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完善进口废物原料管理制度
日前,海关总署发布《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要求原已获得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的企业,属于加工利用型的,应及时向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直属海关申请换发新证;属于贸易型的,注册登记将自动失效。
《细则》要求,申请进口废物原料收货人注册登记的企业,应当先取得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并符合具有合法进口经营资质的加工利用企业;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及相应基础设施;具备放射性检测设备及检测能力;熟悉并遵守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环境保护、固体废物管理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具有对废物原料进行环保质量控制及加工利用的措施和能力,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保证废物原料符合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环境保护、固体废物管理的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等条件。
按照《细则》规定,海关将对收货人实施信用管理,并依照职责对收货人实施现场检查、验证、追踪货物环保质量状况等形式的监督管理。直属海关发现非本辖区收货人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及时通报出具注册登记证书的直属海关;对于发现收货人涉嫌走私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按照有关管辖规定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此外,海关总署、直属海关还将对收货人实施A、B、C共3类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管理。
《细则》特别强调,收货人所进口的废物原料,仅限用于自行加工利用,不得以任何方式交付其他单位、组织或者个人,且收货人及其关联机构不能从事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业务。
《细则》自2018年8月1日起执行,将有望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的注册登记及其监督管理,《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同时废止。
日前,海关总署发布《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要求原已获得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的企业,属于加工利用型的,应及时向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直属海关申请换发新证;属于贸易型的,注册登记将自动失效。
《细则》要求,申请进口废物原料收货人注册登记的企业,应当先取得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并符合具有合法进口经营资质的加工利用企业;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及相应基础设施;具备放射性检测设备及检测能力;熟悉并遵守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环境保护、固体废物管理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具有对废物原料进行环保质量控制及加工利用的措施和能力,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保证废物原料符合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环境保护、固体废物管理的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等条件。
按照《细则》规定,海关将对收货人实施信用管理,并依照职责对收货人实施现场检查、验证、追踪货物环保质量状况等形式的监督管理。直属海关发现非本辖区收货人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及时通报出具注册登记证书的直属海关;对于发现收货人涉嫌走私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按照有关管辖规定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此外,海关总署、直属海关还将对收货人实施A、B、C共3类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管理。
《细则》特别强调,收货人所进口的废物原料,仅限用于自行加工利用,不得以任何方式交付其他单位、组织或者个人,且收货人及其关联机构不能从事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业务。
《细则》自2018年8月1日起执行,将有望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的注册登记及其监督管理,《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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