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识别披着P2P外衣的集资诈骗
网络借贷是我国金融行业的一大创新,已成为中小微企业获得融资的重要途径和有益补充,也是近年来普惠金融的有益实践。但是一些不良平台的倒闭和转型,尤其是一些假借P2P网贷之名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诈骗等行为的发生,严重扰乱互联网金融市场秩序,挫伤市场信心,给人民群众带来财产损失。
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三起有关金融犯罪的典型指导性案例,其中有曾引发舆论高度关注的周辉集资诈骗案。这位注册成立中宝投资公司时不到30岁的年轻人,短短两年多时间非法集资共计10.3亿余元。到底是互联网金融创新,还是非法集资?怎样识别披着P2P外衣的集资诈骗?记者就此进行了采访。
以案释法:非法集资终食苦果,获刑十五年
2011年2月,29岁的周辉注册成立中宝投资公司,担任法定代表人。公司上线运营“中宝投资”网络平台,借款人(发标人)在网络平台注册、缴纳会费后,可发布各种招标信息,吸引投资人投资。
P2P平台的交易模式有多种,但本质不变,就是以平台作为信息中心,一是向投资人提供标的,即贷款项目;二是平台审核借款人需求后,选出风险可控的贷款项目发布到平台上。
运行前期,周辉通过网络平台为13个借款人提供总金额约170万元的融资服务,但因部分借款人未能还清借款,造成了公司亏损。
此后,周辉除用本人真实身份信息在公司网络平台注册2个会员外,自2011年5月至2013年12月陆续虚构34个借款人,并利用上述虚假身份自行发布大量虚假抵押标、宝石标等,以支付投资人约20%的年化收益率及额外奖励等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募集资金。
然而,所募资金并未进入公司账户,而是全部由周辉个人掌控和支配。除部分用于归还投资人到期的本金及收益外,其余主要用于购买房产、高档车辆、首饰等。
2011年5月至案发,周辉通过中宝投资网络平台累计向全国1586名不特定对象非法集资共计10.3亿余元,除支付本金及收益回报6.91亿余元外,尚有3.56亿余元无法归还。案发后,公安机关从周辉控制的银行账户内扣押现金1.80亿余元。
最终,法院认定被告人周辉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返还各集资参与人。
“该案的指导意义在于,明确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或其控制人,利用网络借贷平台发布虚假信息,非法建立资金池募集资金,所得资金大部分未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主要用于借新还旧和个人挥霍,无法归还所募资金数额巨大的,应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最高检党组成员、副检察长童建明说。
区分难点:是金融创新,还是非法集资
浙江省检察院检察官赵宝琦说,作为案件二审承办人,在受案之初,他感觉办理该案存在两方面的难点:第一,周辉开展P2P平台业务,是进行互联网金融创新,还是实施非法集资犯罪行为,即案件罪与非罪的问题;第二,如果周辉的行为构成非法集资犯罪,是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还是集资诈骗罪?即此罪与彼罪的问题。
“经过对案件证据的梳理,我内心逐步形成确信,周辉的行为不属于互联网金融创新,而是假借P2P外衣实施的非法集资行为,同时也构成了非法集资犯罪中性质最为恶劣的集资诈骗罪。”赵宝琦解释说,之所以作出这样的判断,主要基于以下三方面因素。
其一,周辉对投资人进行欺诈,建立资金池,直接违反国家相关规定。根据国家监管规定,P2P平台必须坚持网贷信息中介的性质,不能自建资金池。本案中,周辉形成了总额达10亿元的巨额资金池,明显构成违法,脱离了互联网金融创新的范畴。
其二,周辉虚构事实诱骗投资人进行投资。周辉运用个人账户,共虚构了34名借款人,虚构融资项目、抵押物,欺骗投资人,明显构成违法。
其三,周辉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根据在案证据,周辉主要将资金存放在银行,用于个人活期储蓄和挥霍,不可能产生足额利润来支持周辉向投资人宣称的年化20%的投资回报。向投资人归还的本金和利息都是用后续投资人的钱款,属于典型的“庞氏骗局”。同时,其又花费6600万元购买20辆豪华跑车,花费2800万元购买服饰、旅游等生活开支,基于上述情况,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足以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综合以上方面,周辉的行为,认定为集资诈骗罪具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相关业内人士指出,所谓跑路或诈骗的P2P平台往往与金融创新无关,都只是假借P2P之名实施非法集资。那么,如何识别披着P2P外衣的集资诈骗?北京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党委书记许泽玮认为,除高息诱惑外,这些平台往往还存在工商信息造假、使用资金池模式、信息披露不透明、包装华丽等特点。
“假借P2P之名非法集资的平台未采用第三方资金托管,而是使用资金池模式,可随意动用资金,借新还旧,掩盖平台的问题,甚至卷钱跑路。这类平台标源不断,但是标的项目信息模糊不清,并没有真实的业务支撑。同时,还善用华丽的包装、通过第三方平台进行推广,为其宣传造势。”许泽玮说。
防范指南:远离高息诱惑
“互联网金融业的快速发展,在客观上使得如周辉一样的不法分子得以浑水摸鱼,挂羊头卖狗肉,打着‘金融创新’的旗号,行非法集资之实。”赵宝琦说,对这类非法集资行为,由于多种原因,很难在早期对募集人到底是从事正常的P2P业务,还是非法集资行为,以及真实资金使用人的身份、资金用途进行调查核实、甄别和监管。
在办案过程中,赵宝琦也发现,部分投资人危机意识不强,容易被不法分子虚构的高息回报所诱惑,即便有所认识,又存在侥幸心理,认为自己不会是最后的接盘人或对自身极度自信,抱着“薅羊毛”、捞一把就跑的心理。
“高息诱惑是P2P网贷诈骗平台最常用的招数,超过20%的高息,基本上都是需要远离的高风险平台。”许泽玮提醒投资人,“同时还要仔细辨别是否采用资金池模式。”
“在资金池模式下,用户只有一个账户,它既是平台账户也是资金账户;而在合规的第三方托管方式下,每个用户有两个账户,即平台账户和资金托管方的资金账户。”许泽玮进一步解释说。
许泽玮还表示,判断平台真假标的,主要是看信息披露是否充分、透明和完整,以及造假成本的大小。“如果一家P2P平台无资金池,建有第三方资金托管,且提供方法途径让消费者可以自行审查,资产的逻辑明确清晰,能够看得懂,并且有比较有实力的投资机构的投资,此类平台诈骗的概率就会很小。”他说。
专家指出,针对此类行业乱象,一方面,要严厉打击这种非法集资诈骗行为,专项整改整治,保护投资者的“钱袋子”;另一方面,要逐渐出台成熟的法律法规,为行业稳定、健康运行保驾护航。同时,更要加强投资者教育,普及风险教育,增强百姓的现代金融意识。
作为办案检察官,赵宝琦也提醒大家,必须提高警惕,在高息诱惑面前,保持理性,审慎投资,控制投资风险,一旦发现自身可能卷入非法集资行为,要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网络借贷是我国金融行业的一大创新,已成为中小微企业获得融资的重要途径和有益补充,也是近年来普惠金融的有益实践。但是一些不良平台的倒闭和转型,尤其是一些假借P2P网贷之名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诈骗等行为的发生,严重扰乱互联网金融市场秩序,挫伤市场信心,给人民群众带来财产损失。
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三起有关金融犯罪的典型指导性案例,其中有曾引发舆论高度关注的周辉集资诈骗案。这位注册成立中宝投资公司时不到30岁的年轻人,短短两年多时间非法集资共计10.3亿余元。到底是互联网金融创新,还是非法集资?怎样识别披着P2P外衣的集资诈骗?记者就此进行了采访。
以案释法:非法集资终食苦果,获刑十五年
2011年2月,29岁的周辉注册成立中宝投资公司,担任法定代表人。公司上线运营“中宝投资”网络平台,借款人(发标人)在网络平台注册、缴纳会费后,可发布各种招标信息,吸引投资人投资。
P2P平台的交易模式有多种,但本质不变,就是以平台作为信息中心,一是向投资人提供标的,即贷款项目;二是平台审核借款人需求后,选出风险可控的贷款项目发布到平台上。
运行前期,周辉通过网络平台为13个借款人提供总金额约170万元的融资服务,但因部分借款人未能还清借款,造成了公司亏损。
此后,周辉除用本人真实身份信息在公司网络平台注册2个会员外,自2011年5月至2013年12月陆续虚构34个借款人,并利用上述虚假身份自行发布大量虚假抵押标、宝石标等,以支付投资人约20%的年化收益率及额外奖励等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募集资金。
然而,所募资金并未进入公司账户,而是全部由周辉个人掌控和支配。除部分用于归还投资人到期的本金及收益外,其余主要用于购买房产、高档车辆、首饰等。
2011年5月至案发,周辉通过中宝投资网络平台累计向全国1586名不特定对象非法集资共计10.3亿余元,除支付本金及收益回报6.91亿余元外,尚有3.56亿余元无法归还。案发后,公安机关从周辉控制的银行账户内扣押现金1.80亿余元。
最终,法院认定被告人周辉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返还各集资参与人。
“该案的指导意义在于,明确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或其控制人,利用网络借贷平台发布虚假信息,非法建立资金池募集资金,所得资金大部分未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主要用于借新还旧和个人挥霍,无法归还所募资金数额巨大的,应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最高检党组成员、副检察长童建明说。
区分难点:是金融创新,还是非法集资
浙江省检察院检察官赵宝琦说,作为案件二审承办人,在受案之初,他感觉办理该案存在两方面的难点:第一,周辉开展P2P平台业务,是进行互联网金融创新,还是实施非法集资犯罪行为,即案件罪与非罪的问题;第二,如果周辉的行为构成非法集资犯罪,是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还是集资诈骗罪?即此罪与彼罪的问题。
“经过对案件证据的梳理,我内心逐步形成确信,周辉的行为不属于互联网金融创新,而是假借P2P外衣实施的非法集资行为,同时也构成了非法集资犯罪中性质最为恶劣的集资诈骗罪。”赵宝琦解释说,之所以作出这样的判断,主要基于以下三方面因素。
其一,周辉对投资人进行欺诈,建立资金池,直接违反国家相关规定。根据国家监管规定,P2P平台必须坚持网贷信息中介的性质,不能自建资金池。本案中,周辉形成了总额达10亿元的巨额资金池,明显构成违法,脱离了互联网金融创新的范畴。
其二,周辉虚构事实诱骗投资人进行投资。周辉运用个人账户,共虚构了34名借款人,虚构融资项目、抵押物,欺骗投资人,明显构成违法。
其三,周辉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根据在案证据,周辉主要将资金存放在银行,用于个人活期储蓄和挥霍,不可能产生足额利润来支持周辉向投资人宣称的年化20%的投资回报。向投资人归还的本金和利息都是用后续投资人的钱款,属于典型的“庞氏骗局”。同时,其又花费6600万元购买20辆豪华跑车,花费2800万元购买服饰、旅游等生活开支,基于上述情况,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足以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综合以上方面,周辉的行为,认定为集资诈骗罪具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相关业内人士指出,所谓跑路或诈骗的P2P平台往往与金融创新无关,都只是假借P2P之名实施非法集资。那么,如何识别披着P2P外衣的集资诈骗?北京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党委书记许泽玮认为,除高息诱惑外,这些平台往往还存在工商信息造假、使用资金池模式、信息披露不透明、包装华丽等特点。
“假借P2P之名非法集资的平台未采用第三方资金托管,而是使用资金池模式,可随意动用资金,借新还旧,掩盖平台的问题,甚至卷钱跑路。这类平台标源不断,但是标的项目信息模糊不清,并没有真实的业务支撑。同时,还善用华丽的包装、通过第三方平台进行推广,为其宣传造势。”许泽玮说。
防范指南:远离高息诱惑
“互联网金融业的快速发展,在客观上使得如周辉一样的不法分子得以浑水摸鱼,挂羊头卖狗肉,打着‘金融创新’的旗号,行非法集资之实。”赵宝琦说,对这类非法集资行为,由于多种原因,很难在早期对募集人到底是从事正常的P2P业务,还是非法集资行为,以及真实资金使用人的身份、资金用途进行调查核实、甄别和监管。
在办案过程中,赵宝琦也发现,部分投资人危机意识不强,容易被不法分子虚构的高息回报所诱惑,即便有所认识,又存在侥幸心理,认为自己不会是最后的接盘人或对自身极度自信,抱着“薅羊毛”、捞一把就跑的心理。
“高息诱惑是P2P网贷诈骗平台最常用的招数,超过20%的高息,基本上都是需要远离的高风险平台。”许泽玮提醒投资人,“同时还要仔细辨别是否采用资金池模式。”
“在资金池模式下,用户只有一个账户,它既是平台账户也是资金账户;而在合规的第三方托管方式下,每个用户有两个账户,即平台账户和资金托管方的资金账户。”许泽玮进一步解释说。
许泽玮还表示,判断平台真假标的,主要是看信息披露是否充分、透明和完整,以及造假成本的大小。“如果一家P2P平台无资金池,建有第三方资金托管,且提供方法途径让消费者可以自行审查,资产的逻辑明确清晰,能够看得懂,并且有比较有实力的投资机构的投资,此类平台诈骗的概率就会很小。”他说。
专家指出,针对此类行业乱象,一方面,要严厉打击这种非法集资诈骗行为,专项整改整治,保护投资者的“钱袋子”;另一方面,要逐渐出台成熟的法律法规,为行业稳定、健康运行保驾护航。同时,更要加强投资者教育,普及风险教育,增强百姓的现代金融意识。
作为办案检察官,赵宝琦也提醒大家,必须提高警惕,在高息诱惑面前,保持理性,审慎投资,控制投资风险,一旦发现自身可能卷入非法集资行为,要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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