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渝中区人民法院:车祸受伤非医保药要赔
路人遭遇车祸住院,由于用了非医保用药,遭到保险公司拒赔。近日,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保险公司赔偿非医保用药费用。
2011年2月14日下午2时许,一辆货车由江北大石坝往红旗河沟方向行驶,在红石路航天职大路段撞伤了行人粟先生。事发后,交巡警认定,粟先生与驾驶员承担同等责任。车祸导致粟先生大腿骨折致残,为此,粟先生将驾驶员及所在的重庆市泰发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发公司)以及泰发公司投保的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以下简称安诚财险)起诉到渝北区法院索赔。
今年3月,渝北区法院判决,安诚财险赔偿粟先生精神抚慰金、残疾赔偿金、医疗费共11万元。粟先生产生的残疾赔偿金、误工费、医疗费、鉴定费等共17万余元,泰发公司担责70%,即12万余元,其余部分粟先生自行承担。
判决生效后,泰发公司赔付了粟先生12万余元,但当其转而要求安诚财险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先行赔付的12万余元,安诚财险却少赔了2.5万余元。
随后,粟先生和泰发公司将安诚财险告到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证据表明,安诚财险少赔付的费用为受害者误工费、伤残鉴定费、非医保用药。对此,安诚财险辩称,对受害者的误工费不认可,鉴定费不属于赔偿范围。同时交强险规定,非医保用药不属于赔付范围。
法庭调查到,泰发公司和安诚财险签订的保险合同中约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本公司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赔偿范围……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在保单载明的赔偿限额内赔偿”。法院认为,该条款排除了当事双方对超出医保范围用药的使用和索赔,而交通事故受害人和投保人并没有用药的选择决定权。因此,该条款属于限制投保人合同权利的条款,属于免责条款。法院还认为,安诚财险应对该免责条款作出明确说明,但目前并无证据证明安诚财险尽到解释说明的义务。因此,该条款对投保人没有法律效力,非医保用药该赔。
同时,误工费和鉴定费已由渝北区法院判决确认,泰发公司应当赔偿。因此,安诚财险应为此理赔。渝中区法院最终裁定安诚财险赔偿少支付的2.5万余元。
路人遭遇车祸住院,由于用了非医保用药,遭到保险公司拒赔。近日,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保险公司赔偿非医保用药费用。
2011年2月14日下午2时许,一辆货车由江北大石坝往红旗河沟方向行驶,在红石路航天职大路段撞伤了行人粟先生。事发后,交巡警认定,粟先生与驾驶员承担同等责任。车祸导致粟先生大腿骨折致残,为此,粟先生将驾驶员及所在的重庆市泰发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发公司)以及泰发公司投保的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以下简称安诚财险)起诉到渝北区法院索赔。
今年3月,渝北区法院判决,安诚财险赔偿粟先生精神抚慰金、残疾赔偿金、医疗费共11万元。粟先生产生的残疾赔偿金、误工费、医疗费、鉴定费等共17万余元,泰发公司担责70%,即12万余元,其余部分粟先生自行承担。
判决生效后,泰发公司赔付了粟先生12万余元,但当其转而要求安诚财险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先行赔付的12万余元,安诚财险却少赔了2.5万余元。
随后,粟先生和泰发公司将安诚财险告到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证据表明,安诚财险少赔付的费用为受害者误工费、伤残鉴定费、非医保用药。对此,安诚财险辩称,对受害者的误工费不认可,鉴定费不属于赔偿范围。同时交强险规定,非医保用药不属于赔付范围。
法庭调查到,泰发公司和安诚财险签订的保险合同中约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本公司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赔偿范围……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在保单载明的赔偿限额内赔偿”。法院认为,该条款排除了当事双方对超出医保范围用药的使用和索赔,而交通事故受害人和投保人并没有用药的选择决定权。因此,该条款属于限制投保人合同权利的条款,属于免责条款。法院还认为,安诚财险应对该免责条款作出明确说明,但目前并无证据证明安诚财险尽到解释说明的义务。因此,该条款对投保人没有法律效力,非医保用药该赔。
同时,误工费和鉴定费已由渝北区法院判决确认,泰发公司应当赔偿。因此,安诚财险应为此理赔。渝中区法院最终裁定安诚财险赔偿少支付的2.5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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