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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发布公告 防止中东呼吸综合征疫情传入我国

2018年10月16日 09:28 信息来源:http://cngm.cqn.com.cn/html/2018-10/16/content_107988.htm?div=-1

10月12日,海关总署发布公告,防止中东呼吸综合征疫情传入我国,保护前往沙特阿拉伯人员的健康安全。

公告要求,来自沙特阿拉伯的人员,如有发热、咳嗽、呼吸困难等急性呼吸道症状,入境时应当进行卫生检疫申报,配合海关做好体温监测、医学排查等卫生检疫工作;海关卫生检疫人员对发现有上述症状的入境人员要按照规定程序采取医学措施;旅行中或旅行后2周内出现上述症状的人员,应当立即就医,并向医生说明近期旅行史。

来自沙特阿拉伯的交通工具、集装箱、货物、行李物品、邮件、快件必须接受卫生检疫,其负责人、承运人、代理人或者货主应当配合卫生检疫工作,对有证据表明可能被中东呼吸综合征冠状病毒污染的,应当按规定接受卫生处理。

前往沙特阿拉伯的人员,出国前可以向海关及其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进行健康咨询;旅行中要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避免与急性呼吸道感染病人密切接触;尽量避免接触单峰骆驼、蝙蝠等,必须接触时则需注意个人防护,并及时洗手。同时,注意饮食卫生,如出现发热,伴有咳嗽、呼吸困难等急性呼吸道感染症状,应当立即就医。

公告特别要求,在12个月有效期内,对世界卫生组织公布的新增的发生中东呼吸综合征病例的国家和地区也按本公告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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