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完善法规制度建设,巩固“减单证”成效——着力营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
86种监管证件除46种保留验核(其中42种实现联网核查)外,对其余监管证件不再验核。近日,海关总署公布了《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对精简进出口环节监管证件所涉及的40余部规章予以修改。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营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口岸营商环境决策部署,进一步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压缩通关时间,提高通关效率,巩固和提升精简进出口环节监管证件改革成效,海关总署协调相关单位和部门大幅精简进出口环节监管证件,86种监管证件除46种保留验核(其中42种实现联网核查)外,对其余监管证件不再验核。同时,积极推动相关法律规范修改调整,进一步完善“减单证”配套法规制度建设。
对于不再验核的监管证件,如《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进出境中药材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出口化妆品企业生产许可证”,以及《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规定的“入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单”等,统一删去了要求企业在进出口环节提交海关验核的相关规定。
针对不再验核监管证件后,海关如何保证监管到位的问题,海关总署政法司副司长王军说,监管证件不再要求相对人提供,也无需另行验核,海关通过改进监管方式来履行监管职能。比如,《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取消了海关在首次报关时验核“出口化妆品企业生产许可证”要求,通过相对人自我声明等手段加强监管,强化企业主体责任。此外,海关还将通过健全完善配套制度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据了解,这是本年度海关总署第三次大规模修改规章。国务院新“三定”方案将原来由国家认监委负责的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核准两项职责划入海关,该职责调整涉及《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等6部规章的相关规定。此次海关规章集中修订对这些规定一并作出修改,解决了机构合法性和执法合法性有关问题。
目前,通过电子化方式引入监管证件的管理,46种保留验核的监管证件中42种已经实现了联网核查。
对于联网核查的监管证件,海关在进出口环节仍然需要验核。对企业而言,应事先取得有关证件,但在进出口环节无需向海关提交纸质单证。只需在报关单相应栏目填报监管证件编号或代码,海关即可调取上述监管证件电子数据,并通过有关管理系统进行自动比对验核。
考虑到还有极少数保留验核的监管证件无法在进出口环节实现联网核查,王军表示,本次修订在规范调整进出口申报事项的基础性规章《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中专门增加了相关条款,即“海关与相关证件主管部门未实现联网核查,无法自动比对验核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持有关证件办理海关手续”。
监管证件联网核查下一步还将迎来新的利好政策。据悉,海关将联合相关主管部门着力推进监管证件办理程序的进一步优化,比如,海关总署、贸促会的原产地证书可通过“单一窗口”等方式在线申请并收到审核结果。
86种监管证件除46种保留验核(其中42种实现联网核查)外,对其余监管证件不再验核。近日,海关总署公布了《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对精简进出口环节监管证件所涉及的40余部规章予以修改。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营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口岸营商环境决策部署,进一步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压缩通关时间,提高通关效率,巩固和提升精简进出口环节监管证件改革成效,海关总署协调相关单位和部门大幅精简进出口环节监管证件,86种监管证件除46种保留验核(其中42种实现联网核查)外,对其余监管证件不再验核。同时,积极推动相关法律规范修改调整,进一步完善“减单证”配套法规制度建设。
对于不再验核的监管证件,如《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进出境中药材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出口化妆品企业生产许可证”,以及《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规定的“入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单”等,统一删去了要求企业在进出口环节提交海关验核的相关规定。
针对不再验核监管证件后,海关如何保证监管到位的问题,海关总署政法司副司长王军说,监管证件不再要求相对人提供,也无需另行验核,海关通过改进监管方式来履行监管职能。比如,《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取消了海关在首次报关时验核“出口化妆品企业生产许可证”要求,通过相对人自我声明等手段加强监管,强化企业主体责任。此外,海关还将通过健全完善配套制度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据了解,这是本年度海关总署第三次大规模修改规章。国务院新“三定”方案将原来由国家认监委负责的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核准两项职责划入海关,该职责调整涉及《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等6部规章的相关规定。此次海关规章集中修订对这些规定一并作出修改,解决了机构合法性和执法合法性有关问题。
目前,通过电子化方式引入监管证件的管理,46种保留验核的监管证件中42种已经实现了联网核查。
对于联网核查的监管证件,海关在进出口环节仍然需要验核。对企业而言,应事先取得有关证件,但在进出口环节无需向海关提交纸质单证。只需在报关单相应栏目填报监管证件编号或代码,海关即可调取上述监管证件电子数据,并通过有关管理系统进行自动比对验核。
考虑到还有极少数保留验核的监管证件无法在进出口环节实现联网核查,王军表示,本次修订在规范调整进出口申报事项的基础性规章《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中专门增加了相关条款,即“海关与相关证件主管部门未实现联网核查,无法自动比对验核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持有关证件办理海关手续”。
监管证件联网核查下一步还将迎来新的利好政策。据悉,海关将联合相关主管部门着力推进监管证件办理程序的进一步优化,比如,海关总署、贸促会的原产地证书可通过“单一窗口”等方式在线申请并收到审核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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