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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印发《关于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化改革创新若干措施的通知》 53项新措施加大自贸区开放力度

2018年11月26日 09:28 信息来源:http://cngm.cqn.com.cn/html/2018-11/26/content_108981.htm?div=-1

近日,国务院印发《关于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化改革创新若干措施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围绕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发展需要,在营造优良投资环境、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推动金融创新服务实体经济、推进人力资源领域先行先试等方面,提出53项切口小、见效快的工作措施,着力打通有关工作的“堵点”和“难点”,推动自贸试验区更好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通知》具有五方面特点,一是加大改革授权力度。在风险可控前提下,通过下放相关权限,支持自贸试验区大胆试、大胆闯、自主改。二是开展试点探索。推动相关措施在自贸试验区先行先试,在契合自贸试验区发展定位的关键领域开展探索,进一步发挥自贸试验区试验田作用。三是进一步推动对外开放。在现有外商投资负面清单基础上,提出有关开放举措,打破准入后的“玻璃门”。四是给予政策扶持。给予自贸试验区有针对性的扶持政策,补齐功能短板,促进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培育发展新动能。五是体现特色定位。根据各自贸试验区的特色功能定位,提出不同的深化改革创新措施,引导各自贸试验区有针对性地开展探索,53项支持措施中有14项适用于特定自贸试验区。

商务部外国投资管理司司长唐文弘在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表示,与现有的12个自贸试验区总体方案相比,53项支持措施是各部门、各地方在自贸试验区总体方案的基础上,根据各领域改革的进程和自贸试验区的诉求,研究提出的进一步深化改革创新的政策措施,两者可以说是一脉相承,层层递进。

据悉,53项措施中有9项涉及海关工作。其中,海关牵头或单独办理的有支持汽车平行进口保税仓储业务、增加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功能等6项,协办的有支持开展航空维修保税监管等3项。

《通知》明确,海关工作以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为核心,主要涉及三方面创新。一是完善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此次改革创新主要是在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现有的货物贸易、海运仓单申报等12项基本功能基础上,拓展航空、铁路仓单申报等新的功能,以满足自贸试验区新的发展需要,并加强与“一带一路”重点沿线国家互联互通、信息共享。二是丰富口岸功能建设。针对福建自贸试验区,支持平潭口岸建设进境种苗、水果、食用水生动物等监管作业场所,针对重庆自贸试验区,支持设立首次进口药品和生物制品口岸。三是创新新业务、新模式。主要是支持平行进口汽车保税仓储,创新开展保税维修,艺术品保税仓储、税款保证保险等业务。海关总署已会同有关部门调整了平行进口汽车保税仓储期限,由原来的3个月调整为不设仓储时间。

在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海关总署自贸区和特殊区域发展司主要负责人陈振冲介绍,在全国复制推广的自贸试验区四批83项改革试点经验中,来自海关的一共46项,占比55.42%。目前,自贸试验区贸易便利化水平大幅提高,进出口总体快于全国平均水平。

陈振冲表示,下一步,海关总署将认真做好各项工作的细化分解落实,进一步推动自贸试验区深化改革创新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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