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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单车公益诉讼首案一审宣判:小鸣须10日退还押金

2018年03月23日 10:44    信息来源:http://www.legaldaily.com.cn/index/content/2018-03/23/content_7503764.htm?node=20908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2日公开审理原告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诉被告广州悦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民事公益诉讼案。法院当天对该案作出一审宣判,“小鸣单车”须10日内提存未退还押金。

广东省消委会诉称,自2017年8月开始,截至同年12月8日,该省消委会收到共收到消费者关于悦骑公司押金逾期未退还的投诉2952件(不含来访)。

截至2017年10月16日,广东省内申请退押金的小鸣单车用户数为321681人,已收到押金退款的用户数为271806人。广东省消委会诉称,悦骑公司逾期退还押金或未退还押金给消费者的数量大,在诸多消费者投诉押金退还已经构成逾期、构成严重违约的情形下,仍接受不特定的消费者作为新用户注册并继续收取押金,这表明被告至今仍涉嫌对逾期退押持放任态度,仍涉嫌对后续不特定多数新用户存在侵权的故意。悦骑公司在提供“小鸣单车”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中拖延退还用户押金,侵害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财产安全保障权,应立即停止此种拖延退还消费者押金的行为。

广东省消委会认为,悦骑公司收取消费者押金但未按规定开设押金专用账户与企业自有资金进行严格区分,致使押金处于无人监管、可随意挪用的状态,对消费者的财产安全构成威胁,侵害了消费者的财产安全权。

广东省消委会认为被告悦骑公司在“小鸣单车”APP中关于押金退还说明是被告单方制定的格式条款,限制了消费者对押金的财产权,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也违反交通运输部等10部门发布的《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第四条第(十二)款关于要求企业建立完善用户押金退还制度,加快实现“即租即押、即还即退”的规定。悦骑公司在未建立合理、可行、充分的退押保证机制之前,为避免给后续更多用户的财产造成威胁或损害,被告应对新注册的消费者采用免押金的方式提供服务。

广东省消委会认为,悦骑公司的侵权行为给消费者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消费过程中造成极端不便利,消极处理和拒不退还押金的行为也给消费者造成了精神上的困扰和不必要的负担,被告应公开赔礼道歉。

在庭审答辩中,悦骑公司表示其不排除通过清算破产方式解决消费者押金、劳资、税务、供应商债务等问题。同时,悦骑公司表示目前公司已经停止营运,也无新用户再进行注册,并向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郑重道歉。

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广州中院作出如下认定,并当庭宣判,被告悦骑公司按承诺向消费者退还押金,如不能满足退还押金的承诺,则对新注册消费者暂停收取押金,同时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收取而未退还的押金向“小鸣单车”运营地的公证机关依法提存,并向未退还押金的消费者公告。

悦骑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公众足以知晓的方式向消费者真实、准确、完整披露押金收支、使用、退还等涉及消费者押金安全的相关机制和流程等信息,将披露内容向注册地公证机关进行公证,并向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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