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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一家5口麻辣鱼中吃出带血创可贴

2010年10月26日 11:59 信息来源:http://www.cqn.com.cn/news/xfpd/xfjs/spjy/351492.html

10月25日,王女士一家5口人在乌市克东路胖仔鱼庄就餐时,从其中的一道菜里吃出一条用过的创可贴。餐馆方事后承认过错,并向王女士一家人道歉赔偿,并写有保证王女士一家人未来三至五年健康的保证书。

当日20时许,记者来到了位于克东路上的胖仔鱼庄,王女士一家5口人正在该店等待店方处理,带有创可贴的那道菜仍在桌上,而周围的食客得知此情况后都没了胃口,纷纷结账离开。

王女士告诉记者,他们当时共点了两道菜,其中一道菜香辣鱼吃到一半时,她母亲发现盘底有一个长条形的东西,仔细一看发现,尽然是一块使用过的创可贴,上面的血迹依稀可见。“当时妈妈就呕吐起来了。”王女士说。

王女士和家人随即叫来了饭店的大堂经理,经理提出免单,但被王女士拒绝。“创可贴上还有血迹,我真担心家人会不会因此感染疾病。”王女士说,她现场咨询了自己一位做医生的朋友,朋友告诉她,一般血液内的传染疾病潜伏期为两到三年。

对于创可贴为何会出现在菜中,值班经理说:“从做鱼到出锅会经过很多员工的手,而做菜的大厨的手并没受伤,只有给大厨负责打下手的一个员工一星期前手受了点伤,目前并不知道是哪个环节出了问题,店方将仔细查明原因。”

截至24日晚21时许,双方协商完毕决定,“肇事”的创可贴由王女士一家人保管。值班经理表示,事件确实系该店过错,店方将给予免单及2000元的经济补偿。随后,值班经理在征得正在外地出差的老板的同意后给王女士一家人写了一份保证书,保证书提到,王女士一家人在未来三到五年内,如果患有传染病,店方将对此负责。

记者了解到,《食品安全法》第96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而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发现食品出现质量问题,也可按照食品价格的1至3倍进行赔偿。

乌市卫生监督管理局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对于这种情况,可在事发时给卫生监督管理局打电话投诉,他们会在查实后对卫生存在问题的商家进行查处及停业整顿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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