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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内擅自张贴广告 业主称“视觉污染”

2009年12月10日 00:00 信息来源:http://www.cqn.com.cn/news/zgzlwlx/288763.html

《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均明确了建筑区划内公用设施设备的权属关系,业主可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投拆

近日,本刊接到家住北京市朝阳区“上京·新航线”小区业主投诉,称该小区物业未征得业主同意,擅自在电梯间张贴广告,业主遭受“视觉污染”。并对广告收入的流向提出质疑。

据一位张姓业主表示,在电梯里张贴花里胡哨的广告,破坏了电梯环境,使人看后心情烦躁,有强迫业主观看之嫌。电梯属业主公共财产,能否张贴广告应由业主或是业主代表机构来决定。

调查

接到投诉后,本刊即与“上京·新航线”小区物业取得联系。该小区物业客服人员表示,由于部分业主经常不在小区,征求业主意见的工作难做。另外,电梯广告收入属业主,由财务单立账户,用于小区的各项活动开支,或经业主大会决定收益如何使用,“连利息也计算在内”。

北京华炜律师事务所律师吕天遨表示,《物权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只要不违背法律,电梯如何使用以及能否张贴广告由业主来决定。

同时,《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也明确: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中明确规定,对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行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规定处以罚款。

提示

作为电梯所有人,业主在享受服务的同时,还负有电梯养护义务,业主维权应当通过合法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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