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法实施在即,海关总署发布公告——细化跨境电商零售进出口商品监管
无论是跨境电商企业,还是消费者个人,只要通过跨境电商交易平台实现零售进出口商品交易,并根据海关要求传输相关交易电子数据的,都要接受海关监管。12月12日,海关总署发布2018年第194号公告,明确了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出口商品监管工作的相关事宜。
根据公告,跨境电商平台企业、物流企业、支付企业等参与跨境电商零售进出口业务的企业,应及时向所在地海关办理注册登记。境外跨境电商企业应委托境内代理人向代理人所在地海关办理注册登记。参与跨境电商零售进出口业务并注册登记的企业将被纳入海关信用管理,海关将根据信用等级实施差异化的通关管理措施。
公告进一步细化对跨境电商进出口通关的管理。对跨境电商直购进口商品及适用“网购保税进口”(监管方式代码1210)进口政策的商品,将按照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监管,不执行有关商品首次进口许可批件、注册或备案要求。跨境电商零售进出口商品申报前,跨境电商平台企业或跨境电商企业境内代理人、支付企业、物流企业应当分别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跨境电商通关服务平台向海关传输交易、支付、物流等电子信息,并对数据真实性承担相应责任。
在税收征管环节,消费者为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的实际纳税义务人,从事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业务的企业为代缴义务人。海关按照国家关于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税收政策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完税价格为实际交易价格,包括商品零售价格、运费和保险费。
公告还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出口商品监管作业场所作出了新规定。跨境电商监管作业场所经营人、仓储企业应当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并按照海关要求交换电子数据。其中开展跨境电商直购进口或一般出口业务的监管作业场所应按照快递类或者邮递类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规范设置。跨境电商网购保税进口业务应当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B型)内开展。
业内专家认为,海关对跨境电商进出口商品监管措施将会对BC直购业务、网购保税业务、跨境9610(国外买家网上购物→订单付款→清单核放→买家收到货物→汇总申报模式)出口业务等带来影响。
公告还规定,跨境电商企业及其代理人、跨境电商平台企业应建立商品质量安全等风险防控机制,加强对商品质量安全以及虚假交易、二次销售等非正常交易行为的监控,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对消费者(订购人)而言,对于已购买的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不得再次销售。
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一级合伙人吕友臣律师认为,2016年海关总署第26号公告引发了“4.8新政”大震动,2018年海关总署第194号公告取代了第26号公告,这将成为开创跨境电商海关监管新局面的里程碑。海关的监管政策尺度和执法操作对跨境电商发展至关重要,只有海关的监管准确落实了国务院规定,跨境电商的规范发展才能成为现实,否则国务院促进跨境电商发展的精神只能成为一句口号。
公告将与电子商务法同步,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届时,海关总署2016年第26号公告同时废止。境内跨境电商企业已签订销售合同的,其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业务的开展可延长至2019年3月31日。
无论是跨境电商企业,还是消费者个人,只要通过跨境电商交易平台实现零售进出口商品交易,并根据海关要求传输相关交易电子数据的,都要接受海关监管。12月12日,海关总署发布2018年第194号公告,明确了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出口商品监管工作的相关事宜。
根据公告,跨境电商平台企业、物流企业、支付企业等参与跨境电商零售进出口业务的企业,应及时向所在地海关办理注册登记。境外跨境电商企业应委托境内代理人向代理人所在地海关办理注册登记。参与跨境电商零售进出口业务并注册登记的企业将被纳入海关信用管理,海关将根据信用等级实施差异化的通关管理措施。
公告进一步细化对跨境电商进出口通关的管理。对跨境电商直购进口商品及适用“网购保税进口”(监管方式代码1210)进口政策的商品,将按照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监管,不执行有关商品首次进口许可批件、注册或备案要求。跨境电商零售进出口商品申报前,跨境电商平台企业或跨境电商企业境内代理人、支付企业、物流企业应当分别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跨境电商通关服务平台向海关传输交易、支付、物流等电子信息,并对数据真实性承担相应责任。
在税收征管环节,消费者为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的实际纳税义务人,从事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业务的企业为代缴义务人。海关按照国家关于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税收政策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完税价格为实际交易价格,包括商品零售价格、运费和保险费。
公告还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出口商品监管作业场所作出了新规定。跨境电商监管作业场所经营人、仓储企业应当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并按照海关要求交换电子数据。其中开展跨境电商直购进口或一般出口业务的监管作业场所应按照快递类或者邮递类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规范设置。跨境电商网购保税进口业务应当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B型)内开展。
业内专家认为,海关对跨境电商进出口商品监管措施将会对BC直购业务、网购保税业务、跨境9610(国外买家网上购物→订单付款→清单核放→买家收到货物→汇总申报模式)出口业务等带来影响。
公告还规定,跨境电商企业及其代理人、跨境电商平台企业应建立商品质量安全等风险防控机制,加强对商品质量安全以及虚假交易、二次销售等非正常交易行为的监控,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对消费者(订购人)而言,对于已购买的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不得再次销售。
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一级合伙人吕友臣律师认为,2016年海关总署第26号公告引发了“4.8新政”大震动,2018年海关总署第194号公告取代了第26号公告,这将成为开创跨境电商海关监管新局面的里程碑。海关的监管政策尺度和执法操作对跨境电商发展至关重要,只有海关的监管准确落实了国务院规定,跨境电商的规范发展才能成为现实,否则国务院促进跨境电商发展的精神只能成为一句口号。
公告将与电子商务法同步,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届时,海关总署2016年第26号公告同时废止。境内跨境电商企业已签订销售合同的,其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业务的开展可延长至2019年3月31日。
-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50号(关于实行进口乳品检测报告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公告)(2021-07-07)
- 一季度海关立案侦办走私犯罪案件同比增长逾九成(2021-04-29)
- 人工智能查侵权 南宁海关截至4月上旬共查获涉及知识产权类货物30批次(2021-04-28)
- 从严打击进出口侵权违法行为 海关去年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6.53万次(2021-04-27)
- 大连海关无害化销毁一批侵权货物(2021-0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