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人分手婚纱照款难退 南昌盘子女人坊摄影公司合同疑未备案
如今,拍婚纱照已是结婚的必修课。然而,不少新人在和商家签订婚纱摄影合同时,不会过多注意合同中的相关条款。于是一些商家便与消费者签订不公平、不合理的协议。一旦发生纠纷,就和消费者玩“文字游戏”。南昌市就有这样一对新人,与商家订了一套价格为4288元的婚纱摄影并交了所有钱款,但随后两人分手了。女方要求商家退还部分费用却遭到拒绝,称其交的是定金,概不退还。
律师称定金一经给付,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但全额缴付定金,则不存在不退还的说法,可拿回超过标的额20%的那部分定金。
盘子女人坊的服务合同疑未备案
与男友分手 婚纱照款难退
条款上写着,“定金既经缴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还,以维护商业持续法则”
“每次去婚纱摄影店协调,要求退还定金,就像一次次地在我伤口撒盐。”近日,南昌市民张小姐对记者称。
2010年10月23日,张小姐和自己相恋已久的男朋友王先生来到位于南昌市铁街3号的盘子女人坊摄影公司门店,准备拍摄一套婚纱照。他们最终预定了一套价格为4288元的婚纱摄影。婚纱照的拍摄款由王小姐支付。
可是不久,两人的感情却突然亮起了“红灯”并最终分手。
随后,张小姐给盘子女人坊打去电话,要求退回婚纱摄影款项。可是,却遭到了该门店工作人员的拒绝。工作人员指着给张小姐的订单上的一个条款,称上面写得清清楚楚。条款上写着,“定金既经缴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还,以维护商业持续法则”。
此时,张小姐才后悔自己没有认真看清此项条款。让她感觉后悔的还有,婚纱照都没有拍,她就一次性付清了拍摄费用,且在订单上“预付定金”一栏上注明缴了4288元。
之后,张小姐与该门店陈经理多次协商退款,并多次强调自己确实是因为和男友分手才提出解约,实属无奈之举。同时,她也表示自己愿意赔偿该门店300元违约金,但对方仍坚持“定金已经缴纳,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还”。
张小姐对记者说,虽然她与商家签了约,但自己与男朋友分手应属不可抗力,在没有实际消费,没有实施拍摄的情况下,消费者要求退回属于自己的钱款,无可厚非。而该门店自定的“定金既经缴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还”属于单方面制订的格式条款,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
意见不一 消协调解无果
张小姐对对方提出的三个解决方案均不能接受。在随后的消协调解中,双方也未达成一致
张小姐还是不甘心,毕竟是四千多元钱。于是,她又再次找到盘子女人坊摄影公司门店。
经过协商,该门店陈(音)经理提出三种解决方案:第一个方案是继续给她拍婚纱照,期限延长到五年;第二个方案把价值4288元的婚纱套餐系列升级提高到6000元;第三个方案是退一半的婚纱摄影款项,另外一半则作违约金。
对于上述方案,张小姐对记者称,她全部不能接受。
“第一个方案不合实际,谁能保证我五年之内一定会嫁人?”张小姐说,“第二个方案,虽说表面上给了我优惠,但我现在不想拍婚纱照,实际上是强迫我消费。”
至于第三个方案,张小姐表示更加不合理。虽不知道法律是怎么规定的,但也不可能要扣除一半的违约金啊?
近日,记者与张小姐一起来到南昌市东湖区工商局滕王阁工商分局消协。虽经消协工作人员调解,但双方最终还是没能达成一致意见。
最后,影楼方孙经理表示,现在有两种解决方案。一个是退1000元,剩下的款项则继续为张小姐拍摄婚纱照或个人写真;另外一个方案就是退还一半的费用。
对此,张小姐称,本来自己和男友是欢欢喜喜去该门店拍婚纱照。分手了又再去拍个人写真,只要去老地方拍婚纱照就会勾起自己不愉快的回忆。
“况且,如果真的想拍,也不一定到他们这里拍。”
◎法律专家
只能扣除合同标的额的20%
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百分之二十的,超过部分,人民法院是不予支持的
造成张小姐被动的根本原因是:按照《合同法》相关规定,定金一经给付,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而“订金”则不存在这样的要求。可见“定金”与“订金”虽然只差一个字,但法律后果却相去甚远。
对于张小姐的遭遇,江西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教授、江西明实律师事务所律师张以标认为,由于张小姐付给婚纱摄影公司的是“定金”,根据法律,她确实是很难全部拿回。
张以标同时指出:“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定金不退的说法是有依据的。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1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百分之二十的,超过部分,人民法院是不予支持的。也就是说,如果是全额缴付定金,则不存在不退还的说法。所以,张小姐有权拿回超过20%的那部分定金,商家是无权扣除这笔费用的。”
张小姐对记者说,如果商家一直坚持不肯退还的话,她会诉至法院,维护自己的权益。
江西法报律师事务所肖文军律师称,一些摄影公司与消费者签订不公平、不合理的协议,玩的是文字游戏。消费者常常因分不清“定金”和“订金”而吃亏。“定金”可作为合同的担保,以保证合同履行,也可以起到合同成立的证明作用。而“订金”在法律上仅具有预付款的性质,是预付款的一部分,随时可退。有的商家故意把“订金”写成“定金”,为后来可能产生的消费纠纷埋下有利于自己的伏笔。这类做法,有合同欺诈之嫌。
◎他山之石
消费者离异可协商解除合同
《天津市婚纱摄影服务合同》示范文本明确规定,疾病、离异等在接受服务前3天内提供相关证明后,可与影楼协商解除合同
记者随后走访了南昌市其他一些婚纱摄影店,发现婚纱摄影市场上的合同大都由婚纱店自己制订。
记者发现一些新人在和商家签订婚纱摄影合同时,往往不会注意合同中的相关的条款。而商家对合同条款的解释往往也避重就轻,甚至刻意回避责任。这些格式条款大多限制了消费者权利。如有的规定,若消费者没按约定时间去拍,造成的损失将由消费者自行承担。在此起纠纷中,张小姐在拍摄日之前就一次性就缴清了摄影款项。而按照法律规定,其实她只须缴纳拍摄款的20%作为定金即可。
记者注意到,张小姐与盘子女人坊摄影公司门店签订的合同中,几乎全是关于对于消费者的限制,却没写明商家如果违反规定该承担怎样的责任。
不过,为进一步规范婚纱摄影行业秩序,提升婚纱摄影服务水平,统一行业标准、提升行业形象、减少消费纠纷,我国有不少地方做出了有益的探索。如天津市工商局制定了《天津市婚纱摄影服务合同》示范文本。该范本包括甲、乙双方权利义务、变更和解除,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其中明确规定,除双方约定的服务费外,影楼不得收取任何其他费用;影楼应为消费者提供摄影服务的相关配套服务,并明示具体服务项目,但不得将配套服务与摄影服务本身捆绑销售。此外,合同中还规定,如果消费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无法接受服务,如疾病、离异等,并在接受服务前3天内向影楼提供相关证明后,可与影楼协商解除合同。
◎消协提醒
签订服务合同前务必核实是否备案
《江西省合同格式监督管理办法》对相关合同进行了规范,摄影服务合同等8类合同必须在合同使用之日起30日内在当地工商机关备案
10月8日,记者从江西省政府官方网站了解到,为了避免商家滥用合同格式条款损害消费者权益,2010年3月1日正式施行的《江西省合同格式监督管理办法》对相关合同进行了规范,明确规定汽车买卖、租赁合同,供电、供水、供气合同,经营性培训合同,美容健身、餐饮住宿、摄影服务合同等8类合同,都必须在合同使用之日起30日内在当地工商机关备案。对于未备案及逾期不改者,工商机关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将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告。
上述规定实施后,江西省消协有关人士曾通过媒体提醒广大消费者,在签订有关服务合同前,务必核实清楚商家所提供的服务合同是否已经在工商机关备案。如果遇到没有按规定备案的合同,消费者可以拒签并及时向工商机关反映。
对于盘子女人坊摄影公司的合同是否已经备案,张小姐表示怀疑,称将坚持维护自己权益。
如今,拍婚纱照已是结婚的必修课。然而,不少新人在和商家签订婚纱摄影合同时,不会过多注意合同中的相关条款。于是一些商家便与消费者签订不公平、不合理的协议。一旦发生纠纷,就和消费者玩“文字游戏”。南昌市就有这样一对新人,与商家订了一套价格为4288元的婚纱摄影并交了所有钱款,但随后两人分手了。女方要求商家退还部分费用却遭到拒绝,称其交的是定金,概不退还。
律师称定金一经给付,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但全额缴付定金,则不存在不退还的说法,可拿回超过标的额20%的那部分定金。
盘子女人坊的服务合同疑未备案
与男友分手 婚纱照款难退
条款上写着,“定金既经缴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还,以维护商业持续法则”
“每次去婚纱摄影店协调,要求退还定金,就像一次次地在我伤口撒盐。”近日,南昌市民张小姐对记者称。
2010年10月23日,张小姐和自己相恋已久的男朋友王先生来到位于南昌市铁街3号的盘子女人坊摄影公司门店,准备拍摄一套婚纱照。他们最终预定了一套价格为4288元的婚纱摄影。婚纱照的拍摄款由王小姐支付。
可是不久,两人的感情却突然亮起了“红灯”并最终分手。
随后,张小姐给盘子女人坊打去电话,要求退回婚纱摄影款项。可是,却遭到了该门店工作人员的拒绝。工作人员指着给张小姐的订单上的一个条款,称上面写得清清楚楚。条款上写着,“定金既经缴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还,以维护商业持续法则”。
此时,张小姐才后悔自己没有认真看清此项条款。让她感觉后悔的还有,婚纱照都没有拍,她就一次性付清了拍摄费用,且在订单上“预付定金”一栏上注明缴了4288元。
之后,张小姐与该门店陈经理多次协商退款,并多次强调自己确实是因为和男友分手才提出解约,实属无奈之举。同时,她也表示自己愿意赔偿该门店300元违约金,但对方仍坚持“定金已经缴纳,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还”。
张小姐对记者说,虽然她与商家签了约,但自己与男朋友分手应属不可抗力,在没有实际消费,没有实施拍摄的情况下,消费者要求退回属于自己的钱款,无可厚非。而该门店自定的“定金既经缴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还”属于单方面制订的格式条款,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
意见不一 消协调解无果
张小姐对对方提出的三个解决方案均不能接受。在随后的消协调解中,双方也未达成一致
张小姐还是不甘心,毕竟是四千多元钱。于是,她又再次找到盘子女人坊摄影公司门店。
经过协商,该门店陈(音)经理提出三种解决方案:第一个方案是继续给她拍婚纱照,期限延长到五年;第二个方案把价值4288元的婚纱套餐系列升级提高到6000元;第三个方案是退一半的婚纱摄影款项,另外一半则作违约金。
对于上述方案,张小姐对记者称,她全部不能接受。
“第一个方案不合实际,谁能保证我五年之内一定会嫁人?”张小姐说,“第二个方案,虽说表面上给了我优惠,但我现在不想拍婚纱照,实际上是强迫我消费。”
至于第三个方案,张小姐表示更加不合理。虽不知道法律是怎么规定的,但也不可能要扣除一半的违约金啊?
近日,记者与张小姐一起来到南昌市东湖区工商局滕王阁工商分局消协。虽经消协工作人员调解,但双方最终还是没能达成一致意见。
最后,影楼方孙经理表示,现在有两种解决方案。一个是退1000元,剩下的款项则继续为张小姐拍摄婚纱照或个人写真;另外一个方案就是退还一半的费用。
对此,张小姐称,本来自己和男友是欢欢喜喜去该门店拍婚纱照。分手了又再去拍个人写真,只要去老地方拍婚纱照就会勾起自己不愉快的回忆。
“况且,如果真的想拍,也不一定到他们这里拍。”
◎法律专家
只能扣除合同标的额的20%
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百分之二十的,超过部分,人民法院是不予支持的
造成张小姐被动的根本原因是:按照《合同法》相关规定,定金一经给付,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而“订金”则不存在这样的要求。可见“定金”与“订金”虽然只差一个字,但法律后果却相去甚远。
对于张小姐的遭遇,江西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教授、江西明实律师事务所律师张以标认为,由于张小姐付给婚纱摄影公司的是“定金”,根据法律,她确实是很难全部拿回。
张以标同时指出:“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定金不退的说法是有依据的。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1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百分之二十的,超过部分,人民法院是不予支持的。也就是说,如果是全额缴付定金,则不存在不退还的说法。所以,张小姐有权拿回超过20%的那部分定金,商家是无权扣除这笔费用的。”
张小姐对记者说,如果商家一直坚持不肯退还的话,她会诉至法院,维护自己的权益。
江西法报律师事务所肖文军律师称,一些摄影公司与消费者签订不公平、不合理的协议,玩的是文字游戏。消费者常常因分不清“定金”和“订金”而吃亏。“定金”可作为合同的担保,以保证合同履行,也可以起到合同成立的证明作用。而“订金”在法律上仅具有预付款的性质,是预付款的一部分,随时可退。有的商家故意把“订金”写成“定金”,为后来可能产生的消费纠纷埋下有利于自己的伏笔。这类做法,有合同欺诈之嫌。
◎他山之石
消费者离异可协商解除合同
《天津市婚纱摄影服务合同》示范文本明确规定,疾病、离异等在接受服务前3天内提供相关证明后,可与影楼协商解除合同
记者随后走访了南昌市其他一些婚纱摄影店,发现婚纱摄影市场上的合同大都由婚纱店自己制订。
记者发现一些新人在和商家签订婚纱摄影合同时,往往不会注意合同中的相关的条款。而商家对合同条款的解释往往也避重就轻,甚至刻意回避责任。这些格式条款大多限制了消费者权利。如有的规定,若消费者没按约定时间去拍,造成的损失将由消费者自行承担。在此起纠纷中,张小姐在拍摄日之前就一次性就缴清了摄影款项。而按照法律规定,其实她只须缴纳拍摄款的20%作为定金即可。
记者注意到,张小姐与盘子女人坊摄影公司门店签订的合同中,几乎全是关于对于消费者的限制,却没写明商家如果违反规定该承担怎样的责任。
不过,为进一步规范婚纱摄影行业秩序,提升婚纱摄影服务水平,统一行业标准、提升行业形象、减少消费纠纷,我国有不少地方做出了有益的探索。如天津市工商局制定了《天津市婚纱摄影服务合同》示范文本。该范本包括甲、乙双方权利义务、变更和解除,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其中明确规定,除双方约定的服务费外,影楼不得收取任何其他费用;影楼应为消费者提供摄影服务的相关配套服务,并明示具体服务项目,但不得将配套服务与摄影服务本身捆绑销售。此外,合同中还规定,如果消费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无法接受服务,如疾病、离异等,并在接受服务前3天内向影楼提供相关证明后,可与影楼协商解除合同。
◎消协提醒
签订服务合同前务必核实是否备案
《江西省合同格式监督管理办法》对相关合同进行了规范,摄影服务合同等8类合同必须在合同使用之日起30日内在当地工商机关备案
10月8日,记者从江西省政府官方网站了解到,为了避免商家滥用合同格式条款损害消费者权益,2010年3月1日正式施行的《江西省合同格式监督管理办法》对相关合同进行了规范,明确规定汽车买卖、租赁合同,供电、供水、供气合同,经营性培训合同,美容健身、餐饮住宿、摄影服务合同等8类合同,都必须在合同使用之日起30日内在当地工商机关备案。对于未备案及逾期不改者,工商机关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将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告。
上述规定实施后,江西省消协有关人士曾通过媒体提醒广大消费者,在签订有关服务合同前,务必核实清楚商家所提供的服务合同是否已经在工商机关备案。如果遇到没有按规定备案的合同,消费者可以拒签并及时向工商机关反映。
对于盘子女人坊摄影公司的合同是否已经备案,张小姐表示怀疑,称将坚持维护自己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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