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雨导致奔驰被淹熄火 发动机损坏不予赔偿?
路途驶过暴雨积水,徐先生的奔驰车被淹熄火,保险公司却对发动机不予定损,徐先生为此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日前,浦东新区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应赔付徐先生车辆损失险保险金25万元。
深秋的一个早晨,家住浦东的徐先生驾着奔驰前往江苏宿迁办理业务,不料半路上下起暴雨,雨水越积越多,最终奔驰被淹熄火。
“那天交警到场出具了事故证明,证明车辆发动机损坏,予以更换。”徐先生说。与此同时,徐先生给自己的保险公司也打了电话,令他没有想到的是,保险公司定损员查勘现场后,仅就发动机的清洗费用进行了赔付,对发动机却不予定损。
发动机要更换,怎么不定损呢?徐先生越想越纳闷,与保险公司做了多次沟通,但保险公司始终不松口,无奈之下,徐先生只得自己将车开到修理厂进行修复,花了25万元更换了发动机。
三个月后,徐先生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根据《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的规定,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不予赔偿。修理前需要会同协商,否则保险公司拒赔。而且原告的修理费这么高,又是自行修理,没有定损评估,我们不认可。”保险公司在法庭上一口回绝了徐先生的赔偿要求。
《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有规定,那保险合同里还规定“因暴雨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保险公司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呢!徐先生一头雾水,25万元不是一笔小数目,到底应该参照哪个依据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事故系暴雨造成,暴雨与事故造成投保车辆的发动机损失具有因果关系,属于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范围,不能免除保险公司的赔付责任。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及时对相关损失作出核定,而本案中保险公司在事故发生后的3个月中始终没有为保险车辆出具定损单,显然超出了合理期限,保险公司也没有证据能证明其兼有法定或约定事由发生导致其无法进行定损,因此法院认为其违反了法定义务及合同义务,应承担法律责任。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路途驶过暴雨积水,徐先生的奔驰车被淹熄火,保险公司却对发动机不予定损,徐先生为此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日前,浦东新区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应赔付徐先生车辆损失险保险金25万元。
深秋的一个早晨,家住浦东的徐先生驾着奔驰前往江苏宿迁办理业务,不料半路上下起暴雨,雨水越积越多,最终奔驰被淹熄火。
“那天交警到场出具了事故证明,证明车辆发动机损坏,予以更换。”徐先生说。与此同时,徐先生给自己的保险公司也打了电话,令他没有想到的是,保险公司定损员查勘现场后,仅就发动机的清洗费用进行了赔付,对发动机却不予定损。
发动机要更换,怎么不定损呢?徐先生越想越纳闷,与保险公司做了多次沟通,但保险公司始终不松口,无奈之下,徐先生只得自己将车开到修理厂进行修复,花了25万元更换了发动机。
三个月后,徐先生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根据《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的规定,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不予赔偿。修理前需要会同协商,否则保险公司拒赔。而且原告的修理费这么高,又是自行修理,没有定损评估,我们不认可。”保险公司在法庭上一口回绝了徐先生的赔偿要求。
《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有规定,那保险合同里还规定“因暴雨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保险公司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呢!徐先生一头雾水,25万元不是一笔小数目,到底应该参照哪个依据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事故系暴雨造成,暴雨与事故造成投保车辆的发动机损失具有因果关系,属于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范围,不能免除保险公司的赔付责任。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及时对相关损失作出核定,而本案中保险公司在事故发生后的3个月中始终没有为保险车辆出具定损单,显然超出了合理期限,保险公司也没有证据能证明其兼有法定或约定事由发生导致其无法进行定损,因此法院认为其违反了法定义务及合同义务,应承担法律责任。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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