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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海关破获一起白糖走私案 首犯获刑十三年罚款三千两百万元

2021年01月20日 15:59 信息来源:http://epaper.gmcmonline.com/zggmsb/2021-01-20/details.html?edition=1&details=1

近日,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南宁海关所属钦州海关缉私分局侦办的“2020.1.1”范某某等人走私进口白糖案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以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判处首犯范某某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3200万元,判处团伙其他主要成员10年至13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150万元至350万元不等的罚金。

该案系钦州海关缉私分局于2020年1月1日立案侦办。当日,在海关总署缉私局统一指挥下,南宁海关缉私局与石家庄海关缉私局开展联合行动,共出动警力110余人,在广西南宁、东兴,河北石家庄、邢台,浙江杭州等地开展集中抓捕,成功抓获范某某等犯罪嫌疑人10名,一举打掉涉嫌伪报品名走私白糖团伙4个,现场查扣涉案白糖675吨,冻结涉案账户40余个。

经查实,自2018年5月至2019年6月间,以范某某为首的犯罪团伙通过一般贸易渠道以伪报品名方式,将进口白糖申报成糖果预混粉,逃避海关监管,从广西钦州港口岸走私进口泰国产白砂糖73票共计11478吨,案值7976.92万元。

该起案件的成功破获,打响了“国门利剑2020”打私联合专项行动的第一枪,被列为海关总署缉私局一级挂牌督办案件,获评“全国税收征管十佳案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偷逃应缴税额在2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范某某等人的行为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且被认定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最终逃脱不过法律的严厉制裁。

我国是世界上主要的白糖消费市场之一,走私白糖违法犯罪活动严重扰乱国家经济秩序,破坏农业生产基础。案件的定罪判决,狠狠打击了食品走私违法犯罪,有力维护了白糖市场秩序。下一步,南宁海关缉私局将持续高压严打,切实维护国家农业产业安全和食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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