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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制定细则 加强进口废物原料国外供货商管理

2018年07月17日 10:11 信息来源:http://cngm.cqn.com.cn/html/2018-07/17/content_105679.htm?div=-1

日前,海关总署根据《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制定了《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从受理、审查、批准、变更、重新申请等方面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以下简称“废物原料”)国外供货商的注册登记及其监督管理。

《细则》规定,申请供货商注册登记应具有所在国家(地区)合法的经营资质,并且在其所在国家(地区)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及相应基础设施。供货商应熟悉并遵守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环境保护、固体废物管理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需获得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或RIOS体系等认证,具有对所供废物原料进行环保质量控制的措施和能力,能够保证其所供废物原料符合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环境保护、固体废物管理的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具备放射性检测设备、设施及检测能力。此外,供货商近3年内未发生过重大的安全、卫生、环保、欺诈等问题。

《细则》强调,供货商应当依照注册登记范围开展供货活动,供货商及其关联机构不能从事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业务。海关总署对供货商实施企业信用管理,可以依照职责对供货商实施现场检查、验证、追踪货物环保质量状况等形式的监督管理,并且对供货商实施A、B、C三类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管理。例如:废物原料存在严重疫情风险的;废物原料存在严重货证不符,经查确属供货商责任的;B类预警期间再次被检出环保项目不合格或者重大疫情的。供货商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由海关总署实施A类风险预警措施,各地海关1年内不受理其所供废物原料进口报检申请。

《细则》自2018年8月1日起执行,《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原质检总局公告2009年第98号公布)同时废止。

《细则》的发布施行,将进一步完善进口废物原料检验监管制度体系,有利于进一步加强进口废物原料源头管理,降低“洋垃圾”入境风险,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生态环境安全获得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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