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2万元获沼气变找气受 莲花县一农民投资却不能产气
花2万元获“沼气”变“找气”受
莲花县一农民投资却不能产气 转让技术公司及其法人代表被判连带赔偿5.8万
南昌科诺工贸有限公司(简称南昌科诺公司)以2万元的价格,将太阳能耐磨复合式沼气罐全部技术转让给莲花县农民刘金祥,并声称有国家资金支持。为此,刘金祥先后投资了10余万元,气不仅不能产出,而且也无法争取到政府的补助。一气之下,刘金祥将公司及该公司总经理一并告上法庭要求赔偿。
去年12月20日,省高院作出终审判决:南昌科诺公司赔偿刘金祥损失58325元,南昌科诺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股东余某对此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承办法官通过本案提醒:农民朋友们选择致富项目时,必须三思而后行,千万别掉进致富路上的“陷阱”里。
获得“沼气罐”转让技术却产不出“气”
“2.5亿农民能源新选择(代替品)太阳能移动式耐磨沼气罐,国家资金扶持,利用农村的人、畜粪便,稻草,秸秆或杂草产生像液化气一样的沼气……”2008年8月,南昌科诺公司在多家媒体发布了这样一则招商信息。
当年9月,萍乡市莲花县坊楼镇农民刘金祥看到此信息眼睛一亮。他一直想找到一个投资低、前景看好的致富项目。当月,他就来到了位于南昌市青山湖区京东镇的南昌科诺公司,总经理余某现场给刘金祥演示了沼气罐产气的情况,这让刘金祥感觉十分放心。当日,刘金祥就与南昌科诺公司签订了《独家代理协议书》,刘金祥缴纳了2万元诚信保证金。
考虑到运输成本较高,刘金祥打算放弃。该公司称可考虑将技术直接转让给他。
经过一番权衡后,刘金祥与南昌科诺公司签订了《技术转让协议书》,双方约定之前的《独家代理协议书》作废,刘金祥交纳的2万元诚信保证金转为技术转让费。
技术转让协议签订后,刘金祥凑齐了近十万元,用于租赁厂房、向南昌某公司购买材料。
2008年10月20日,南昌科诺公司将刘金祥购买的一个沼气罐(样品)发至刘金祥。后刘金祥自行生产了3个沼气罐。在刘金祥生产安装沼气罐过程中,南昌科诺公司多次派技术员至现场指导,但不能正常产气。
让刘金祥气愤的是,气不能产出,资金也无法争取到政府的补助。2008年10月,刘金祥向当地的农业部门申请资金支持。对方称这在当地还没有先例,得咨询江西省农业厅。
2008年12月16日,刘金祥写信至江西省农业厅,江西省农村能源工作办公室回函说:一是在农业部等有关部门制定和出台太阳能沼气发酵技术或产品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之前,暂不组织大规模的推广应用;二是在该技术或产品完善后达到相关标准之前,暂不能在农村沼气项目中给予支持。
刘金祥感觉上当了,一气之下将南昌科诺公司和余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10万元。
一审 公司被判赔5万元
此案在审理中,原被告争议焦点是:南昌科诺公司和余某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问题。
“我们在与原告签订协议之前履行了口头风险告知,如不按答辩人生产标准操作和在县农业局拿不到指标,所造成的次品和亏损与答辩人无关。”法庭上,两被告称,“在接到原告不能产气的通知后,公司派了技术员现场指导,可能是其用的原料与公司的不一样,仍没有产气。我们与原告之间的行为是一种经营行为,而且履行了口头风险提示,所造成的亏损属原告的决策失误。原告不能因为打不开市场,没赚钱就找我们赔偿损失。”
一审法院认为,南昌科诺公司转让的技术存在不足,又对该技术进行虚假宣传,应当承担赔偿刘金祥受让技术后产生的经济损失的民事责任。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余某对公司的债务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刘金祥购买该技术后,在没有试点成功的前提下,盲目投资、扩大生产,加大了损失,故刘金祥对其所受的损失也应承担部分责任。
去年9月6日,南昌市中院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南昌南昌科诺公司赔偿刘金祥损失5万元。
二审 法人代表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宣判后,原告不服上诉至省高院。去年12月20日,省高院作出终审判决:南昌南昌科诺公司赔偿刘金祥损失58325元,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股东余某对此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审中,余某没有承担责任,二审中,为何要求余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呢?
承办此案的二审法官邹法官告诉记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企业信息显示,余某在公司出资98%。2008年10月9日和12月26日,余某用个人银行卡分别收取刘金祥9000元和3300元材料款。
“余某为南昌科诺公司实际控股股东,其用个人账户收取南昌科诺公司南昌某公司款项,又不能证明该款项已进入公司应收款账户,可认定余某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已发生混同,属滥用公司独立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之情形。”邹法官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余某对公司在本案中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负有连带赔偿责任。
提醒 农民选择致富项目须“慎行”
2月11日,莲花县农业局能源办公室陈主任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称,根据他的初步了解,刘金祥搞的这个沼气罐项目操作起来,对于一名经济条件有限的个体老板来说,很不实惠。
此案也提醒农民在寻找致富项目时,要多方面进行考察,最好在投资此项前,到当地的农业部门咨询。陈主任称,希望通过此案提醒广大农民朋友,信息时代,各种致富项目、招商项目铺天盖地,鱼目混珠,真假难分。“在选择这些项目时,必须三思而后行,千万别掉进致富路上的‘陷阱’里。”
花2万元获“沼气”变“找气”受
莲花县一农民投资却不能产气 转让技术公司及其法人代表被判连带赔偿5.8万
南昌科诺工贸有限公司(简称南昌科诺公司)以2万元的价格,将太阳能耐磨复合式沼气罐全部技术转让给莲花县农民刘金祥,并声称有国家资金支持。为此,刘金祥先后投资了10余万元,气不仅不能产出,而且也无法争取到政府的补助。一气之下,刘金祥将公司及该公司总经理一并告上法庭要求赔偿。
去年12月20日,省高院作出终审判决:南昌科诺公司赔偿刘金祥损失58325元,南昌科诺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股东余某对此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承办法官通过本案提醒:农民朋友们选择致富项目时,必须三思而后行,千万别掉进致富路上的“陷阱”里。
获得“沼气罐”转让技术却产不出“气”
“2.5亿农民能源新选择(代替品)太阳能移动式耐磨沼气罐,国家资金扶持,利用农村的人、畜粪便,稻草,秸秆或杂草产生像液化气一样的沼气……”2008年8月,南昌科诺公司在多家媒体发布了这样一则招商信息。
当年9月,萍乡市莲花县坊楼镇农民刘金祥看到此信息眼睛一亮。他一直想找到一个投资低、前景看好的致富项目。当月,他就来到了位于南昌市青山湖区京东镇的南昌科诺公司,总经理余某现场给刘金祥演示了沼气罐产气的情况,这让刘金祥感觉十分放心。当日,刘金祥就与南昌科诺公司签订了《独家代理协议书》,刘金祥缴纳了2万元诚信保证金。
考虑到运输成本较高,刘金祥打算放弃。该公司称可考虑将技术直接转让给他。
经过一番权衡后,刘金祥与南昌科诺公司签订了《技术转让协议书》,双方约定之前的《独家代理协议书》作废,刘金祥交纳的2万元诚信保证金转为技术转让费。
技术转让协议签订后,刘金祥凑齐了近十万元,用于租赁厂房、向南昌某公司购买材料。
2008年10月20日,南昌科诺公司将刘金祥购买的一个沼气罐(样品)发至刘金祥。后刘金祥自行生产了3个沼气罐。在刘金祥生产安装沼气罐过程中,南昌科诺公司多次派技术员至现场指导,但不能正常产气。
让刘金祥气愤的是,气不能产出,资金也无法争取到政府的补助。2008年10月,刘金祥向当地的农业部门申请资金支持。对方称这在当地还没有先例,得咨询江西省农业厅。
2008年12月16日,刘金祥写信至江西省农业厅,江西省农村能源工作办公室回函说:一是在农业部等有关部门制定和出台太阳能沼气发酵技术或产品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之前,暂不组织大规模的推广应用;二是在该技术或产品完善后达到相关标准之前,暂不能在农村沼气项目中给予支持。
刘金祥感觉上当了,一气之下将南昌科诺公司和余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10万元。
一审 公司被判赔5万元
此案在审理中,原被告争议焦点是:南昌科诺公司和余某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问题。
“我们在与原告签订协议之前履行了口头风险告知,如不按答辩人生产标准操作和在县农业局拿不到指标,所造成的次品和亏损与答辩人无关。”法庭上,两被告称,“在接到原告不能产气的通知后,公司派了技术员现场指导,可能是其用的原料与公司的不一样,仍没有产气。我们与原告之间的行为是一种经营行为,而且履行了口头风险提示,所造成的亏损属原告的决策失误。原告不能因为打不开市场,没赚钱就找我们赔偿损失。”
一审法院认为,南昌科诺公司转让的技术存在不足,又对该技术进行虚假宣传,应当承担赔偿刘金祥受让技术后产生的经济损失的民事责任。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余某对公司的债务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刘金祥购买该技术后,在没有试点成功的前提下,盲目投资、扩大生产,加大了损失,故刘金祥对其所受的损失也应承担部分责任。
去年9月6日,南昌市中院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南昌南昌科诺公司赔偿刘金祥损失5万元。
二审 法人代表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宣判后,原告不服上诉至省高院。去年12月20日,省高院作出终审判决:南昌南昌科诺公司赔偿刘金祥损失58325元,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股东余某对此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审中,余某没有承担责任,二审中,为何要求余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呢?
承办此案的二审法官邹法官告诉记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企业信息显示,余某在公司出资98%。2008年10月9日和12月26日,余某用个人银行卡分别收取刘金祥9000元和3300元材料款。
“余某为南昌科诺公司实际控股股东,其用个人账户收取南昌科诺公司南昌某公司款项,又不能证明该款项已进入公司应收款账户,可认定余某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已发生混同,属滥用公司独立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之情形。”邹法官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余某对公司在本案中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负有连带赔偿责任。
提醒 农民选择致富项目须“慎行”
2月11日,莲花县农业局能源办公室陈主任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称,根据他的初步了解,刘金祥搞的这个沼气罐项目操作起来,对于一名经济条件有限的个体老板来说,很不实惠。
此案也提醒农民在寻找致富项目时,要多方面进行考察,最好在投资此项前,到当地的农业部门咨询。陈主任称,希望通过此案提醒广大农民朋友,信息时代,各种致富项目、招商项目铺天盖地,鱼目混珠,真假难分。“在选择这些项目时,必须三思而后行,千万别掉进致富路上的‘陷阱’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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