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签劳动合同 照样打赢官司
农民工被砸受伤,治伤中途建筑公司甩手他找了仲裁找法院,最终获赔4万元
王先生是从四川来青的农民工,来青后,他一直在岛城一家建筑公司当钢筋工。在2008年的一次施工中,他被钢筋砸骨折了,后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治疗中途,因为没有劳动合同,建筑公司甩手不认。王先生拿起法律武器,他有先期治疗手续 ,也办理了工伤认定,最终打赢了这场官司。
砸伤后两次手术痊愈
王先生和他的工友一样 ,并没有同建筑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在2008年5月28日上午,他在工地工作时,被一根粗钢筋砸伤,左胫骨骨折。手术 14天后,他出院,仍感不适。6天后重返医院,又住了半个月,第二次做手术。
再次出院一个多月后,伤仍没痊愈,无奈之下第三次入院。“我又住了135天,直到痊愈。”
治疗过程,建筑公司光支付了第一次手术费和所有的治疗费用。直到2009年1月16日,建筑公司看王先生的伤痊愈了,就拿出了一份《协议书》,上写:今经病人及家属与医院协商,同意出院。王先生保证领到工伤认定的赔偿费后 ,就不再要求公司支付任何费用。
签订后,王先生及时到劳保部门提起了工伤认定的申请。劳保部门作出认定,确认王先生的伤是工伤。同年6月3日,青岛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王先生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为伤残九级。
这份鉴定结果,又让王先生的心里打起了鼓,“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九级,不会影响以后我干活吧?是不是我应该得到公司的相关赔偿。”可是,当王先生拿着这两份鉴定报告找公司的时候,公司却迟迟没有给出答复。王先生在咨询了律师后,他决定拿起法律的武器。
向建筑公司索赔12万
在律师的指导下,王先生向市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了劳动仲裁,要求建筑公司支付给他误工费、医疗费、伤残补助金等共计12万余元。仲裁委员会也在2009年8月19日作出裁决,裁定建筑公司支付各项赔偿的差额4万余元。在裁定中,仲裁委员会还说,虽然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双方是事实劳动合同关系。
然而,仲裁委员会做出裁决后,建筑公司和王先生都表示不服。建筑公司则说,“他说他一共住了3次院,但是我们认为,他第二、三次住院都不是在治疗那次腿伤。所以,第二、三次的治疗费用公司不应承担。”另外,公司还表示,他的后两次治疗是康复性治疗,公司不应当承担这笔费用。而王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时则说:“公司还应当支付给我受伤期间停职留薪的费用,我每个月工资2000元,一共耽误了11个月,应当再给我2万余元。”由于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只得由法庭来判定。
法院审理,获赔4万
市南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双方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的事实。对于到底该赔偿多少停职留薪费用的问题,法院认为,根据相关规定,胫骨的医疗最长时间为9个月,在治疗的时间,公司不应当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所以,公司应当按照9个月的标准来赔偿。
对于每月应该赔偿多少的问题,法庭认为,在钢筋工这个行业,工人平均日工资为41元,所以,只能按照这个标准来赔付。因此,市南法院在审理后,作出判决,判令建筑公司赔偿王先生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各项损失4万余元。
虽然在市南法院作出判决后,建筑公司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但是,中院认为,一审判决准确合理,驳回了建筑公司的上诉。
农民工被砸受伤,治伤中途建筑公司甩手他找了仲裁找法院,最终获赔4万元
王先生是从四川来青的农民工,来青后,他一直在岛城一家建筑公司当钢筋工。在2008年的一次施工中,他被钢筋砸骨折了,后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治疗中途,因为没有劳动合同,建筑公司甩手不认。王先生拿起法律武器,他有先期治疗手续 ,也办理了工伤认定,最终打赢了这场官司。
砸伤后两次手术痊愈
王先生和他的工友一样 ,并没有同建筑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在2008年5月28日上午,他在工地工作时,被一根粗钢筋砸伤,左胫骨骨折。手术 14天后,他出院,仍感不适。6天后重返医院,又住了半个月,第二次做手术。
再次出院一个多月后,伤仍没痊愈,无奈之下第三次入院。“我又住了135天,直到痊愈。”
治疗过程,建筑公司光支付了第一次手术费和所有的治疗费用。直到2009年1月16日,建筑公司看王先生的伤痊愈了,就拿出了一份《协议书》,上写:今经病人及家属与医院协商,同意出院。王先生保证领到工伤认定的赔偿费后 ,就不再要求公司支付任何费用。
签订后,王先生及时到劳保部门提起了工伤认定的申请。劳保部门作出认定,确认王先生的伤是工伤。同年6月3日,青岛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王先生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为伤残九级。
这份鉴定结果,又让王先生的心里打起了鼓,“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九级,不会影响以后我干活吧?是不是我应该得到公司的相关赔偿。”可是,当王先生拿着这两份鉴定报告找公司的时候,公司却迟迟没有给出答复。王先生在咨询了律师后,他决定拿起法律的武器。
向建筑公司索赔12万
在律师的指导下,王先生向市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了劳动仲裁,要求建筑公司支付给他误工费、医疗费、伤残补助金等共计12万余元。仲裁委员会也在2009年8月19日作出裁决,裁定建筑公司支付各项赔偿的差额4万余元。在裁定中,仲裁委员会还说,虽然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双方是事实劳动合同关系。
然而,仲裁委员会做出裁决后,建筑公司和王先生都表示不服。建筑公司则说,“他说他一共住了3次院,但是我们认为,他第二、三次住院都不是在治疗那次腿伤。所以,第二、三次的治疗费用公司不应承担。”另外,公司还表示,他的后两次治疗是康复性治疗,公司不应当承担这笔费用。而王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时则说:“公司还应当支付给我受伤期间停职留薪的费用,我每个月工资2000元,一共耽误了11个月,应当再给我2万余元。”由于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只得由法庭来判定。
法院审理,获赔4万
市南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双方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的事实。对于到底该赔偿多少停职留薪费用的问题,法院认为,根据相关规定,胫骨的医疗最长时间为9个月,在治疗的时间,公司不应当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所以,公司应当按照9个月的标准来赔偿。
对于每月应该赔偿多少的问题,法庭认为,在钢筋工这个行业,工人平均日工资为41元,所以,只能按照这个标准来赔付。因此,市南法院在审理后,作出判决,判令建筑公司赔偿王先生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各项损失4万余元。
虽然在市南法院作出判决后,建筑公司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但是,中院认为,一审判决准确合理,驳回了建筑公司的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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