和市场份额,就必须满足TPP/SPS措施要求。同时,TPP规定的合格评定程序强调农食产品从种植到加工到运输全过程管理,代表了质量管理的高标准和基本发展方向。因而,虽然TPP/SPS给我国带来很大压力,但同时也形成了良性倒逼机制,要求我国通过深化改革、加速SPS措施转型升级,从根本上提升质量管理能力、强化产品核心竞争力,客观上促进我国SPS措施执行水平的整体提高。
三、我国应对TPP/SPS措施的建议
(一)加快标准化体系建设,提升SPS措施水平。系统梳理我国现有标准,不断推进重点领域标准与国际标准对比分析和转化,提高国际标准采标率。不断完善技术法规、技术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及时修订更新并通报SPS,参与国际SPS措施制修订工作,争取话语权。加强SPS措施与检验检疫工作的衔接力度,通过完善制度体系,开展内部培训等方式,使执法人员在宏观、微观层面能够把握工作方向,提升执法水平。引导企业和行业有效采用国际标准,实施高标准的SPS措施,增强企业产品和技术进入国际市场的能力。
(二)建立和完善重点产业SPS措施预警机制,增强风险防范能力。利用质检总局监管平台、公共信息服务平台,调动各方积极性,建立由质检总局主导、行业协助、企业参与的重点产业SPS措施壁垒信息收集分析和互动机制,加强对国外技术法规及出口产品遭受技术性贸易措施的动态追踪,掌握重点领域国际标准态势和发达国家相关措施发展趋势。建立和完善跨领域、多层次国际贸易服务与咨询体系,做好通报咨询及预警服务,帮助企业提高风险应变能力。
(三)加强硬件和软件建设,强化检验检疫部门引路人角色。现阶段我国相关技术性贸易措施水平较低,很大原因是由于实验室检测方法和技术落后、领军人物缺乏。因此,需要在引进或培养实验室管理人才、加强技术沟通、提高实验室检测能力方面下功夫。若短期内无法实现设备和人才“质”的提高,可外挂发达国家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同时,检验检疫部门应切实承担起职责,如针对性制定监测方案,帮扶企业开展质量评价、技术培训等活动,联合合作机构开展技术攻关、新材料实验等活动,当好引路人。
(四)加快推进双边和多边合作,突破TPP壁垒。目前,TPP12个成员国与我国已签订或正在商谈的双边自贸协定(FTA)有大量交集,FTA将这些国家剥离出来,稀释了TPP对中国造成的贸易转移压力;通过推动“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RCEP)谈判,可在战略上形成与TPP谈判平行竞争态势;通过构建自己的外贸体系,加快“一带一路”两走廊战略部署,使我国区域一体化布局更为灵活。通过FTA、RCEP、“一带一路”三驾马车,我国对TPP显示出了强有力的突围之势。同时,对于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双协议国,我国应重视双方的国际贸易与交流,尤其可深化在SPS措施领域的合作,包括风险管理、信息沟通、处罚、透明度、检验检疫标准等,从侧面了解掌握TPP/SPS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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