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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主体可自主决定“休眠”

2022年03月04日 17:16 信息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近年来,市场监管部门加快构建依法合规、规范统一、公开透明、便捷高效的市场登记管理制度,在完善法制保障上持续发力。3月1日,《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实施细则同步施行,为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促进创业创新和公平竞争提供了法治保障。各地市场监管部门高度重视《条例》出台实施,统筹抓好贯彻落实,更好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广东 兼顾“稳”进”抓好《条例》落实

近年来,广东省持续深化改革,率先试点商事登记确认制改革;借鉴国际先进规则,实现企业开办“一表填报、一天办结”;大力精简审批事项,率先实现“证照分离”改革事项和地域全覆盖;创新市场退出制度,打通企业退出堵点痛点;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大力实施信用监管和智慧监管。其中,商事登记确认制改革、歇业登记、“一网通办”等多项改革成果为《条例》所吸收,上升为国家顶层设计;市场主体“实名登记”“简易注销”等成熟的改革举措以法规形式得以固化。

在“稳”的方面,认真贯彻实施《条例》,稳定市场主体发展预期,增强企业获得感。广东省将加强登记注册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持续优化企业开办“一网通办”服务,统筹推进“证照分离”与“一照通行”改革,推进市场主体退出改革。

在“进”的方面,推进粤港澳准入规则对接,加快建立高度便利的市场准入制度。广东省将抓住“双区”和“两个合作区”建设机遇,深入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市场准入规则衔接。全力支持广州、深圳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加快健全更加开放透明、规范高效的市场主体准入和退出机制。加强研究大湾区市场主体发展状况和规律,便利港澳台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湾区更好合理流动。

《条例》实施后,广东省在便利登记注册方面实施经营范围规范化,市场主体可以像“查字典”一样便利查询有关经营项目的规范表述,并直接使用该规范条目申请经营范围。规范条目实行全国统一标准、动态更新管理。允许市场主体经营期限自约定,市场主体经营期限可以约定为长期或一定期限,按规定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即可。

针对“被法人”“被股东”等身份被冒用登记等问题,广东省在防治冒名登记和治理虚假登记上,将对市场主体实行实名登记,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市场主体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依法予以查处。将加强市场主体登记信息共享,对登记事项信息和市场主体年报信息进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公示,推动协同监管和社会共治。

《条例》实施后,广东省将结合广州、深圳全国营商环境试点工作,持续深化“粤系列”平台应用,丰富“扫码亮证”“一证通办”“无感通办”等应用场景,大力支持“一照通行”涉企审批服务改革,为企业群众提供更多的优质服务。

上海 “停机保号”企业有了休整期

3月1日,《条例》正式实施的第一天,上海隆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投资人马先生来到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管局,向登记窗口提交了歇业备案材料,现场办理了企业歇业备案手续。

记者了解到,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部分市场主体受疫情影响,暂时无法进行正常的经营活动,但仍有较强的经营意愿。而企业一旦被吊销营业执照,其法定代表人再次创业会遇到障碍。这也意味着,经营企业只有“终止键”,没有“暂停键”。如今,这类企业可以在选择保留市场主体资格的前提下,歇业一段时间,休养缓冲,上海隆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就是其中之一。马先生表示:“以后应该还是会从事餐饮行业,只是目前暂时休整一段时间,如果公司直接注销,后续还要重新走办证办照流程。如今可以先办理歇业,3年之内随时能恢复营业。”

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市场监管部门对连续两个年度未报送年度报告的企业,也可以吊销营业执照。而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解散并办理注销登记。

为了给经营困难的市场主体提供缓冲期,降低企业维持成本,《条例》首次增设“歇业制度”,明确提出,当市场主体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原因造成经营困难的,可以自主决定在最长不超过3年期限内歇业。

据介绍,申请歇业并不意味着被注销,而是“停机保号”,是允许市场主体在一定时间内停止营业,给发展困难的企业提供喘息休整的机会,替其保留市场主体资格,为出台相关帮扶政策措施提供了制度基础。

为了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市场主体应当在歇业前与职工依法协商劳动关系处理等有关事项。《条例》明确提出,市场主体应当在歇业前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市场主体歇业期间,可以以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代替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登记机关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向社会公示歇业期限、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等信息,通过公示加强对歇业企业的社会监督和信用监管。同时,一旦企业在歇业期间开展经营活动的,则视为恢复营业。

据悉,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完善与《条例》配套的制度措施,结合发展壮大市场主体的32条措施,减轻企业负担,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进一步提高中小微企业韧性,激发各类市场主体发展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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