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电信五分卡说关就关 南京用户商家诉其不守信
“无线上网3元钱一小时,5元钱月租,另外还送5小时”,这样的实惠哪找去!偏偏就是这样的实惠,让不止一人在这上面花了冤枉钱。
今年6月底,胡小姐在南京珠江路被某公司上网卡推销员的如上介绍所吸引,随即花费380元买了一张“五分上网卡”(上网一分钟5分钱,含硬件设备),卡内有100元上网费。可是胡小姐没想到,卡里的钱用完后就再也充不了值,等于花380块钱买了100块钱上网费,大呼上当。
经过联系,代购公司推销员爽快答应帮胡小姐解决问题。胡小姐告诉记者,当初购买时推销员介绍称,这张内蒙古的电信五分卡,系全国漫游价格不变,浏览网页和在线看电影都没有问题,可以用充值卡或上网充值。为了打消胡小姐的疑惑,还解释说因为内蒙古购买容易且价格低,所以就使用那边的卡,而且卡是代购公司的员工以身份证购买的,代购公司可以保证胡小姐的使用权利,绝对没有问题。可是在使用中胡小姐却发现网速很慢,而且卡内100元很快用完了,就再也无法继续使用。直到今天,该代购公司也没有给她最终解决的答复。
近日,记者来到该代购公司了解情况,推销员小李(化名)的答复却显得很无奈,她声称代购公司也是受害者。她告诉记者,内蒙古电信要求办理五分卡的客户必须提供身份证信息,在今年6月份,该公司便将员工的身份证邮寄到内蒙古电信,一次性办理了150张五分卡。他们认为,既然内蒙古电信承接了这一代办业务,那实际操作的人当然有办理权限,代购公司认的就是内蒙古电信,相信购卡是有效的。
小李同时表示,这原本就是内蒙古电信的促销手段,很多代购公司就是利用这种两地之间上网费用的差价吸引购买人群,从中赚取一定的代购费。至于内蒙古电信以什么价格把市值380元的五分钱上网卡卖给代购公司,小李表示一般视办卡量的多少,量越多卡的价钱越便宜,自己所在公司规模比较小,只是“小打小闹”,一张卡最多赚取几十元的利润。
在遭遇停机之后,胡小姐自己打电话到内蒙古电信10000号查询,对方称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利益,防止某些人用自己的身份证重新补办卡,而让其他人充值供其消费,所以需要办卡人持本人身份证去内蒙古营业厅重新办理开卡。
记者在采访该公司之前,曾通过电话与内蒙古电信取得联系,对方告之说这张卡欠费停机。针对记者提出的“五分上网卡为什么不能继续充值”问题,对方要求记者提供机主姓名和身份证号才可以进一步答复,并表示要解决这个问题,得亲自到内蒙古电信营业厅,找当初经办人处理,并且称五分卡问题比较敏感。
小李告诉记者,目前胡小姐这样的问题在其公司一共发生3起,代购公司也一直和内蒙古电信在努力交涉。但内蒙古电信就认准一个理——叫“小李”他们带身份证去内蒙古电信“验明正身”。
小李表示,其实行内人都知道此事的原因,就是内蒙古电信不愿承受漫游费。她表示在南京应该不止该公司一家购买内蒙古电信的卡,而且其它省、市还有众多的购买者;因为该卡送5小时的套餐,如果在非内蒙古地区使用该卡,内蒙古电信就必须承担产生的漫游费。这3位发生问题的客户都是把卡里的钱用完后再充值的,却没想到再也充不进去。其他客户之所以没有遇到类似问题,也许是在购卡后立即充值,因为有上网交易存在,内蒙古电信才没有对他们“封门”。
147张卡,这些幸运的用户在小李眼里都是潜在的投诉,不知道哪位会突然因为充值问题来投诉。如果按照每位客户都退款的话,代购公司所购买的每张卡将亏损100元。小李还告诉记者,内蒙古电信从来没有就这3张卡停机事先给过机主任何告知。
中顾法律网沃德律师事务所陈亮律师认为:电信服务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电信服务合同绝大多数是以格式条款的形式出现的,其特点是“未与对方协商”的霸王性,由于其行业的垄断性,这种霸王性的特点更加明显。这就对公平和诚信原则提出了挑战,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维护和保证用户的利益成为公平、诚信的贯彻者和执行者,而不应利用自身所具有的优势践踏用户的权益。
附:《电信服务规范》相关规定
第十条 用户申请办理电信业务时,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向用户提供该项业务的说明。该说明应当包括该业务的业务功能、通达范围、业务取消方式、费用收取办法、交费时间、障碍申告电话、咨询服务电话等。电信业务宣传资料应针对业务全过程,通俗易懂,真实准确。
对用户暂停或停止服务时,应在二十四小时前通知用户。
第十一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定用户使用其指定的业务或购买其指定的电信终端设备。用户要求开通、变更或终止电信业务时,电信业务经营者无正当理由不得拖延、推诿和拒绝,不得胁迫、刁难用户。
“无线上网3元钱一小时,5元钱月租,另外还送5小时”,这样的实惠哪找去!偏偏就是这样的实惠,让不止一人在这上面花了冤枉钱。
今年6月底,胡小姐在南京珠江路被某公司上网卡推销员的如上介绍所吸引,随即花费380元买了一张“五分上网卡”(上网一分钟5分钱,含硬件设备),卡内有100元上网费。可是胡小姐没想到,卡里的钱用完后就再也充不了值,等于花380块钱买了100块钱上网费,大呼上当。
经过联系,代购公司推销员爽快答应帮胡小姐解决问题。胡小姐告诉记者,当初购买时推销员介绍称,这张内蒙古的电信五分卡,系全国漫游价格不变,浏览网页和在线看电影都没有问题,可以用充值卡或上网充值。为了打消胡小姐的疑惑,还解释说因为内蒙古购买容易且价格低,所以就使用那边的卡,而且卡是代购公司的员工以身份证购买的,代购公司可以保证胡小姐的使用权利,绝对没有问题。可是在使用中胡小姐却发现网速很慢,而且卡内100元很快用完了,就再也无法继续使用。直到今天,该代购公司也没有给她最终解决的答复。
近日,记者来到该代购公司了解情况,推销员小李(化名)的答复却显得很无奈,她声称代购公司也是受害者。她告诉记者,内蒙古电信要求办理五分卡的客户必须提供身份证信息,在今年6月份,该公司便将员工的身份证邮寄到内蒙古电信,一次性办理了150张五分卡。他们认为,既然内蒙古电信承接了这一代办业务,那实际操作的人当然有办理权限,代购公司认的就是内蒙古电信,相信购卡是有效的。
小李同时表示,这原本就是内蒙古电信的促销手段,很多代购公司就是利用这种两地之间上网费用的差价吸引购买人群,从中赚取一定的代购费。至于内蒙古电信以什么价格把市值380元的五分钱上网卡卖给代购公司,小李表示一般视办卡量的多少,量越多卡的价钱越便宜,自己所在公司规模比较小,只是“小打小闹”,一张卡最多赚取几十元的利润。
在遭遇停机之后,胡小姐自己打电话到内蒙古电信10000号查询,对方称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利益,防止某些人用自己的身份证重新补办卡,而让其他人充值供其消费,所以需要办卡人持本人身份证去内蒙古营业厅重新办理开卡。
记者在采访该公司之前,曾通过电话与内蒙古电信取得联系,对方告之说这张卡欠费停机。针对记者提出的“五分上网卡为什么不能继续充值”问题,对方要求记者提供机主姓名和身份证号才可以进一步答复,并表示要解决这个问题,得亲自到内蒙古电信营业厅,找当初经办人处理,并且称五分卡问题比较敏感。
小李告诉记者,目前胡小姐这样的问题在其公司一共发生3起,代购公司也一直和内蒙古电信在努力交涉。但内蒙古电信就认准一个理——叫“小李”他们带身份证去内蒙古电信“验明正身”。
小李表示,其实行内人都知道此事的原因,就是内蒙古电信不愿承受漫游费。她表示在南京应该不止该公司一家购买内蒙古电信的卡,而且其它省、市还有众多的购买者;因为该卡送5小时的套餐,如果在非内蒙古地区使用该卡,内蒙古电信就必须承担产生的漫游费。这3位发生问题的客户都是把卡里的钱用完后再充值的,却没想到再也充不进去。其他客户之所以没有遇到类似问题,也许是在购卡后立即充值,因为有上网交易存在,内蒙古电信才没有对他们“封门”。
147张卡,这些幸运的用户在小李眼里都是潜在的投诉,不知道哪位会突然因为充值问题来投诉。如果按照每位客户都退款的话,代购公司所购买的每张卡将亏损100元。小李还告诉记者,内蒙古电信从来没有就这3张卡停机事先给过机主任何告知。
中顾法律网沃德律师事务所陈亮律师认为:电信服务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电信服务合同绝大多数是以格式条款的形式出现的,其特点是“未与对方协商”的霸王性,由于其行业的垄断性,这种霸王性的特点更加明显。这就对公平和诚信原则提出了挑战,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维护和保证用户的利益成为公平、诚信的贯彻者和执行者,而不应利用自身所具有的优势践踏用户的权益。
附:《电信服务规范》相关规定
第十条 用户申请办理电信业务时,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向用户提供该项业务的说明。该说明应当包括该业务的业务功能、通达范围、业务取消方式、费用收取办法、交费时间、障碍申告电话、咨询服务电话等。电信业务宣传资料应针对业务全过程,通俗易懂,真实准确。
对用户暂停或停止服务时,应在二十四小时前通知用户。
第十一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定用户使用其指定的业务或购买其指定的电信终端设备。用户要求开通、变更或终止电信业务时,电信业务经营者无正当理由不得拖延、推诿和拒绝,不得胁迫、刁难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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