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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人机归类为“会飞的照相机” 海关总署为中国优势出口产品争取有利归类属性

2018年11月14日 10:00 信息来源:http://cngm.cqn.com.cn/html/2018-11/14/content_108667.htm?div=-1

“无人机”到底是“会飞的照相机”还是“带照相机的飞行器”?这个问题直接关系到我国无人机出口市场能否顺畅。

记者从海关总署获悉,今年9月,世界海关组织协调制度委员会认定,中国的“大疆无人机”归类为“会飞的照相机”。这意味着,“中国智造”的代表产品走向世界获得了国际贸易“通行证”。

无人机属于创新性的高科技新产品,在世界各国缺乏统一认可的归类属性。在出口时,由于各个国家归类不一致,会遭遇不同的监管要求及市场准入标准,给产品出口通关造成困扰。

据深圳海关关税处介绍,“无人机”如果按照“带照相机的飞行器”归类,就必须按“飞行器”进行监管。在这种情况下,各国的贸易管制条件会比较严格,容易形成非关税贸易壁垒。如果按照“会飞的照相机”归类,就可以按“照相机”进行监管,而各国对照相机一般没有特殊的贸易管制要求,有利于高科技优势产品进入民用市场。

今年4月世界海关组织协调制度委员会(HSC)第61次会议期间,“无人机”以一票之差归入对我国优势产业不利的“带相机的飞行器”一类。中国海关代表充分利用规则,对此作出了“保留意见”暂时结论,并留至9月再次讨论,为我方争取到了宝贵时间。最终,世界海关组织协调制度委员会(HSC)第62次会议作出了对中国“无人机”产品的有利决定,“无人机”归类“会飞的照相机”,为此类商品进入欧洲等市场扫除了部分障碍。

在国际贸易中,商品归类即利益,有国际贸易利益就必有归类争议。

我国自1992年加入《协调制度国际公约》。按照公约,《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分类目录广泛应用于海关税则、国际贸易统计、原产地规则、国际贸易谈判、贸易管制等多个领域,又被称为“国际贸易的语言”。自加入公约以来,中国海关运用技术手段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在世界海关组织协调制度委员会框架下,已为多个中国优势出口产品争取到有利的归类属性和独立的商品编码。

近年来,我国民用无人机产业优势明显并积极拓展海外市场。借助完善的电子元器件供应链、配套齐备的周边产业,我国无人机产业发展势头强劲。深圳、成都等地形成了无人机制造基地,产生了大疆、一电、哈博森等具有国际影响力的龙头企业。

目前,我国无人机产品凭借强大的性价比优势逐渐占据海外市场高点。据统计,在消费级领域,仅大疆就占据了全球70%的市场份额。国内无人机企业不断拓展海外市场、加强海外合作,形成欧美传统市场与拉丁美洲、澳大利亚等新兴市场齐头并进的局面。

海关总署数据显示,2017年前三季度,我国出口无人机80.5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96.4%。其中,内地对香港出口无人机34.2亿元,增长1.4倍;对美国出口27.1亿元,增长72.1%;对欧盟出口10.6亿元,增长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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