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提升口岸通关效率再出新举措 下月起实施检验检疫单证电子化
2018年07月13日 09:53 信息来源:http://cngm.cqn.com.cn/html/2018-07/13/content_105619.htm?div=-1
7月11日,海关总署发布公告,自2018年8月1日起实施检验检疫单证电子化,进一步促进对外贸易便利,提升口岸通关效率。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向海关办理检验检疫手续,可按要求提供单证电子化信息,无需在申报时提交纸质单证。一是国内外相关主管部门或机构出具的单证,实现联网核查或可互联网查询的,只需录入单证编号。尚未实现联网核查且不能互联网查询的,需上传单证扫描件。二是海关出具的资质证明及其他单证,只需录入相关资质证明或单证编号。三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向海关提交的其他证明、声明类材料,只需依法申明持有相关材料。
公告指出,申请人应保证电子化单证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上传单证扫描件格式应符合海关要求,并按规定保存相关纸质单证。
公告明确,海关监管过程中按照风险布控、签注作业等要求需要验核纸质单证的,申请人应当补充提交相关纸质单证。
7月11日,海关总署发布公告,自2018年8月1日起实施检验检疫单证电子化,进一步促进对外贸易便利,提升口岸通关效率。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向海关办理检验检疫手续,可按要求提供单证电子化信息,无需在申报时提交纸质单证。一是国内外相关主管部门或机构出具的单证,实现联网核查或可互联网查询的,只需录入单证编号。尚未实现联网核查且不能互联网查询的,需上传单证扫描件。二是海关出具的资质证明及其他单证,只需录入相关资质证明或单证编号。三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向海关提交的其他证明、声明类材料,只需依法申明持有相关材料。
公告指出,申请人应保证电子化单证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上传单证扫描件格式应符合海关要求,并按规定保存相关纸质单证。
公告明确,海关监管过程中按照风险布控、签注作业等要求需要验核纸质单证的,申请人应当补充提交相关纸质单证。
相关阅读:
-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50号(关于实行进口乳品检测报告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公告)(2021-07-07)
- 一季度海关立案侦办走私犯罪案件同比增长逾九成(2021-04-29)
- 人工智能查侵权 南宁海关截至4月上旬共查获涉及知识产权类货物30批次(2021-04-28)
- 从严打击进出口侵权违法行为 海关去年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6.53万次(2021-04-27)
- 大连海关无害化销毁一批侵权货物(2021-0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