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发布公告 进一步规范跨境电子商务监管工作
1月1日起,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海关注册登记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正式施行。同时,海关总署2018年4月发布的《关于规范跨境电子商务支付企业登记管理的公告》废止。
为进一步规范海关跨境电子商务监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等相关规定,海关总署明确了参与跨境电子商务的企业海关注册登记管理有关事项。
一是跨境电子商务支付企业、物流企业应当按照《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2018年第194号公告)的规定取得相关资质证书,并按照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在办理海关注册登记手续时提交相关资质证书。
二是在本公告实施之日前,已办理海关注册登记或信息登记的跨境电子商务物流企业,或仅办理海关信息登记的参与跨境电子商务进口业务的平台企业、支付企业,应当于2019年3月31日前按照规定办理海关注册登记或补充提交资质证书等手续。逾期未按规定办理的,其海关跨境电子商务企业信息不再有效。
1月1日起,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海关注册登记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正式施行。同时,海关总署2018年4月发布的《关于规范跨境电子商务支付企业登记管理的公告》废止。
为进一步规范海关跨境电子商务监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等相关规定,海关总署明确了参与跨境电子商务的企业海关注册登记管理有关事项。
一是跨境电子商务支付企业、物流企业应当按照《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2018年第194号公告)的规定取得相关资质证书,并按照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在办理海关注册登记手续时提交相关资质证书。
二是在本公告实施之日前,已办理海关注册登记或信息登记的跨境电子商务物流企业,或仅办理海关信息登记的参与跨境电子商务进口业务的平台企业、支付企业,应当于2019年3月31日前按照规定办理海关注册登记或补充提交资质证书等手续。逾期未按规定办理的,其海关跨境电子商务企业信息不再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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