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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奥特莱斯沃尔玛店“霸王条款”:购特价商品不开发票

2010年11月30日 10:05 信息来源:http://www.cqn.com.cn/news/wqpd/ts/ts/360904.html

济南市民刘先生日前在奥特莱斯沃尔玛店买了三件特价商品,付款时却被告知不能开具发票,而且购物小票上印有“特价商品不予退换”、“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的字样,这让他感到难以接受。今天,刘先生将这一情况反映给本报“天天3·15”栏目。消费者:购物无发票、不退换?

刘先生告诉记者,他于11月17日在奥特莱斯沃尔玛店购买了三件商品,其中两件打三九折,一件打四九折,共花了808元。付款时,销售人员却称,店内只能打印购物小票,不能开具发票,这让刘先生有些郁闷。

记者在刘先生保留的购物小票上看到,除正常的商品结算记录外,下面还有几行小字,是关于商品售后服务内容的。最后一行是“特价商品不予退换”,倒数第二行印有“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的字样。“我觉得不太合理”,刘先生说,“首先,正常营业就应该开具正规发票;再者,不予退换,万一商品质量有问题,我们消费者要自己承担吗?”

商家回应:设备跟不上是主因

今天上午,记者以顾客身份来到这家名品折扣店,发现所有商品都在打折销售。当记者询问购买商品能否开具发票时,销售人员表示,目前不能,因为手写发票已经被税务部门收回,打印发票的机器还没有安装好,开发票只能等到12月5日以后。“如果商品出现质量问题怎么办?”记者问。“我们这是特价商品,不退不换,如果确实属于质量问题,可以给您维修或者调换其他同类商品。”销售人员回答。记者随后出示了刘先生的购物小票并亮明身份,询问“不予退换”的原因。销售经理李朋表示,这一条款是针对三、五折以下商品的。因为从11月16日起,该店所有商品都打折销售,三折、五折以下的商品属于特价处理,原则上不予退换,但若经过相关部门检验确系质量问题,他们可以考虑调换商品。

专家说法:“最终解释权”属“霸王条款”

而对“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的问题,李朋的解释是:这是因为打印小票的机器上还没调整过来,他们会在最近一两天之内调好。

就上述问题,记者咨询了济南市消费者协会秘书长冯京凯以及山东豪才律师事务所律师康昌亮。康昌亮表示,依照相关法规,商家销售超过10元的商品,无论消费者是否索要发票,都必须向其开具税务部门监制的统一发票,这是商家的法定义务。冯京凯则认为,商家拒绝开发票是违反相关法规的,但由于某些特殊原因延迟开具是可以理解的。“特价商品不同于处理商品,处理商品一般存在型号不全等问题,可以不退换,但特价商品不行。”冯京凯说,不过,无论特价商品还是处理商品都必须保证质量,一旦出现质量问题,应该无条件退换。

关于“最终解释权”问题,冯京凯认为,解释是可以的,但必须提前书面告知消费者促销措施,而且解释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不能侵犯消费者权益。康昌亮则认为,“最终解释权”扩大了商家的权利,缩小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属于格式条款,俗称“霸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出现单方面以格式条款形式免除己方责任和义务的情况,在法律上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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