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商品监督抽查工作需进一步加强
进出口商品监督抽查是检验检疫部门提升进出口商品质量和保障消费者权益的一项重要法定职能,在质检总局《2016年进出口商品检验监管工作要点》中显得尤为突出。因此,如何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目录外进出口商品监督抽查检验工作,值得认真思考和研究。
在我国经济增长进入新常态的历史节点,检验检疫部门要切实做好进出口商品监督抽查,就亟须解决以下四点问题:
法律法规存在漏洞。《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九条要求目录外进出口商品根据国家规定实施抽查检验,但至今没有出台有关国家规定。对不合格商品的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检法实施条例》要求依照法定检验不合格商品的处置程序实行,即依据商检法第五条“进口商品未经检验的,不准销售、使用;出口商品未经检验合格的,不准出口”。如果检验检疫部门继续在口岸施行进出口商品监督抽查,与“事前检验”向“事中事后监管”转移的要求不符。如果不在进出口环节实施监督抽查,一旦不合格商品进入流通领域,检验检疫将缺少充分的执法权限。
部门规章可操作性不强。《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管理办法》一定程度上规范了目录外进出口商品监督抽查的有关程序,但是仍然存在部分条款难以操作的情形。
抽批任务分配不科学。当前,质检总局统筹制定目录外进出口商品监督抽查总任务后,按照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年检验批次百分比进行无区别的任务分解,直属局再照此模式进一步分解给各个分支局具体落实。这自上而下的分解模式很可能造成某国的某一款同一批次的商品,被多个区域的分支机构重复抽查,违背了《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管理办法》的设计初衷。
工作成效认可度不高。一方面,“3个80%”指挥棒其中之一是目录外出口商品监督抽查的比例最高仍可达到20%,在我国出口产品数量萎缩的大环境下,国务院的要求与社会公众的期盼还存在一定差距。另一方面,大多数直属局、分支局开展省抽、地抽时既未征集消费者建议,也不公告将开展抽查的范围和品种,公布的抽查结果也比较笼统。
“见兔而顾犬,未为晚也;亡羊而补牢,未为迟也”。针对上述问题,笔者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与完善:
完善法理依据,加快职能整合。建议:一是提请全国人大修订商检法,体现出事中事后监管的改革方向,或者尽快出台关于目录外进出口商品监督抽查的国家规定,保障各项工作有序开展。二是提请国务院完善商检法实施条例,借鉴发达国家后市场监管的先进经验,允许企业对发现的不合格商品自行做技术处理直至合格,否则自动甚至强制召回。三是树立大质量监管机制,向全国人大和国务院直陈多部门分段质量管理的不足和缺陷,整合质监、工商、食药等质量监管部门的相关职能,实现对进出口商品质量监管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检验监管模式。
修订部门规章,弥补法理缺失。法律法规的修订和部门职能的整合往往需要一定的契机,且程序繁琐、时间跨度长。因此,建议及时修订完善《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管理办法》。一是根据抽样实际情况,删除由被抽查单位无偿提供样品的内容,加大对抽样工作的预算保障。二是在规定抽样范围的原有内容上,增加流通领域和网络电商的抽样。三是在法律法规修订和职能理顺之前,不要求出具抽样单和签字。四是对不配合监督抽查的有关单位,增加经济或行政处罚。五是进一步明确监督抽查程序要求,细化抽查计划公告、抽查结果分析评估制度、抽查结果的公布方式与频率等内容。
构建数据平台,科学分解任务。将目录外进出口商品监督抽查工作与“互联网+”结合起来,构建质量信息大数据平台,为科学分解抽批任务夯实基础。一是收集整合检验检疫、海关、质监、工商等执法主体的监管信息,实现执法信息、公众反馈、舆情热点、第三方检测等质量信息的互联互通。二是全方位整理与分析质量数据,统筹考虑进出口商品的质量状况、潜在风险、社会热点、民众关切等因素,增强监督抽查计划的前瞻性和预防性,同时根据各地区进出口商品的类别和数量差异,合理分解抽批任务。三是发挥质量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的作用,向政府部门、系统内部、行业协会、社会公众、有关企业等,公布监督抽查报告、发布不合格商品的检测结果、检测标准和实验室资质等信息,提升全社会的质量意识和主动参与质量共治的积极性。
狠抓工作重点,提升抽查成效。要有效提升目录外进出口商品监督抽查的工作成效,除完善上述体制和机制上的不足外,开展具体工作还须突出重点:一是加强重点时间节点的质量通报。在节假日敏感时间节点,加强与电商的合作,将进口数量和消费者差评多的商品,列入监督抽查重点,以问题为导向开展重点项目检测。二是拓展不合格商品的处理措施。发现目录外进口商品存在质量缺陷甚至安全隐患时,加强来源追溯等方面的工作力度,对国外出口商采取约谈、通报、列入黑名单等措施。三是合理利用抽查结果。抽查结束后要及时按照不同国家、产品类别、品牌型号等分门别类的通报检测结果、不合格商品的处置等信息,并适时发布监督抽查报告或行业分析报告等,引导消费者科学购物以扩大社会影响。四是丰富抽查方式。对被国内外消费者有效投诉、被有关监管机构通报、召回、退运、销毁或突发商品标准发生变更等重大质量事件的进出口商品,推行“动态抽查”。五是加大对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的采信,将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纳入到抽查样品检测实验室,既减少社会对检验检疫部门“既踢球又吹哨”的质疑,又增强了抽查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性。
进出口商品监督抽查是检验检疫部门提升进出口商品质量和保障消费者权益的一项重要法定职能,在质检总局《2016年进出口商品检验监管工作要点》中显得尤为突出。因此,如何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目录外进出口商品监督抽查检验工作,值得认真思考和研究。
在我国经济增长进入新常态的历史节点,检验检疫部门要切实做好进出口商品监督抽查,就亟须解决以下四点问题:
法律法规存在漏洞。《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九条要求目录外进出口商品根据国家规定实施抽查检验,但至今没有出台有关国家规定。对不合格商品的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检法实施条例》要求依照法定检验不合格商品的处置程序实行,即依据商检法第五条“进口商品未经检验的,不准销售、使用;出口商品未经检验合格的,不准出口”。如果检验检疫部门继续在口岸施行进出口商品监督抽查,与“事前检验”向“事中事后监管”转移的要求不符。如果不在进出口环节实施监督抽查,一旦不合格商品进入流通领域,检验检疫将缺少充分的执法权限。
部门规章可操作性不强。《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管理办法》一定程度上规范了目录外进出口商品监督抽查的有关程序,但是仍然存在部分条款难以操作的情形。
抽批任务分配不科学。当前,质检总局统筹制定目录外进出口商品监督抽查总任务后,按照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年检验批次百分比进行无区别的任务分解,直属局再照此模式进一步分解给各个分支局具体落实。这自上而下的分解模式很可能造成某国的某一款同一批次的商品,被多个区域的分支机构重复抽查,违背了《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管理办法》的设计初衷。
工作成效认可度不高。一方面,“3个80%”指挥棒其中之一是目录外出口商品监督抽查的比例最高仍可达到20%,在我国出口产品数量萎缩的大环境下,国务院的要求与社会公众的期盼还存在一定差距。另一方面,大多数直属局、分支局开展省抽、地抽时既未征集消费者建议,也不公告将开展抽查的范围和品种,公布的抽查结果也比较笼统。
“见兔而顾犬,未为晚也;亡羊而补牢,未为迟也”。针对上述问题,笔者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与完善:
完善法理依据,加快职能整合。建议:一是提请全国人大修订商检法,体现出事中事后监管的改革方向,或者尽快出台关于目录外进出口商品监督抽查的国家规定,保障各项工作有序开展。二是提请国务院完善商检法实施条例,借鉴发达国家后市场监管的先进经验,允许企业对发现的不合格商品自行做技术处理直至合格,否则自动甚至强制召回。三是树立大质量监管机制,向全国人大和国务院直陈多部门分段质量管理的不足和缺陷,整合质监、工商、食药等质量监管部门的相关职能,实现对进出口商品质量监管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检验监管模式。
修订部门规章,弥补法理缺失。法律法规的修订和部门职能的整合往往需要一定的契机,且程序繁琐、时间跨度长。因此,建议及时修订完善《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管理办法》。一是根据抽样实际情况,删除由被抽查单位无偿提供样品的内容,加大对抽样工作的预算保障。二是在规定抽样范围的原有内容上,增加流通领域和网络电商的抽样。三是在法律法规修订和职能理顺之前,不要求出具抽样单和签字。四是对不配合监督抽查的有关单位,增加经济或行政处罚。五是进一步明确监督抽查程序要求,细化抽查计划公告、抽查结果分析评估制度、抽查结果的公布方式与频率等内容。
构建数据平台,科学分解任务。将目录外进出口商品监督抽查工作与“互联网+”结合起来,构建质量信息大数据平台,为科学分解抽批任务夯实基础。一是收集整合检验检疫、海关、质监、工商等执法主体的监管信息,实现执法信息、公众反馈、舆情热点、第三方检测等质量信息的互联互通。二是全方位整理与分析质量数据,统筹考虑进出口商品的质量状况、潜在风险、社会热点、民众关切等因素,增强监督抽查计划的前瞻性和预防性,同时根据各地区进出口商品的类别和数量差异,合理分解抽批任务。三是发挥质量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的作用,向政府部门、系统内部、行业协会、社会公众、有关企业等,公布监督抽查报告、发布不合格商品的检测结果、检测标准和实验室资质等信息,提升全社会的质量意识和主动参与质量共治的积极性。
狠抓工作重点,提升抽查成效。要有效提升目录外进出口商品监督抽查的工作成效,除完善上述体制和机制上的不足外,开展具体工作还须突出重点:一是加强重点时间节点的质量通报。在节假日敏感时间节点,加强与电商的合作,将进口数量和消费者差评多的商品,列入监督抽查重点,以问题为导向开展重点项目检测。二是拓展不合格商品的处理措施。发现目录外进口商品存在质量缺陷甚至安全隐患时,加强来源追溯等方面的工作力度,对国外出口商采取约谈、通报、列入黑名单等措施。三是合理利用抽查结果。抽查结束后要及时按照不同国家、产品类别、品牌型号等分门别类的通报检测结果、不合格商品的处置等信息,并适时发布监督抽查报告或行业分析报告等,引导消费者科学购物以扩大社会影响。四是丰富抽查方式。对被国内外消费者有效投诉、被有关监管机构通报、召回、退运、销毁或突发商品标准发生变更等重大质量事件的进出口商品,推行“动态抽查”。五是加大对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的采信,将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纳入到抽查样品检测实验室,既减少社会对检验检疫部门“既踢球又吹哨”的质疑,又增强了抽查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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