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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水员侵吞茅台酒124瓶 浦东法院宣判职务侵占案

2012年08月03日 10:53 信息来源:http://www.daja.net.cn/a/weiquananli/2012/0731/5702.html

酒店酒水员才一年多,就大肆侵吞茅台酒124瓶,价值人民币15.624万元。今天上午,浦东新区法院开庭审理并当庭判决,汪某因犯职务侵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没收财产5000元,违法所得依法追缴,发还被告单位。

汪某是“80后”,今年31岁,小学文化。从2010年10月起,他到上海某酒店应聘,被聘用为酒水员。“我的工作就是在仓库领取酒水到吧台,然后发酒水,并制作酒水销售日报表、盘存表。”当时酒水员只有汪某和饶某两人。

不久后,汪某就从这看似简单的工作中找到了“窍门”。“我发现领酒水不需要别人审批,只要根据存量自己领取。日报表、盘存表也是自己制作,财务并没有仔细对账,里头有空子可钻。”

当公诉人讯问他为什么选择茅台酒下手?汪某表示,茅台酒价格高、出手容易,便开始陆陆续续“蚂蚁搬家”,自己都记不清到底拿了多少。其中一部分汪某自己“饱口福”喝掉,还有一部分销赃出售,每瓶400元到700元不等,总共卖得五六万元。

检察机关查明,2010年12月至2011年12月期间,汪某利用职务便利,采用在销售报表中虚报白酒销售数量的手段,侵吞53度贵州茅台共计124瓶,合计价值人民币15.624万元。今年2月28日,被告人汪时峰在其暂住所处被抓获。

汪某的辩护人表示,汪某的行为固然不当,但公司的管理漏洞也是造成其得手的客观原因。同时,汪某实际销赃的茅台酒只获利五六万元,应以此为标准从轻量刑。

但公诉人指出,公司管理漏洞不能成为汪某犯罪的托词。汪某虽然只销赃了一部分茅台酒,但仍造成了公司的重大损失,应以实际造成的损失为标准。茅台酒的价格也应以鉴定机关的鉴定结论为准。

法院合议庭认为,汪某身为企业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刑事责任。鉴于汪某能如实承认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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