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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办信用卡诈骗770余万 82名被告人获刑

2019年01月04日 15:44 信息来源:http://xiaofei.nen.com.cn/system/2019/01/04/020762257.shtml

近日,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依法对一起涉及代办信用卡的特大诈骗案进行了公开宣判。被告李枫、唐建国等82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据了解,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份,李枫、唐建国、靳乾伟与毛峰等人经预谋,在太原市小店区长风街北方君威大厦11层,成立了山西国鑫金城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由毛峰对公司全面管理,李枫、唐建国等人协助管理,设立业务部、渠道部、财务部、人事部,雇佣向乾涛、陈孟、陈启及若干业务员实施诈骗犯罪活动。由雇佣的业务员使用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主的信息拨打电话,以办理大额广东发展银行企业授信卡业务为由将客户约至公司,向客户收取代办信用卡“包装服务费”。后冒充银行工作人员审核信息,以客户信息不合适或电审未通过等理由拖延时间,实施诈骗。每成功一笔业务,业务员可以提成该笔业务服务费的15%,业务经理可提成该笔业务服务费的10%。至2017年9月21日被公安机关查获时,该公司未办理出任何授信卡。

经审计,该案涉案金额8858042元,案发前退还金额114.06万元,实际诈骗金额7717442元。各被告人对其主要犯罪事实均供认不讳。

法院认为,被告人唐建国、李枫、靳乾伟等82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构成诈骗罪,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法分别判处被告人李枫、唐建国有期徒刑十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判处被告人靳乾伟有期徒刑十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对其他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以下、拘役五个月以上不等的刑期及相应的罚金,对情节较轻者,依法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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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通常认为,该罪的基本构造为:行为人以不法所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失。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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